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檢舉適法性問題

發文者與許多回文者一定沒有看過判決書,

一定也不知道申訴到法院的判決書就算法官同情違規者判勝訴,

但是只要用這種奇怪理由一定會被上訴,

多看點判決書再來發這種文。

我根本不想貼判決書連結,心中無法自然不會明辨是非。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發文者與許多回文者一...(恕刪)


樓主在幻想拿到免死金牌
以為從此不必繳罰單
繼續他的白日夢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不要違規就好了
有這麼難嗎?

繳不起就別違規
eeone2019 wrote:
樓主在幻想拿到免死金...(恕刪)


我再跟樓主報告,

這位錢法官真的適任嗎?

他居然在柯P上任時,想用錄影取締北市的違停,

公開反對嗆市長喔:

這是違反個資法......


但是不久後,新北市開始就用錄影設備舉發違停,

效果非常好,好到桃園車站也跟進,陸續要再找點建置設備舉發違停,

什麼法官呀,北市不行新北就可以?

這種法官根本不適任,所以司法院不久就讓他高升到行政高院,

至少是多位高院法官一起審案,而不是如此自由心證隨便解讀法律。
你就去申訴
盡量去
也可以反告我變造誣告
隨時等你
石頭4822 wrote:
以下是曾經申訴成功之...(恕刪)


申訴咧,不違規為什麼需要申訴?
違規了有臉靠腰,為什麼不是檢討自己下次不要違規?
台灣法律罰得太輕才是真的,要是夠重根本連檢舉都不用。
可憐的台灣,撞死人也不用坐牢。
石頭4822 wrote:
以下是曾經申訴成功之...(恕刪)


我覺得怕被人檢舉就照規定來

如果偏要亂來,被檢舉了才在那假鬼假怪、洨洨皮皮⋯⋯
Bluetooth1.2 wrote:
行車記錄器15151...(恕刪)

動詞是「記錄」;名詞是「紀錄」。
石頭4822 wrote:
這篇的重點是在,有時檢舉人行為取得的證據也是不合法規的.(可能需修法)
但員警裁罰違規行為人,也需輔合國家法律給于的權力,並不能越權或濫為裁罰.


有這種東西,我還真想看看 ,什麼叫不合法規的取得證據?

真的有這種東西就直接提告,你們最恨的檢舉人馬上就GG被移送了!
有本事盡量違規呀!檢舉你只要2分鐘,你去申訴看要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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