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非超車時應該行駛於外側車道

回應一下樓主及h大的看法,
小弟在德國及美國自助旅遊都開過好幾天的車,
德國高速公路內線雖然為超車道,
但在市區周圍及交流道是不限制使用內線的(而且有速限),
而台灣的路況及車流量來看,
可以滿足如德國郊區車流量的路段及距離都不多,
與其為了這些零散的路段設立超車道規則或開外線的原則,
不如多宣導或規定避免像樓主提示那種各車道同時並行的現象...
在美國開高速公路就更明顯,
我實在看不出來有內線為超車道的情形,
或許我大多是往來都會區與郊區間,
那邊的車流量跟台灣差不多,
開車的習性也一樣,
都是平均分布在各車道,
據當地朋友說,
美國人認為變換車道才是車禍最容易發生的時機,
所以固定車道行駛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說實在的,
如果三車道或兩車道要少一個車道行駛,
以台灣的車流量來說,
絕對會拖慢大部分車輛的車速,
高速公路的胃納量也不足.
樓主或h大的理論看起來很厲害,
但我實在看不出實用性...
buyd80 wrote:
我覺得高速公路要重罰的應該是,閘道入口上來的車,沒看外線後方有沒有車接近就切進來,
...(恕刪)

這是因為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支道一定要讓主線先行,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 !
無路權而進入這個路口的直行車道,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台灣 老是以為有打方向燈就是路權 ? 不知道打方向燈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強制義務! 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亂切車道, 不讓直行出先行,而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匝道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並不是打燈(義務)就有路權? 路權範圍要看實際上的距離煞得住煞不住 ! 不是權利義務不分 !
錯把義務當成權利 ???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原本"法"的解釋, 必須符合嚴謹的亞理斯多德"三段論"
中文是微言大義, 可以解釋為這樣, 也能說成那樣, "文字上解釋" 完全自由心證, 因人而異
可惜主管機關解釋法條, 常常只拿法條上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 或做出不合邏輯得推演,讓原本沒有衝突, 無關的法規反而衍生出法條競合?,彼此衝突無法自圓其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buyd80 wrote:
這造成一般人不喜歡開外線,因為每到交流道入口處就要煞車放慢速度,小心右側亂切進來的車
變成開不快的車就龜在中線
...(恕刪)

這違反路權了 ! 但台灣完全無視法律上有的"路權"規定! , 對於違反路權的行為也完全放任不管

buyd80 wrote:
還有一種閘道進來切入高速公路後,油門也不敢踩,緩慢的提速,這種對在主線車道時速100以上的車,根本像停住不動的車
...(恕刪)

台灣考照太寬鬆 , 不會開也不敢開的車都上了馬路, 如同一堆駕駛訓練學校的教練車在路上跑,副座上卻沒有教練??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應該是取得路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原本就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 中線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 當然只只行駛於外側車道 !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當然是"超車"那一方擁有優先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要讓離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超車!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仍然回到右邊, 原本發動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原車道!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我覺得不管是法規還是民眾想法都沒效
車流量大再怎麼不佔用也快不到哪去
一堆車想從中線擠到內線
就算內線沒車佔用
你在超速後面還會有更快的車等著超你車
為了不佔用內線又想往中線擠
中線車的安全車距又常被吃掉
一直循環也沒比較好
nelson huang wrote:
回應一下樓主及h大的看法,
小弟在德國及美國自助旅遊都開過好幾天的車,
德國高速公路內線雖然為超車道,
但在市區周圍及交流道是不限制使用內線的(而且有速限),
...(恕刪)

要有路權觀念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完車就離開! 不是限制不能使用 !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超車是例外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超車例外結束, 就必須回到行車靠右

nelson huang wrote:
而台灣的路況及車流量來看,
可以滿足如德國郊區車流量的路段及距離都不多,
與其為了這些零散的路段設立超車道規則或開外線的原則,
不如多宣導或規定避免像樓主提示那種各車道同時並行的現象...
...(恕刪)

不知道您是指德國那一條 Autobahn? 德國有 100條 autobahn , 那一條是 滿足如德國郊區車流量的路段及距離都不多???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全都超過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台灣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歐盟的法規都是如此 , 超車是例外才往左 ,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都是要往路緣靠邊

nelson huang wrote:
在美國開高速公路就更明顯,
我實在看不出來有內線為超車道的情形,
或許我大多是往來都會區與郊區間,
那邊的車流量跟台灣差不多,
開車的習性也一樣,
都是平均分布在各車道,...(恕刪)


