拒絕攔檢還加速逃逸通常都是有鬼吧, 還有臉去申訴? 建議該修法, 逃逸攔檢都強制驗毒品. 還有現在很多違規都在開大絕說行車記錄器沒有檢驗, 建議在台灣上市的行車記錄器通通要驗過再販賣!! 再繼續扯啊, 玩法律玩到讓別人瞧不起這些搞法律的, 都是這些開後門的。
有行車紀錄器記錄過程了, 看景色就可以估出時速了旁邊的車難道是停止還是開10公里?而且路旁都有標誌寫幾公里, 有點常識的人都可以用算的只有你, 還在自以為是, 去重修國小數學與物理吧還無法源哩, 幸好法官不像你這樣的腦袋qwert0 wrote:雖然危險駕駛大家都認為不對,但是從法律的觀點來說,行車記錄器、警車的時速表,未領有經濟部核發且在有效期內的證明,因此無法源依據來開罰。
別以為沒測速就不能開罰!日前一名許姓車主,駕駛保時捷跑車行經中山高林口段時,從俗稱「紅斑馬」的BMW警車旁呼嘯而過,員警立即閃燈鳴笛攔車,但許姓車主仍持續狂飆,當紅斑馬以223km/h追上平行時,許姓車主又再次加速揚長而去,收到罰單後還不服取締,結果被法院打臉。1.個人不認為車上有東西...而事單純挑倖警察,一種戲弄心態。雖然國道警察當下沒能攔停,不過事後以車號查出許姓車主後,仍開出高速危險駕駛、拒絕停車受檢等罰單,罰鍰高達21,000元;但許姓車主認為,警方並未以科學儀器取締,只有行車記錄器影像與目測就開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2.單據文章沒有提到開超速罰單,而是高速危險駕駛,重點應該事放在危險駕駛。然後在包含其他拒絕停車受檢等。法官調閱行車記錄器畫面後,發現BMW警車已開到223km/h,且保時捷仍持續加速遠去,以「行車記錄器也算科學儀器,影片具有客觀性」的理由,判定許姓車主,高速危險駕駛行為明確,依舊得繳交罰鍰。現在紅斑馬幾乎都是F10了但都開到那麼快了還追不到保時捷?另外好奇的是紅斑馬行車紀錄器有時速表?不然怎麼從行車紀錄器中就知道時速?3.行車記錄器署科學儀器,但是內文沒有開超速罰單,應該與時速無關,也跟行車記錄器是否有時速表無關。目前警方唯一可以抓超速的認可儀器事測速槍,需經過定期校驗。因為其他檢舉人用行車記錄器檢舉龜速車幾乎沒有成功的例子。當然有用科學計算幫助法官判決的例子,單車撞死機車婦改判逆轉 推算「撞擊秒數」成關鍵,僅1.84秒可反應 騎士撞人無罪,但是這兩者新聞都是幫助判決,不是直接當成開單證據。不知道有沒有直接開單證據的例子可以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