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這次影片, 警察的說明目前困難是在於沒有儀器得知速度, 所以不能裁定是否足夠距離. 倒不是按喇叭閃燈之累的. 要再次檢舉已經過了期限, 而且我想安全距離也會遇到一樣的理由駁回.
我說明我自己認為是逼車的原因(純粹討論), 惡意逼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所以我認為不用閃燈,按喇叭, 任意已迫近,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應該已經符合條件. 看影片, 26sec, 大貨車高速離前方砂石車不到半個貨車車頭. 我想貨車司機應該是看不到砂石車前方路況, 今天如果前面有狀況,大貨車勢必造成砂石車推撞引發重大事故.最後是砂石車投降換到外車道結束第一回合.
在則1分45秒處, 縱使大貨車因前方車輛回堵至距離不足, 但該車確未拉開距離反而緊接加速逼近. 這是我認為很惡劣的地方. 而且他不是固定在某一車道. 是左右遊移只要擋到他, 逼得過就逼, 不讓或無法讓的就換個車道繼續. 這是我之所以請求警察看完整影片的原因.
我每天都會開上國道, 也每天會遇到大車, 但我很少會看見這樣大車開車賭命的方式. 希望我的發聲能讓更多人重視這些大貨車的行車安全.
Thanks,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在高速公路上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
考慮是否因塞車造成
警方會要求影片顯示當時行駛車速
再依據車道標線長度判斷
才能認定是否符合違規要件
雖然逼車的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3款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但因為裁罰金額較高
避免違規人受罰後不服
所以警方實務上採取比較嚴格的認定
影片裡只能看出該部大型車貼近前行車行駛
看不出來對前行車有閃大燈或是鳴按喇叭的行為
論逼車違規
行為在程度上恐不夠明確
但如果論未保持安全行駛距離
影片沒有顯示行駛速度
科學證據有無法直接認定的瑕疵
也許樓主覺得警方要求太嚴格
但警方面對這些刁鑽的違規駕駛申訴或是上訴行政法院
不得不要求盡可能一刀斃命的決定性證據效力
至少讓違規人在申訴或法院裡
難以辨解違規行為的合法性或正當性
這是警方處理交通違規檢舉的苦衷
樓主如果想要檢舉該態樣的違規
可能要加購能將訊號傳入行車紀錄器影像的GPS天線
或是更換有紀錄GPS車速功能的行車紀錄器
雖然我們都知道大型車在高速公路上常常不遵守交通法規
但是要檢舉這些大型車
還是要有決定性證據
才能讓這些大型車駕駛心服口服收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