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如果我是機車車主的父親的話我也不會和你走調解因為受傷是事實上法院提告也未必要賠更多反正無照已經被開了也沒啥好在意的呀判決下來之前要和解要徹告的話換成你要賠我我又何必和你上調解呢就像前面大大說的台階已經給了你自己要拆掉台階怪不了別人順帶一提我也蠻好奇是啥尊貴的”身份”會這麼需要用車卻沒保險CYCLOPS923 wrote:現在是事後報案 初...(恕刪)
對方調解2次不到,就是打算偵查庭時再修理你了,基本上你當時收了對方10000元(你當下也可以選擇不要,請警方處理),實務見解幾乎就認定為兩造民事賠償和解了,可是重點來了,對方要是沒有明確表達拋棄刑事訴訟權利,依然可以在6個月內告你,看情況對方應該是打算這樣,所以樓主請保重吧!很多時候事情是自己搞出來的。
CYCLOPS923 wrote:現在是事後報案 初...(恕刪) 我不是法官 但依我看法 先撤文吧 被對方看到 第一不開心 第二網友說的都是對他有利的首先肇責 我認為你可能甚至大於對方 你7他3 所以你車損3萬他賠的絕對不用1萬用車部分 法官判的絕不是租車跟計程車 搞不好都不判給你可是對方呢 受傷了 車損 你都沒賠 判下來也是一筆而且對方受傷 過失絕對逃不了 易科之後又是一筆你已經搬石頭砸自己腳了 樓上說了 現在反而你要看對方臉色 看對方是否願意和解了要是我 除了一萬還我 再給我個2-3萬 依你易科的金額打個折數 這樣我就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