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危險了
一定是A柱 遮住駕駛人的眼
才看不到的

要舉證找證據,告發流程下來應該都超過期限了。
https://mars9977.pixnet.net/blog
jxv wrote:
2023.06.04...(恕刪)

警局不能檢舉,就鬧到市長信箱,跟市長反映,如果市長都沒有反應就鬧到新聞上面,然後下一次人民就知道該怎麼選了!!

今天如果出事情是兩條命耶,警察怠忽職守也要有一個限度,像這種證據確鑿,至少也要還一個公道才是~一般老百姓哪裡知道法律有這種規定,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權益,不是用來讓執法人員刁難市民的,希望能鬧到市長信箱看看,到底是警察比較大還是民眾比較大~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EnglishVeryFAQ
你這說法也很怪,市長可以左右警察辦案嗎?? 應該不行吧。警察的長官是誰,我想大家都知道,是內政部部長。
mioka
EnglishVeryFAQ 原來如此~那我們改寫去內政部好了~
jxv wrote:
2023.06.04...(恕刪)


太離譜了⋯⋯太危險🫣
該罰!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這種垃圾車 為何要碼車牌? 直接讓他紅啊
jxv wrote:
警局看影片,不能翻拍

怪了,警局自己都有影片了,警察可以自己舉發吧。
如果警察說無法用這影片來舉發,那里長議員拿這影片是拿辛酸的嗎。
就算沒有超過時效,用這影片也還是無法舉發
那傢伙太可惡了! 混帳東西!!
我剛去查了一下資料

我想,有些人誤會警察了,警察是確實是依規定行事,並不是包庇哪一方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這意思就是說,可以提供現場照片,但翻拍監視器影像並不包含在內


其次就是,翻拍監視器影像其實也不得作為交通違規舉發的證據

這前陣子有上過新聞,警察被誤會便宜行事,是用翻拍監視器畫面舉發違規,警方有特地出來解釋,下面有新聞來源連結可參考
新聞來源




這件事,我也認為駕駛不對

不過我覺得要理性看待,警局是公家機關,擁有公權力,必須公正客觀

規定就是擺在那邊,身為執行公權力的人,若違反規定,恐怕會被質疑其公正性

所以這件事,我認為警察實在是按規矩走,並無問題


我再強調一次,這事駕駛錯很大,我也同聲譴責,但警察確實也是依規定行事,不要誤會員警,員警若違反規定被懲處或惹麻煩上身,可沒人能替他們負責
路跑一哥
第13條是指警局的監視器影片不能讓民眾拷貝.翻拍出去,本來就跟開罰無關,這一條只是報案到警局看影片的規定罷了,而開罰這部份,監視器影像不得作為交通違規舉發的證據,這我有貼新聞連結,你仔細看吧
ilovesinging
我看另一篇報導,警察說這無法用影片開單,因為路面監視器的用途不是用做檢舉交通違規的。。。
轉彎那麼快就是最大的問題的!有夠垃圾!居然還有人幫他辯護…
開福特不是都自認賽車手嗎
區區一個孕婦,會閃不掉嗎
Line群搜尋 Lexus.tw 歡迎加入
abczabcz wrote:
日本法規可是明文規定,至少要退縮3-4公尺以上
除了車輛有停等空間,也可以在順利轉彎後,正面看到行穿線上的人

有沒有日本的法規內容可以看看?還是又是某個網紅自己想像出來,然後告訴你的?

不然平行道路的停車格,也不過2公尺寬,行人沿著停車格邊上的人行道走過來,有必要離路口退縮3~4公尺?

過度退縮,反而讓車子從停止線開出去之前,看不到右邊另一端的行人,只能開到半路才看到,這樣會更好?

而且台灣駕駛,連路口地上的引導線都沒在遵守了,行穿線退縮,有啥屁用?!還不是照樣撞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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