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旅車撞行人肇事逃逸,一天後投案

車上有違禁品或是酒駕~選一個
車上有毒品、吸毒、酒駕、通緝犯、贓車、假車牌......
很多罪犯與原因造成跑比不跑划得來,不跑嗎?

一天後投案,很多時間交代事情了(包含頂替)

除非立法針對肇逃處理更重,或一律以上述案件掛勾,不然很難避免(尤其已經沒道德心之人)
肯定酒駕,不然就是身上有什麼屎!
jxv wrote:
台北市民權東路、復興...(恕刪)

感覺有可能是酒駕,這樣真的少賠滿多的
肇逃罰18萬
jxv wrote:
台北市民權東路、復興...(恕刪)

如果確定酒測會0.25以上,
(行政罰)拒測處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及吊扣車輛牌照2年,
和肇逃(刑事)不見得會罰到18萬相比,
難怪先跑再說,
罰責訂定大有問題.....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不是有車牌 為何還得等到人自首 不能直接去抓嗎
mark520 wrote:
不是有車牌 為何還得...(恕刪)


這要分成兩項來看

一是「肇逃」是否成立?
肇逃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1、一定要有人受傷
2、行為人知道自己肇事
若行為人離開現場後辯稱自己不知情,那他必須要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真的不知情,只是是否採信要看法官;

客觀上,撞到人車的動靜很大,且若後方車輛提供的影像能看出肇事車輛在碰撞當下,有明顯亮煞車燈、有暫停再開的動作,我認為行為人再怎麼辯稱自己不知道撞到人,實務上法官都不會採信

二是行為人自己到案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要看警方是否已經掌握車牌或是車主資訊
如果行為人事後主動到案說明,但警方已經掌握相關事證,只是還沒通知到行為人,一樣不符合自首要件,無法作為減輕刑責的條件


換個角度思考,如果車主不知道自己撞到人,為何還會在一天後主動到案說明?檢察官不是笨蛋,「肇逃」這條沒這麼好躲!甚至可能因此在起訴時向法官要求從重量刑

至於行為人是不是知道自己有比肇逃更大條的事情,導致他寧願跟警察賭逮人的速度,也不想當下就留在現場,那就不得而知了....
為什麼"知情肇逃"罪刑不要提高到比酒駕藏毒還重啊
不懂為什麼汽車不能也停看聽...這個月真的看了好幾次的行人地獄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