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67號行政判決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足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係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是其所指之「道路」範圍即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故以「通行」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於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尚非所問,探究其立法意旨,無非係為求廣泛保障公眾通行之安全,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故縱該土地屬私人所有土地,並不影響其所具備之上開「道路」之屬性。
所以, 被市府開路. 就表示那是計劃道路用地. 本來就無法作為建物使用. 這塊計劃道路在都市計劃圖上是作為公共使用道路. 不管是否是私人. 並不影響. 而你因為道路被開了. 你在這塊土地上新建建物可以申請多的容積但有細則需滿足一些條件和地價稅的優惠.
所以若你自己去佔用, 其實有人檢舉是會被開罰的~道理和你車停在騎樓. 是可以停. 但沒人檢舉沒事, 但它就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