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察對肇事逃逸的認知?

sagatgod wrote:
因為警察只管刑事,不介入民事案件阿
沒人在跟你講民事啊你你還在民事肇逃
你硬要扯不是警察業管的民事幹嘛

警察不介入民事=警察就可以說無人傷亡的不叫肇事逃逸?
那警察也不用開罰 也不用傳喚肇事者到案了嘛
原來前面一些人PO的案例都是警察介入民事案件啊?
搞笑也不是這樣...

樓主就是在講民事 而且我樓上講的也是無人傷亡的肇逃行政處罰
是前面誰扯到刑事去啊?
幫幫忙先去搞清楚好嗎?
=zhi= wrote:
小的幾年前領教過,被...(恕刪)


你不知道你自己的三成在哪嗎?


黃網線上禁止臨時停車
小弟講一個幾個月前的案例
那時正值上班時間,國道一號北上林口路段
我正在最右道,左邊一台車加速要剪我線
結果他距離沒算好,他的右後方直接擦撞到我的左前方
按了喇叭他也沒停,因為車太多,也不太可能直接追逐
所以當下打電話報警,警察請我到國道警察局備案
備案後警察說他們會去聯絡,重點來了...
我問說如果連絡不到怎麼辦,他們說會再繼續聯絡,我說如果對方就裝死都不接呢?
警察說他們也不能怎麼樣,因為人沒受傷,不能算肇逃
我就問警察說:所以如果之後小擦撞,我直接跑掉,其實頂多被吊銷駕照幾個月是嘛?
警察也說對...

後來就跑去保險公司提供行車紀錄器,然後開回原廠修復
後續追蹤有理賠,並且確認我的肇責是0(這很重要,會影響第二年的保費)
事情大概就到這告一段落

後記: 我有收到警察的通知,大意是說對方誰誰誰,電話多少多少,因為聯絡不上,請我自行做後續聯絡

以下為不負責任且無良心的建議
撞到別人的車: 如果對方沒受傷,當下離開現場就不算肇逃(當然如果你撞到的是有權有勢的,或者其實對方有受傷你沒發現,後果請自行負責)
被撞到: 身上有任何傷痕就可以去驗傷告對方肇逃,如果沒有傷痕就請確認自己的肇責是0並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對方能不能抓到就看對方良心了
sewardlin wrote:
今天(12/30)早(恕刪)


我是來關心樓主的.....

你的認知跟法律有什麼關係嗎?法律要按照你的認知解釋?
米白目 wrote:
說說我的經驗...我(恕刪)


不用嚴格,根本就不是,有興趣可以去看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hiyawu761106 wrote:
我是來關心樓主的..(恕刪)

我只是好奇 上述的判例
是車主舉證還是 警察舉證?
因為肇逃屬公訴案件
應該是警察要主動偵辦 且 舉證
而財損追究屬自訴
警察會協助 但不會主動辦理

同上,要是每個被碰到後照鏡 都要比照車禍辦理
那麼想想...有多少路段會因此堵住無法通行?
需要多少警察主動去偵辦類似案件?
用這個想法去思考 就會知道為啥警察不受理微罪原因
sewardlin wrote:
警察說不算,沒有人受傷或死亡不能算肇事逃逸(恕刪)

因為沒有人受傷或死亡, 就沒有刑事責任. 所以你沒辦法告他刑事上的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警方最了不起 就用 未依規定處置交通事故, 給他開開罰單, 吊扣一下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ms=87415A8B9CE81B16&s=1D430DB05B3F0EB2
sewardlin wrote:
今天(12/30)早...(恕刪)

通常遇到這種輕微擦撞又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就是直接用粉筆將車子4個輪胎的位置標註後,就可以移到路旁然後報案等交通警察來處理,因為有報案紀錄所以警察一定會處理不會吃案,但是如果這些事都沒做直接去派出所,警察就會推卸不想處理,因為既沒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也不大,然後又沒有保留現場,讓你報案還要開立三聯單,所以警察就會不太想管, 當然你也可以堅持報案,但警察不一定會積極處理,也不一定會有結果, 如果你能夠提供行車紀錄器也許就比較容易找到人。
依規定是要在現場報警等待

若無人受傷,車還可以動,要拍照後將車輛移置路邊


你堅持要說他肇事後不依規定處理也可以,他會被罰3千+吊扣1個月,你也會,因為你並沒有留在現場報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本座雨天騎紅牌重機也被小綿羊撞過,他追撞直接命中我後輪,小綿羊自己被彈飛,我車無損,後來他拍拍屁股一句話也沒說就走了。 派出所在我身後200公尺而已,不過我看他走了,我也沒當場報警,而是事後拿行車錄影畫面去後面的派出所請他們做個紀錄,以免被告刑事肇逃. 其餘的我也沒強求~ 因為強求的下場會是國家得利
宅男乙 wrote:
因為沒有人受傷或死亡(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請問一下,所以這條文只針對汽車嗎? 如果換成是機車也是一樣?
我之前也是被跨雙黃線的垃圾機車撞到後視鏡,有明顯傷痕,撞了就跑了,
警察調監示器找到對方,不過.......警察也是說不算肇事逃逸!!
實在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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