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要求交通部應修法以抗檢舉魔人

characters worte:
無法提高見警率,

見警率 ?

啊不就員警都被這些 OX 民代,搞到不敢開單,

這台違停車,

員警在現場一個小時,不敢做出任何處置,





最後等到人出現了,才開出一張違停單,

要是人逛久一點,不就要員警做專職顧車員 ?




我送出的件,員警一小時可以處理 6 件以上,

葉大立委要員警在街上罰站幹嘛 ??

OX 無能,累死三軍,

見警率 ?? 等台灣的警察尊嚴比照歐美再講,

現在員警夠沒尊嚴的了,民代還想要他們去路上罰站 ??

不要臉。



應該要修正為 無刑事前科

多少時間內(3-5年)無明確交通道路違規事實

才可具名檢舉

這樣大家為了當檢舉魔人 就會努力讓自己不違規
垃圾不分藍綠…
不解決問題,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什麼叫惡意檢舉? 違規就違規,還有善意違規嗎?
brands90 wrote:
什麼叫惡意檢舉? ...(恕刪)


善意違規 被 惡意檢舉,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最有名的特產是雕。
T42p wrote:
員警開單也是要在罰單上署名的,為什麼檢舉的舉發人就不能署名?

t大的畢業證書為什麼只有校長的姓名?
為什麼沒有經手畢業證書的教務主任姓名?
青草膏 wrote:
有人會覺得,狂檢舉的...(恕刪)


檢舉跟反社會哪有關係...

你不要違規 不就不會被檢舉了?

在我看來瘋狂違規的人比較反社會吧

對社會的法規與規範根本視如糞土


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的定義,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A. 從十五歲開始,廣泛的「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思考或行為模式,以下七項診斷準則中至少三項 (或以上):
1. 不能符合社會一般規範對守法的要求,表現於一再作出侵犯法律或社會規範的違法行為。
2. 狡詐虛偽,表現於一再說謊、使用化名、或為自己的利益或娛樂而詐欺、欺騙、哄騙愚弄他人。
3. 做事衝動或不能事先計畫。
4. 易怒且好攻擊,表現於一再打架或攻擊他人身體。
5. 行事魯莽,不在意自己及他人安危。
6. 經久的無責任感,表現於一再無法維持經久的工作或信守財務上的義務。
7. 缺乏悔恨,羞恥和內疚感,表現於無動於衷或合理化對他人的傷害、虐待或偷竊。



上面幾點,檢舉人跟被檢舉人,誰比較符合?
很早很早很早就提出過.....

只要偉大的立委修法把交通違規民眾得以檢舉就修掉

所有問題都解決.....

為何不???

因為又產生更多問題要去解決.....

最好環保檢舉也一併修掉好了

PS.真好笑.行車記錄器叫偷拍.國家級追焦寫真照片不就叫定點偷窺
J.Fla wrote:
很早很早很早就提出過...(恕刪)


為實現台灣為亞洲最自由國家
並避免民眾被處罰
應直接廢除各種法規
由個人自主管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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