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的話連絡保險公司看是否能調閱監視器做事後補救,否則保險理賠這個部份就真的不用再考慮了.
其次,若是先付錢以求合解,再收集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也是不可行的,保險公司不接受自行合解後的理賠,這一點要審慎考慮.
要請保險公司出面,第一當場要報警,然後到警局做筆錄,其它的都請保險公司全程跟進所有進度,自行私下處理都只是多找麻煩而已!
這種無重大過失或傷亡的車禍多半都以調解收場,萬一真的進入刑事審判,一般也見不到法官,多半會以簡易判決直接處分,刑事部份以過失傷害處分一到六個月不等,易科罰金3萬起跳依此類推.然後等刑事處理完再處理民事的部份...缺點是曠日廢時而且到頭來不一定省到錢,再加上會背一條過失傷害的前科.
台灣有健全的健保制度,醫療費賠不到什麼錢啦,所以對方才不給單據啊!最大筆的支出反而是工作損失或者看護費用,要是對方沒有工作傷也不重的話的話其實賠不到什麼錢,什麼精神損失啦美容啦之類的不用理會,法官一般也不會判賠這種損失.
在意合解金額的話,先確認保險公司願不願意出保,然後走調解程序,第一次本人出席表達誠意即可,若調解不成申請再次調解就都委託保險公司出席即可,不用花時間跟對方耗.
困惱的我 wrote:
診斷證明並不是開要休息三個月,是說建議持續治療3個月,是治療!!!,...(恕刪)
>>>
你的第三人責任意外投保金額有幾百萬吧
對方請求6萬元 , 你不需要站在保險公司這邊 , 希望理賠少一點
今天無法和解 , 被對方告刑事過失傷害
保險公司也不會理你
有時候 , 肇事者就是很死腦筋 , 轉不過來
你現在 ,就是要協助對方 , 讓保險公司理賠他希望的錢
而不是跟保險公司站在同一邊 , 去指責對方單據不夠
去年10月, 11月協助一網友處理車禍案件
她是開車 , 對方從門口騎機車突然出來 , 撞倒了一位60多歲女性
最後被告刑事過失傷害, 她也是一直以為有保險 , 讓保險公司去談
但談不攏 , 被撞的要求30萬元 ,也沒什麼單據
腳 , 還手挫傷 , 有包札布
刑事偵察庭第一次開庭 , 聲請調解
當日保險公司來 , 我也在現場, 原告 , 被告 , 調解委員
保險公司審視診斷證明 , 醫療單據 , 還有對方提供收入證明
算一算 , 願意賠十萬 , 調解委員也曉諭對方
結論就是以10萬元和解 , 保險公司全出
這樣不是皆大歡喜 , 不知版主在爭執休息 , 治療這字眼的意義
治療期間 , 不用休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