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停車位旁邊擺放釘牆無罪?!


0928313411 wrote:
撤除的釘牆可以給我用...(恕刪)


蛇籠拒馬都能拉在公共區域限制人民行動 此舉應該無罪才是
這樣子說有失公允。

停車格是買房時就已確定並劃設完成,國產車停在自己格內任何地方有甚麼錯誤?

如果管委會說可以停在畸零地上,要嘛,以管委會之名重畫停車格。要嘛,賓士車主姿態再低一點,如果理所當然認為國產車主必須無條件停過去一點,只為讓他的大賓士車可以停的舒服點,為何他人必須為賓士車容納不下在"標準車格"內的問題負責? 我就看過有人寧可買大車,卻不願買大停車格,結果擠壓到旁邊一般小車的停車格空間,等於是用到別人停車格作為上下車的空間,有錢人就任性嗎? 一般標準車格225*575公分,適合停175公分寬以下的車子,如果要買寬於180公分的車子,麻煩請買250*600公分的大車格。

影片中兩部車頭尾交錯停車,原本就已是互讓上下車空間,賓士車主可以放置釘牆表示上下車無虞,何苦放置釘牆為難別人。

畸零地是公有地,國產車主不願貪用該地,行為該被鼓勵支持,怎變成被指責的一方。冤有頭債有主,敢做的人就佔便宜嗎?
放自己車位裡有什麼問題?
通常做人失敗的都會被排擠
就事論事,不停在自己停車格內才是問題。

至於做人失不失敗,大家都不認識,也沒甚麼拿來做文章的。

雖說台灣應該是法治國家,但大家都習慣用自己的角度在說理,也忽略了賓士車放釘牆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如果這可行,那設電網可不可以?

0928313411 wrote:
撤除的釘牆可以給我...(恕刪)

萬一刺傷的是小朋友呢?
是不是也無罪?
車位是私人財產,我想把自己家裡弄成刀山也礙到人??東西明擺著放在那沒事要去給扎,死了才來怪?
0928313411 wrote:
撤除的釘牆可以給我...(恕刪)


法官考量整個事情原因判無罪,英明的判決
原告車主停車位旁有很大的空間
基於敦親睦鄰,而原告卻不願意往旁邊一點點停放
而緊靠被告車位停放,造成出入汽車受限
被告出於不得以反制
所以判決無罪

當然原告可以不理對方,僅靠停車
被告在私人車位擺放釘牆也是個人自由
所以沒有誰是誰非的問題
Stanley69118 wrote:
管委會也是呆呆的。...車不願意停超過白線,那管委會就重畫格子不就得了?(恕刪)


你們管委會此舉是違法的...因為停車格白線位置都有送政府立案備察,不能私自變更,除非重新送件申請變更.若每年複察時被政府發現會被要求劃回原本車格,同時會被警告,如再不遵守,會被撤銷執照,全部人都不准停車.
我就是遇過這種鳥事,被市府發文糾正,才知當初建商為了車位好賣,暗中塗掉緊臨公用機車格,配合車位屋主重新劃設車格白線,把靠牆的往外劃.住戶抗議有什麼用?還不是要依公家機關規定劃回原本車格位置.
當初買靠牆的車位(如此案的賓士車主)就要有自知之明,比較便宜自有不方便處,沒有權利要求別人犠牲自己權益來配合你的不方便.至於放釘牆是否違法?這要看法管怎麼判.通常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告舉證有暇疵造成敗訴,但不代表放釘牆是合法行為,原告若是用別種方式及證據去告,我個人認為放釘牆這種行為應該是有罪的.當然原告在車位放機踏車應該也是不對的.二方均有錯,最正確的方式應該是都只停一台車且在線內,且賓士車不得越線且不得干涉國產車主的停車方式.
看完報導會覺得國產車主滿扯的,管委會多次勸該車主車頭朝前停放,這樣駕駛座那側會有足夠空間可以好上下車,但國產車主死不肯,寧願從副駕上下車也要繼續搞賓士車主,加上國產車主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導致他車尾常超出停車格影響其它人進出,還有國產車主汽車離開時會故意把機車腳踏車放在賓士男正駕旁邊,讓他難以上下車,我覺得賓士男真衰遇到這種鄰居。
Penyond wrote:
這樣子說有失公允。...(恕刪)

fsvbzq wrote:
事出必有因~我的隔...(恕刪)


我以前看到過新聞影片,

只能說放釘墻的那個車主應該是氣到沒辦法了,

之前的影片是講說,

隔壁車主停很近,

開車門也都會親到隔壁BENZ,

BENZ去烤完漆之后有找隔壁的商量,

但還是很多小酒窩,

如果隔壁的倒車入庫就能避免卻不要,

才擺了釘子.

你信不信如果沒釘子的話,

隔壁的會停很靠近,

而且開門繼續不斷創造小酒窩.

很明顯是不愛惜車又不講理的人遇到愛車的人,

結果這樣我很替小酒窩車主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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