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這種開法不會被舉發嗎?

開車決對不要落在別人車子的死角裡
這也是防衛駕駛的一環

只能說平安就好
至於這種狀況,再台灣真是防不勝防

所以說主動安全配備不可少
要輕踩煞車讓它完成換車道動作才能檢舉它"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因為黑車未完成換車道的動作

它的危險舉動還在它的車道內

所以警方認定無違規行為不舉發
gbs5543 wrote:
上個月在國道碰到這種...(恕刪)


讓他過就可以成功舉發。

曾舉發成功過,因為已經讓我緊急煞車。
gbs5543 wrote:
上個月在國道碰到這種(恕刪)


檢舉沒有用, 在台灣沒有路權觀念, 也分不清楚路權(權利) 和 強制義務 的差別!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這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有55m車距, 所以才不堵塞
沒有55m車距? 能110km行駛嗎 ? 在台灣就可以逆著法規! 錯的說成對的

內側車道車距只有三條車道線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支道一定要讓主線先行,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 !
無路權而進入這個路口的直行車道,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台灣 老是以為有打方向燈就是路權 ? 不知道打方向燈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強制義務! 是一定要做的, 做了也不會有權利,這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亂切車道, 不讓直行車先行,而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內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並不是打燈(義務)就有路權? 路權範圍要看實際上的距離煞得住煞不住 ! 不是權利義務不分 !
錯把義務當成權利 ???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原本"法"的解釋, 必須符合嚴謹的亞理斯多德"三段論"
中文是微言大義, 可以解釋為這樣, 也能說成那樣, "文字上解釋" 完全自由心證, 因人而異
可惜主管機關解釋法條, 常常只拿法條上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 或做出不合邏輯得推演,讓原本沒有衝突, 無關的法規反而衍生出法條競合?,彼此衝突無法自圓其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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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我看到要下的交流道告示牌後我就會切到中線或外線準備了

幾個要進大城市的交流道我更是早早就開在外線準備

就算錯過要下的交流道我會放棄開下交流道

直接開到下個交流道再開回來

喜歡開在內線看到交流道才要切到交流道的駕駛也把自己陷於危險之中

就不要哪一天外切被後面大卡車撞上
我覺得這距離比較像是樓主進入他的死角的位置,這種舊車又沒盲點偵測,除非自己去裝,休旅車這個位置死角是完全看不到的,所以我常常說買休旅車一定要買有標配盲點偵測的
視線死角還這麼理直氣壯 變換車道前轉頭看不是基本的嗎
又不是大貨車 什麼視線死角 應注意而未注意才對
gbs5543 wrote:
上個月在國道碰到這種(恕刪)

看到這種下意識都會先閃超車燈再按喇叭提醒一下,然後才會加速通過
不然幾顆心臟都不夠用的
你可以用惡意逼車的方式檢舉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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