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平日不常上高速公路的車(龜車?) 再加上原來的龜車 等於年節時、高速公路塞爆了...


海濤神獸 wrote:
最高限速就在那 人...(恕刪)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日前則有針對類似情況作出回應,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小型車可在不造成堵塞的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但也提到,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意即雖無相關法令規定,但為保持國道路況順暢,就算是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也應禮讓後方超車車輛。


在高速公路行車速限「100 公里只能開 105 公里」、「110 公里只能開 115 公里」違者將開罰?
國道公路警察局則解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行車速度超過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真的,非必要少出門
(尤其是景點)
雖說過年帶家人出遊是好

但此時出遊其實是找罪受,
人擠人、隊排隊、車塞車、氣找氣
(說是一起出遊其實是人群沖散各走各)

要回老家的塞一次就好,在家多陪家人比較好
大大 你吐了並不會比較快阿
moire wrote:
今天從台北開回雲林...(恕刪)
瘋狂車手出現,生人回避。
sa7039 wrote: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日前則有針對類似情況作出回應,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小型車可在不造成堵塞的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但也提到,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意即雖無相關法令規定,但為保持國道路況順暢,就算是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也應禮讓後方超車車輛。
..(恕刪)


事實上, 法規是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 是規則! 並非罰則!
規則(正面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 罰則(負面解釋)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規則(正面解釋)當成罰則做出 負面解釋(反面解釋),反過來解釋,就會創造出法規所沒有的東西!
這個但書是說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兩者都是"依限行駛"
只不過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高管規則5及8-1-3但書),其他車道只有一種速限(高管規則5), 說的是那一種速限! 不是在說車速!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法規授權對象為誰? 誰得以?
法規是"最高速限" 由原速限(高管規則5)變成最高速限行駛? 是誰的職權????
用路人如何決定速限?
這條法規是授權主管機關 "改速限" ! 根本就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不是對著用路人講的!

2."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是主管機關去改速限! 不是用路人爬上標誌?遙控?去改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沒有因為遵守速限就衍生什麼權力!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容許的是"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不是用路人!

速限不是路權!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一樣如何區分路權?

3.依據高管規則5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完全和內側車道一樣 !
這不是"路權"! 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完全不涉及路權!

4.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 不能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連本文規定也被推翻!
現在就是犯了這個錯誤!
錯誤解釋到超過"速限之外",如(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但書只能限縮於排除原本車道"速限"的通例。
依其句式 「但... ...得」。
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必超車 !

5.8-1-3本文為"超車道", 是以車道為單位! 以車道為範圍 !
超車道 相對VS 中/外車道, 不是同一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再自稱合於法規? 因為不可能有這種路權!
"速限"並非路權 !

『超車道 』路權歸屬為何???
前方路口綠燈轉換為紅燈了,路權屬於誰??? 因為遵守速限就可以不用停下來闖過去嗎 ? 不行
轉彎車遇到直行車,路權屬於誰??? 因為遵守速限就可以不用停下來禮讓嗎 ? 也不行
非超車是以那一種路權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 並沒有路權 !
這是內側車道"有條件"的"特別速限"規定 , 速限是 『道路使用正當性』! 速限不是路權!
遵守速限是無條件的, 無法反過來要求路權

並不能拿一個不是路權的東西"最高速限"? 自稱能因此留在內側車道上?

再確認一下"時空次序先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如何能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侵入它人(欲超車者)的車道之後,再"最高速限", 再說自己有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這如同無路權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轉換亮起之後, 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合法! 現在是"綠燈"!

8-1-3但書"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 指四輪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既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時空就不是選擇/分配車道的階段了!"最高速限"無法決定走對或走錯車道! 不是做車道選擇, 是完全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的"速限"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也無法以"最高速限"選擇那一個車道行駛?
而是都可以!
因為都可以!以"最高速限"無法決定是 走對或走錯車道 ?
"最高速限"並非車道路權!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定速行駛不離開是行車, 並非超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後, 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並非無法可罰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走錯車道! 車在不該當的位置上! 違反車道路權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6.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可能是"前車堵塞後車"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可能理解為前車堵塞後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可能是由二台車決定
只有兩台車? 如何決定"堵塞"與否"狀況下"?, 何種"狀況下"?是當時的整體車流,即整體車輛密度來決定!
所有車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保持安全車距! 每台車前方都有安全車距,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行駛!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 "堵塞" 這種事?????
因此, 前車永遠在後車的路權範圍外,路權永遠不及於前車 ,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根本不是在說同車道! 是 內側車道 對比 中/外車道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 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超越的是中線車道! 不能弄錯超車對象?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超車道上並不是超同車道(內側車道上)的前車? 超車道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 位於右側車道上的車!
(根本不能誤解為同車道超車! 根本就不是同車道之 後車對前車超車 ? )

