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head.jen wrote:過馬路看手機也就算了,連燈號都沒再看就實在是... 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是吃了無敵星星狀態所以沒禮讓是車子的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即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或「絕對路權」。李文雄說明,「帝王條款」生效的前提是行人正常穿越斑馬線,未有闖紅燈、無故停留、玩耍等舉止,如仍不幸被撞到,駕駛人須負全責;反之,行人未按規定而出車禍,則須負擔部分肇責。
bm6avw1 wrote:過馬路不看路況只滑手(恕刪) 他是行人綠燈啊~你就是要等他~就算他在斑馬線上~用爬的匍匐前進~你還是要讓他~不過為了自身的安全~在路上行走~就算是行人綠燈~也走在行人斑馬線上~還是要注意四周~因為不知道會不會倒楣碰到~沒素質/不看路/搶快的駕駛~(這種駕駛很多的~)
bm6avw1 wrote:?????😏...1.如有違規行為,謝謝提醒!2.我沒停下禮讓行人嗎?3.事事無絕對,你也不違規!4.炮不炮人,因人而異,你PO的文個人也覺得你有事嗎?5.討論一件事情卻酸酸酸,牙齒不怕壞掉?(恕刪) 1.你本來停在黑車後面等行人通過的,行人還沒走完,你就突然超車衝到行人面前,這是哪門子禮讓?禮讓還可以衝來衝去的喔?挑釁還差不多吧~難怪行人會瞪你一眼。換做你是行人過馬路,一台摩托車衝到你面前,你會覺得他在禮讓?2.你沒依規定超車,超車也沒打方向燈,過去沒多久就大辣辣的轉彎,方向燈響都沒響就停在畫線區了,請問超車和轉彎可以都不打方向燈嗎?地上有機車停車格嗎?行人綠燈乖乖走斑馬線你就酸來酸去,你自己騎GGR違規卻當作沒看到?雙重標準?光這支影片就可以提出以下檢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5項規定,「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7條第3款的規定,「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應全程顯示欲變換方向之燈光,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