不知您是那一州 , 不同州的規定不同
不過最近已經逐步在改變,許多州都修法要讓出 Passing lane
Arkansas/Illinois/Kentucky/Louisiana/Maine/Massachusetts/New Jersey

開車習性可不一樣, 美國是有聯邦法規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Alabama,Arizona,California,Colorado,Connecticut,Delaware,Hawaii,Idaho,Indiana,Iowa,Minnesota,Mississippi,Montana,Nebraska,New Hampshire,New Mexico,New York,North Dakota,Oklahoma,Oregon,Rhode Island,South Carolina,Tennessee,Texas,Vermont,West Virginia,Wisconsin,Wyoming,
比較的是整體車流速度! 比較慢還是要去 KEEP RIGHT !

State law 也有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

FLORIDA 佛羅里達

Louisiana

Washington

Illinois

Colorado

Texas 德州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太多州在宣導 Left lane law , 就是佔用Passing lane的還是很多
nelson huang wrote:
據當地朋友說,
美國人認為變換車道才是車禍最容易發生的時機,
所以固定車道行駛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恕刪)

您知道嗎? 所謂固定車道行駛的美國 ? 比起 變換車道往右補滿, 而且無速限的德國,其車禍傷亡高出一倍 !
因為預留了超車道, 緊急時有地方可閃, 不必只有一招煞車踩到底
台灣更不用說, 高出數倍於德國!
都不換車道, 讓密度越來越高, 當然煞不住!
變換車道要有"安全車距"
沒有安全車距當然不能超車

安全車距怎麼來的?
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禮讓出來的
反之
一台不超車卻佔用了 60m長的車道 , 車道都被佔用了, 當然不會有安全車距
必須是"離開"去補滿外側的車道 , 才會空出內側的車道供"超車"使用 !

nelson huang wrote:
說實在的,
如果三車道或兩車道要少一個車道行駛,
以台灣的車流量來說,
絕對會拖慢大部分車輛的車速,
高速公路的胃納量也不足.
樓主或h大的理論看起來很厲害,
但我實在看不出實用性...
...(恕刪)

實用?? 日本,美國大多數的州,歐洲,澳洲, 紐西蘭....幾乎所有的開發國家都這樣做, 您卻說看不出實用性?
您弄錯了 , 絕不可能是 要少一個車道行駛 ?

比右邊的車快就能使用!
如果有右邊的車比你快, 還超過你? 代表你必須退出這個車道! 要往右靠!

您這種說法和一般交通管制 流量, 報告, 文獻 完全背道而馳, 完完全全相反

讓出來不是讓左車道空在那裏,是去填滿了右邊車道的無車空間,是補滿右車道, 讓出左車道空間讓後面更快的車補上, 是左車道的每台車都比右邊的車道快! 是空間利用會更好!

由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6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不但不會是空的超車道, 反而 車流量最多的就是"超車道"
左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通過的車還比右邊的車道多
絕對不會有"拖慢大部分車輛的車速"的情況出現 , 而且運輸效率會更好, 更能疏解車流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還壓縮車距硬要110km? 那壓縮車距的行駛,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 必然堵塞
超車後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都不離開於是車距縮小, 違反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必須有55m車距的規定! 造成內車道連環追撞的主因!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螃蟹車橫行往內車道衝進去. 就永不離開內車道, 這造成一個又一個車群, 切割很多道路空間是無車, 造成整體車流量下降 ! 犧牲的是車流量 ! ,相同的車輛卻要更長的車道空間!
明明是人為造成的堵塞! 卻一直說車道空間不夠,要拓寬蓋新的車道???
很多堵塞是人為造成的 , 例如 併駛
併駛並不需要兩台車完全車頭對齊, 只要排列在前後的安全車距內, 後面的車就無法閃車縫超越了! 如圖, 留下過長的車距, 形成車群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台灣超車後不離開,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流量就降低了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國道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所以在『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台灣國道才會在 低車流量600車時, 車速就達不到110km了!

