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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c4388 wrote:
碰到要闖紅燈的行人或畜生我都會先叭,如果他堅持要闖也沒辦法,總不能撞他
至於發生車禍有判例,闖紅燈和未走斑馬線是沒有帝王條款的,但車輛肇責還是比較大
〈法扶天地〉行人闖紅燈被撞 也要負肇事責任
士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判決認為,就車禍事故之發生,機車是肇事主因,行人則為肇事次因。換句話說,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小美本應注意是否有行人穿越的情形,卻疏未注意阿婆穿越,而未予以禮讓,不能藉口難以預料阿婆闖紅燈而免除肇事責任。而阿婆未依號誌指示行進,闖紅燈也有過失,小美與阿婆之過失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始為公允。
「⋯不能藉口難以預料阿婆闖紅燈而免除肇事責任⋯」-這有爭議空間,但法官已做出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的判決。
如果綠燈直行車輛經過路口不能依正常速限行駛還要減速煞車,為的是要預防橫向闖紅燈的行人/車輛,那紅綠燈真的是參考用的;同時,因預防的關係,每每在綠燈路口也都要減速隨時預防他人過失,車流速度必然變緩,所以這也會是塞車的因素。
我遵守號誌標線行駛/行走,因為我信任其他用路人會遵守號誌標線,結果若因他人違規造成事故後我也要扛責,這對守法的用路人是傷害,違規的行人/車輛也被罰,法官因鄉愿的判決使民眾不信任司法系統,沒有人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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