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網狀線+停止線行人與機車車禍的肇責?

toxin0702 wrote:
終於看懂了.....(恕刪)

你看的懂沒用啊,
還是有很多三寶看不懂(看回文就知道),
和三寶不用多說什麼,封鎖就對了....
就像路上遇到三寶,喇叭按下去就對了....
難怪路上會有那麼多三寶,
被警察抓都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抓....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toxin0702 wrote:
終於看懂了.............
前面的別人跟你說"穿越道上"前後三米

"
5D3 wrote:
斑馬線 前後延伸3 公 尺 內擁有絕對路權
"

你硬要說"斑馬線左右"

你又來搞笑了
5D3講的意思就是兩側3公尺
樓主PO的就是走在左側
不然5D3是在回樓主回心酸的嗎?
樓主PO的行人是在"穿越道上"前後三米被撞嗎?

順便看你自己貼的:
王均舉例,員警主要是看行人在斑馬線上的行進方向,當行人尚未通過,汽車直接轉彎,目測行人正面與汽車距離不足3個枕木紋(三條線),那就會開罰車主,若是行人已通過,屁股與轉彎汽車不足三條線,那就沒關係

前後?
是不是又自打臉了?
劉奕兒612 wrote:
你又來搞笑了5D3講(恕刪)



你要不要看第一頁的原文.............

你可以講"5D3"文不對題
但是他講的是"斑馬線上前後三米"有絕對路權

你自己回說沒有這回事............

我後續回文也是針對

"斑馬線上前後三米"有絕對路權
這個觀點回復

您請看清楚,我從來沒說"左右"也有絕對路權
事實上我第一篇回就有說
斑馬線外100米內過馬路都算是違規穿越馬路

既然違規就有可能背肇責
但是台灣法官判決違規穿越馬路行人不一定會肇責,有非常多的例子

最後一篇回復

尊重生命愛惜錢包
所以老遠看到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最好也不要撞下去
並且行經路口請減速慢行
toxin0702 wrote:
您請看清楚,我從來沒說"左右"也有絕對路權
事實上我第一篇回就有說
斑馬線外100米內過馬路都算是違規穿越馬路

既然違規就有可能背肇責
但是台灣法官判決違規穿越馬路行人不一定會肇責,有非常多的例子

那代表你看不懂別人在講啥就在那邊亂入...
我17樓不是回的很清楚了 你卻回:不懂
看看前面別人回你兩側... 你還是在那邊跳針

【法官判決違規穿越馬路行人不一定會肇責,有非常多的例子】
我判決書看這麼多 還沒看到違規穿越馬路肇事的還沒有肇責
你要不要PO來看看?
話說那個路口號誌應該是有作用的,有行人要過馬路時要主動去按那個號誌燈按紐才會亮行人穿越道號誌綠燈及車道紅燈吧!

平常時間應該是行人穿越道號誌燈紅燈常時亮著,不准行人穿越馬路。

行人沒有走在班馬線上又闖紅燈,機車應不會是全責。
David-Kuo wrote:
現實狀況

被撞的是一個12歲的孩子,過馬路前有看左方無來車(監視影片有確實拍到)
走了三秒後被機車撞到(有影片佐證),腦出血開顱手術人差點走了
住院半個多月,故家長提起過失重傷害告訴

該機車是從停止線急煞翻轉撞到人
從煞車線起算,機車撞到人合計滑行25公尺才停止
機車車主肋骨骨折住院三天離院,然後對小孩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因為主張小孩沒有走在斑馬線上

認真回答樓主的話,
首先我前面提的斑馬線絕對路權網路上可以找到一堆例子,
(行人闖紅燈還是有絕對路權←台灣的爛法)
前後3公尺是作為事故鑑定的責任....
警方去年全省也加大過這前後3公尺不禮讓行人的交通大執法,
所以發生事故一定會丈量行人撞擊點距離斑馬線距離為何?
作為是否有絕對路權的依據...
這案例很簡單,光斑馬線這點機車絕對是全責的,
還不算機車是否超速、應注意未注意等行為,
從互告的結論也很好知道,
一個是告"重"傷害,一個是告傷害,
(肋骨骨折根本不用住院,只能靠自癒,家人受傷過)
(如果有保險要住滿3天才能請領)
哪個嚴重就知道.....
只能說之後的賠償調解,
應該會讓機車車主痛很久....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關於這問題統一替智障交通部回答:一定是沒有區間測速的錯、一定是機車超速的錯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
斑馬紋: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一0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0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五度。

所以這路口的斑馬紋不合規範. 第一次看到穿越口斑馬紋這麼旁邊又細的. 這樣行人會走在上面才奇怪.
5D3 wrote:
認真回答樓主的話,
首先我前面提的斑馬線絕對路權網路上可以找到一堆例子,
(行人闖紅燈還是有絕對路權←台灣的爛法)
前後3公尺是作為事故鑑定的責任....
警方去年全省也加大過這前後3公尺不禮讓行人的交通大執法,
所以發生事故一定會丈量行人撞擊點距離斑馬線距離為何?
作為是否有絕對路權的依據...
這案例很簡單,光斑馬線這點機車絕對是全責的,

機車絕對是全責???

隨便找一個跟樓主一樣是閃光黃燈路口的案例:

原告穿越公安路時,行走之位置位於行人穿越道旁約1 至1.5 公尺處,兩造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60 頁),故堪認原告在行人穿越道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未行走行人穿越道,致遭被告剎避不及撞擊成傷而受有上開損害,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其有違反前開規定之過失,應屬明確。
David-Kuo wrote:
機車車主肋骨骨折住院三天離院,然後對小孩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因為主張小孩沒有走在斑馬線上


如果他要計較這一兩尺的距離沒走在斑馬線上

那他自己更慘

過那個停止線到行人穿越道線應可視為行人可行走範圍。
那邊設有「當心行人標誌」、「行人穿越道」、「停止線」「閃黃燈」
行經此處需減速慢行,可隨時煞停在停止線前,注意行人,且必需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這邊,行人是有絕對優先通行權的。

行人走了三秒,機車超越停止線後才撞到行人,就是標準的行經此處未減速,未注意是否有行人,且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理應全責。

如樓主是當事人的家屬,請著重在這一部份告回去,導向機車方面全責。
基本上,小孩子被告,我看在檢查官那邊就不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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