"同車道"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不是"堵塞"的問題!
1.3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上不會只有二台車? 只有前車和後車 ? 只要這二台車不塞就好了?
2.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前車都不必離開? 只要摧到110km? 前面車距會自動跑出來?
3.Q(車流量)並非無限大?車道空間不可能無限延伸?,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必須 Q 無限大? V 和 D 才可能是無限大?
因此, 這個但書是說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主管機關得以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並不能解釋為
小型車可在不造成堵塞的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 ?

7.高管規則是強制規定! 不是用路人自選
可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 "車流狀況" 堵塞(無55m車距)或不堵塞(有55m車距)? 車流哪一種?
根本就不是在說什麼" 前車堵塞後車"?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堵塞?無論依據HCM2000(區分LOS A→F 6種車流)及F-S-J車流理論(區分F-S-J三相車流),或高管規則6,都是指車距多少?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沒有55m ?就要降速了! 40m只能是 80km行駛!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有55m才能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
沒有55m車距, 只能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車距不足?卻硬要110km行駛擠在一起?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這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原因

只要算一下17車/公里的狀況下, 車距是多少?是多少車速? 就知道"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
壓縮安全車距能不能達到"最高速限"行駛 ? 當然能 ! 但是違反高管規則6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不能硬要求"限行最高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並不能擴張解釋為可以(允許) ?
(1)依據高管規則母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 為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說的是完全相反的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 是限制為最高速限! 並不是相反的"可以"?

(2)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説的是主管機關"可以""換速限"這件事! 並非用路人"可以"行駛?

(3)"超越時空" 時空扭曲
依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路權, "左右"不能超出"內側車道"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之前是另外一個車道的不同路權!)
即,在此之前,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而且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法律有規定的, 由法律所分配/排次序,即擁有路權, 受法律保障。法律沒有的,不能自創
如何將 縱向↑↓路權(55m)拿來適用←橫向(車道選擇)→路權?? (時間及空間都不對!) 並非"可以"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是自動離開, 根本不必後車要求!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前車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才能取得路權!
後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依法根本無法靠近前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不是只有使用權利, 還有尊重他人路權的義務!

道路是相互禮讓,
依法取得路權 , 而不是誰快就衝進去?也不是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 不是搶位子?搶到就不出來!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根本不是車道路權!, 無法拿"最高速限"為理由,去侵入內側車道 !
8-1-3但書說的是主管機關得以換速限!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達到就能過來要求路權?
"速限"是三個車道都要無條件遵守! 並無法反過來要求權力!
道
路是公用的,"路權"沒有絕對! 本來就是輪替使用
依據超車道路權! 比中線快就能使用! 比中線慢/併駛/前方無車可超就必須離開! 和最高速限無關!
法律授權"超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離開!

沒有超車行為, 用不到就離開, 禮讓用的到的人
童話故事就有八仙之一的漢鍾離,在高雄半屏山賣不貪心的湯圓的故事
有需要才取用, 自己用不到就讓出來, 不能貪心
我實在不太懂為什麼只有台灣人開車時看到前方車子打方向燈要變換車道時要趕快油門踩到底跟他並行?
台灣交通亂相都是政府問題
為了討好民眾與選票,搞的亂相百出
交通微罪化那意思是說
台灣要執行交通人類清除計劃嗎
節能減碳,反正撞掛一個是一個
以後就是無差別開車騎車
比照大陸,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印度
車子最好買硬一點,最好買裝甲車開上路
贏面才會大一點,不然就買沙石車
撞掛人就說有沒看人有死角沒有任何感覺有撞到東西
一切微罪沒事,繼續上路

年假期間,一定會上演高速公路大塞車。請問當高速公路時速不到40,甚至20公里時,該適用那條法規來駕駛?

大塞車時,內側車道無法超車專用,車距應該也是不到1公尺。

herblee wrote:
事實上, 法規是 "...(恕刪)
新年假期,路上還有一堆酒駕的,大白天。
其實內車道是限開90-110公里(看路段),也因為各路段限速不同及不好判斷超車定義,變成明顯低於80公里才會被抓。。。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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