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沒有禮讓“闖紅燈“的行人,也會受罰嗎?

如果行人方向為紅燈 被檢舉警察不會舉發
oyc4388 wrote:
碰到要闖紅燈的行人或畜生我都會先叭,如果他堅持要闖也沒辦法,總不能撞他
至於發生車禍有判例,闖紅燈和未走斑馬線是沒有帝王條款的,但車輛肇責還是比較大
〈法扶天地〉行人闖紅燈被撞 也要負肇事責任
士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判決認為,就車禍事故之發生,機車是肇事主因,行人則為肇事次因。換句話說,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小美本應注意是否有行人穿越的情形,卻疏未注意阿婆穿越,而未予以禮讓,不能藉口難以預料阿婆闖紅燈而免除肇事責任。而阿婆未依號誌指示行進,闖紅燈也有過失,小美與阿婆之過失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始為公允。


「⋯不能藉口難以預料阿婆闖紅燈而免除肇事責任⋯」-這有爭議空間,但法官已做出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的判決。

如果綠燈直行車輛經過路口不能依正常速限行駛還要減速煞車,為的是要預防橫向闖紅燈的行人/車輛,那紅綠燈真的是參考用的;同時,因預防的關係,每每在綠燈路口也都要減速隨時預防他人過失,車流速度必然變緩,所以這也會是塞車的因素。

我遵守號誌標線行駛/行走,因為我信任其他用路人會遵守號誌標線,結果若因他人違規造成事故後我也要扛責,這對守法的用路人是傷害,違規的行人/車輛也被罰,法官因鄉愿的判決使民眾不信任司法系統,沒有人是贏家。
kaoru4f wrote:
信賴保護原則

交通規則從來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綠燈是允許通行,不是允許撞人。
交通狀況很多, 而且隨時可能致命,難道行動不便者走到一半變紅燈可以隨便路殺?只因為要保護你的路權讓你可以開快車?別開玩笑了。
今天就算有人躺在馬路上,你也不能輾過去,全世界都是這樣的。
法律設計上的最高法益一定是人命,不是路權,而且交通規則是比刑法還低階的『規則』。
怕你故意撞死他,所以撞到違規的路人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個人淺見
這個問題很簡單
沒撞到,不用罰
沒報警,不用罰
沒被抓到,不用罰
沒被檢舉,不用罰

Latte83 wrote:
最近政府很大力宣導,開車駕駛必須要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否則會直接開罰單

表面工夫而已
風花雪
太專業了
所以有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兩秒鐘時限???

不然綠燈正常啟動有人突然衝出來自殺…怎麼”禮讓”!?根本就沒時間反應嘛!這樣保險公司會以”意外死亡”來理賠該違規行人嗎?

這會產生不小的問題;這等於間接助長保險詐騙與假車禍蟑螂;
沒牌的最大,尤其是腳踏車。

腳踏車是行人嗎?常看到逆向行駛的。

這些沒牌的(包含行人),就是因為沒牌,沒辦法檢舉,出事了才會知道也們違規,且常常遵守規則的駕駛要為不遵守規則的沒牌的負責,道理何在?無怪乎這些沒牌的肆無忌憚在路上亂。
交通安全最終目的就是不希望有人受傷死亡,所以你就算看到違規行人,也是得讓

因為你有考"駕照",而當一個行人"不用考駕照"

因為你我開車騎車在路上可是一個一噸重、一百多公斤快兩百的大鐵塊在路上跑


你自然而然應負的責任就要更大
違規過馬路的都不用讓啦
一堆馬路當自己家都不看車的
鬼島法官會判定 未注意前況

賠醫藥費

一堆老人 騎車 開車走路 都不用看

想錢想瘋的 去給車撞 撈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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