lily4383 wrote:
我覺得不管是法規還是民眾想法都沒效
車流量大再怎麼不佔用也快不到哪去
一堆車想從中線擠到內線
就算內線沒車佔用
你在超速後面還會有更快的車等著超你車
為了不佔用內線又想往中線擠
中線車的安全車距又常被吃掉
一直循環也沒比較好


是啊~
但那是車流量真的大到中外側以及外側都已經沒有空間的時候。
在台灣就是星期五晚上或者連假這種尖峰時段才有可能三線都滿滿的。
你提到「為了不佔用內線,往中線擠而吃掉中線後車的安全車距」
這種狀況就是我文中一開始貼的那張圖:
因為中外側的計程車不往外靠,浪費掉藍色小貨車後方一大堆空間。
然後中內側的車子因爲中外側沒淨空出不去,最後導致內側的車子「想出去但是出不去」,進而影響到後方要超車的車子。

所以說不超車往外靠,確保中內線有足夠的空間,才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nelson huang wrote:
回應一下樓主及h大的看法,
小弟在德國及美國自助旅遊都開過好幾天的車,
德國高速公路內線雖然為超車道,
但在市區周圍及交流道是不限制使用內線的(而且有速限),
而台灣的路況及車流量來看,
可以滿足如德國郊區車流量的路段及距離都不多,
與其為了這些零散的路段設立超車道規則或開外線的原則,
不如多宣導或規定避免像樓主提示那種各車道同時並行的現象...

其實宣導不超車時靠外側行駛就是為了避免同車道並行。
「超車」的前提是與前車要有速差,有了速差才變換車道,這樣就可以避免多車道並行。

nelson huang wrote:
在美國開高速公路就更明顯,
我實在看不出來有內線為超車道的情形,
或許我大多是往來都會區與郊區間,
那邊的車流量跟台灣差不多,
開車的習性也一樣,
都是平均分布在各車道,
據當地朋友說,
美國人認為變換車道才是車禍最容易發生的時機,
所以固定車道行駛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就我所知道的,美國高速公路一樣有類似的規定:
29州規定只要比周圍車流還慢就要靠右、11州規定內側只能超車
可以參考這個影片

變換車道前要確定後方有足夠安全距離才切換車道,這其實是每位駕駛應該要培養的習慣。
更何況每個人如果都可以隨心所欲選擇自己要開在哪一個車道,
以實務上來說,並不會因此減少變換車道的次數,相反的這會讓超車行為可以存在於任何車道,而非僅限於左側。
對於行車安全老實說是幫倒忙。

nelson huang wrote:
說實在的,
如果三車道或兩車道要少一個車道行駛,
以台灣的車流量來說,
絕對會拖慢大部分車輛的車速,
高速公路的胃納量也不足.
樓主或h大的理論看起來很厲害,
但我實在看不出實用性...

這部分你解讀可能有些錯誤了
當你提到會「拖慢」大部分車輛的速度的時候,代表有車子想快卻快不起來,
但這狀況不會發生,因為它可以使用中線以及內線來超車。
相反的,如果內線跟中線都有車子而且並行,才有可能導致「拖慢」大部分車輛的車速
我想表達的:不是「禁止開在中、內線」,所以不會有少一個甚至兩個車道的狀況發生。
Adeee worte:
是啊~
但那是車流量真的大到中外側以及外側都已經沒有空間的時候。
...(恕刪)

是的, 往右補滿外車道空間, 才能把零碎的, 切成一段一段的中/外車道空間(車距), 轉換為中/內車道完整,較長的車距。整理出足夠長的車距55m以上, 車速才有可能夠達到法規規定的110km/h 。

我們看國外影片, 都以為是人家的車少? 才有那麼長的車距, 卻不知道那是依法往右補滿才有的

下圖是同一條路,前方到了收費站, 是不是就和台灣國道一樣壅塞

容許不離開內側車道/中線車道, 卻放空外側車道? 就是有如同橫在道路中央收費站, 同樣的效應

如果車流量真的很大, 那就會啟動 "機動速限" ,調整速限往下

因為 速限110km (車距55m)→最大車流量1450車(每公里每車道16台車)
如果降低速限到 90km
速限90km (車距縮短到45m)→最大車流量增加到1750車(每公里每車道增加為22台車)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調整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相同的道路空間, 就能容納更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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