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2023.06.04...(恕刪) 警局不能檢舉,就鬧到市長信箱,跟市長反映,如果市長都沒有反應就鬧到新聞上面,然後下一次人民就知道該怎麼選了!!今天如果出事情是兩條命耶,警察怠忽職守也要有一個限度,像這種證據確鑿,至少也要還一個公道才是~一般老百姓哪裡知道法律有這種規定,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權益,不是用來讓執法人員刁難市民的,希望能鬧到市長信箱看看,到底是警察比較大還是民眾比較大~
我剛去查了一下資料我想,有些人誤會警察了,警察是確實是依規定行事,並不是包庇哪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這意思就是說,可以提供現場照片,但翻拍監視器影像並不包含在內其次就是,翻拍監視器影像其實也不得作為交通違規舉發的證據這前陣子有上過新聞,警察被誤會便宜行事,是用翻拍監視器畫面舉發違規,警方有特地出來解釋,下面有新聞來源連結可參考新聞來源這件事,我也認為駕駛不對不過我覺得要理性看待,警局是公家機關,擁有公權力,必須公正客觀規定就是擺在那邊,身為執行公權力的人,若違反規定,恐怕會被質疑其公正性所以這件事,我認為警察實在是按規矩走,並無問題我再強調一次,這事駕駛錯很大,我也同聲譴責,但警察確實也是依規定行事,不要誤會員警,員警若違反規定被懲處或惹麻煩上身,可沒人能替他們負責
abczabcz wrote:日本法規可是明文規定,至少要退縮3-4公尺以上除了車輛有停等空間,也可以在順利轉彎後,正面看到行穿線上的人 有沒有日本的法規內容可以看看?還是又是某個網紅自己想像出來,然後告訴你的?不然平行道路的停車格,也不過2公尺寬,行人沿著停車格邊上的人行道走過來,有必要離路口退縮3~4公尺?過度退縮,反而讓車子從停止線開出去之前,看不到右邊另一端的行人,只能開到半路才看到,這樣會更好?而且台灣駕駛,連路口地上的引導線都沒在遵守了,行穿線退縮,有啥屁用?!還不是照樣撞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