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在法規上就是汽車,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

初判表,都是沒駕照的無腦工讀生亂寫的!
sansen
理論上如此, 現實上一個車道, 往往有機車並行的情形(類似變成2個車道), 撞到時誰先誰後就變成各說各話
為了減少官司和提早得到保險理賠才發展出所謂初判表
問題是初判表由沒有法學常識的警員來寫, 導致糾紛不斷
結果既沒有減少官司, 還浪費行政資源

道安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指的是不同車行方向或同向多車道的行車規則
寫初判表的員警完全是搞錯法條、會錯意
同一車道的前後車
除非後方要超車, 否則後車必須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距離
另道安第101條第1項第1款 => 交叉路口禁止超車
故外側車道前車要右轉, 後車只能等對方右轉後再直行
根本不存在同一車道前方轉彎車要禮讓後方直行車的問題

同向轉彎車和直行車車禍最多的是發生在外側有慢車道的路段
當外側有慢車道時
汽車行至路口若沒有先切換至慢車道右轉
直接從快車道右轉和外側慢車道直行機車碰撞
那就是依道安第102條處理 =>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另外如果樓主是在同車道前方機車內側超車後逕行右轉
導致對方反應不及追撞
那就違反道安第101條第1項第5款 => 超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

實情如樓主所說
那就是運氣不好
遇到不熟悉法條的員警
只能把時間和金錢搭上去了
cinnamon coffee wrote:
機車在法規上就是汽車,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

機車同車道併行不違法,所以不是只有前後車關係,發生事故還是要視實際情況判定
以前交通部已經有回函公路總局了

交通部函



會被這樣寫,有可能幾種狀況:
1. 事故前你在左方跟他併行
2. 事故前你從左邊超他的車且沒有完成超車 (行駛於對方正前方)
簡單的說,你右轉時沒有關門,居然讓右方還有空間讓機車可以直行。

至於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這點是對的。可是對機車來說,常看討論就知道騎士們堅守道路分割的權益。是的,既然機車於道路行駛中可以分割車道,就表示對機車而言同一車道也被分割成多車道;意思就是你從左方分割車道直接右轉侵犯右側分割車道,所以從道路分割的觀點來看樓主全責。

當你分割車道時,也要遵守車道規定,不是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一般機車車寬一公尺,樓主在3.6公尺寬的車道上騎在正中間,意思是左右各留有1.3公尺的空間供其它機車併行。可視為樓主同意將同一車道分割為三車道,而樓主騎乘在中間車道。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