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子說有失公允。停車格是買房時就已確定並劃設完成,國產車停在自己格內任何地方有甚麼錯誤?如果管委會說可以停在畸零地上,要嘛,以管委會之名重畫停車格。要嘛,賓士車主姿態再低一點,如果理所當然認為國產車主必須無條件停過去一點,只為讓他的大賓士車可以停的舒服點,為何他人必須為賓士車容納不下在"標準車格"內的問題負責? 我就看過有人寧可買大車,卻不願買大停車格,結果擠壓到旁邊一般小車的停車格空間,等於是用到別人停車格作為上下車的空間,有錢人就任性嗎? 一般標準車格225*575公分,適合停175公分寬以下的車子,如果要買寬於180公分的車子,麻煩請買250*600公分的大車格。影片中兩部車頭尾交錯停車,原本就已是互讓上下車空間,賓士車主可以放置釘牆表示上下車無虞,何苦放置釘牆為難別人。畸零地是公有地,國產車主不願貪用該地,行為該被鼓勵支持,怎變成被指責的一方。冤有頭債有主,敢做的人就佔便宜嗎?
就事論事,不停在自己停車格內才是問題。至於做人失不失敗,大家都不認識,也沒甚麼拿來做文章的。雖說台灣應該是法治國家,但大家都習慣用自己的角度在說理,也忽略了賓士車放釘牆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如果這可行,那設電網可不可以?
0928313411 wrote:撤除的釘牆可以給我...(恕刪) 法官考量整個事情原因判無罪,英明的判決原告車主停車位旁有很大的空間基於敦親睦鄰,而原告卻不願意往旁邊一點點停放而緊靠被告車位停放,造成出入汽車受限被告出於不得以反制所以判決無罪當然原告可以不理對方,僅靠停車被告在私人車位擺放釘牆也是個人自由所以沒有誰是誰非的問題
Stanley69118 wrote:管委會也是呆呆的。...車不願意停超過白線,那管委會就重畫格子不就得了?(恕刪) 你們管委會此舉是違法的...因為停車格白線位置都有送政府立案備察,不能私自變更,除非重新送件申請變更.若每年複察時被政府發現會被要求劃回原本車格,同時會被警告,如再不遵守,會被撤銷執照,全部人都不准停車.我就是遇過這種鳥事,被市府發文糾正,才知當初建商為了車位好賣,暗中塗掉緊臨公用機車格,配合車位屋主重新劃設車格白線,把靠牆的往外劃.住戶抗議有什麼用?還不是要依公家機關規定劃回原本車格位置.當初買靠牆的車位(如此案的賓士車主)就要有自知之明,比較便宜自有不方便處,沒有權利要求別人犠牲自己權益來配合你的不方便.至於放釘牆是否違法?這要看法管怎麼判.通常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告舉證有暇疵造成敗訴,但不代表放釘牆是合法行為,原告若是用別種方式及證據去告,我個人認為放釘牆這種行為應該是有罪的.當然原告在車位放機踏車應該也是不對的.二方均有錯,最正確的方式應該是都只停一台車且在線內,且賓士車不得越線且不得干涉國產車主的停車方式.
看完報導會覺得國產車主滿扯的,管委會多次勸該車主車頭朝前停放,這樣駕駛座那側會有足夠空間可以好上下車,但國產車主死不肯,寧願從副駕上下車也要繼續搞賓士車主,加上國產車主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導致他車尾常超出停車格影響其它人進出,還有國產車主汽車離開時會故意把機車腳踏車放在賓士男正駕旁邊,讓他難以上下車,我覺得賓士男真衰遇到這種鄰居。Penyond wrote:這樣子說有失公允。...(恕刪)
fsvbzq wrote:事出必有因~我的隔...(恕刪) 我以前看到過新聞影片,只能說放釘墻的那個車主應該是氣到沒辦法了,之前的影片是講說,隔壁車主停很近,開車門也都會親到隔壁BENZ,BENZ去烤完漆之后有找隔壁的商量,但還是很多小酒窩,如果隔壁的倒車入庫就能避免卻不要,才擺了釘子.你信不信如果沒釘子的話,隔壁的會停很靠近,而且開門繼續不斷創造小酒窩.很明顯是不愛惜車又不講理的人遇到愛車的人,結果這樣我很替小酒窩車主慶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