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過來想以後我一定會幫忙撿皮夾(越厚越好的那種,嘻嘻)就算只有10公尺我也要繞半個小時後再拿去警察局!皮夾空空的不甘我的事情!!!嘿嘿果然發大財的方法都藏在判決書裡面!!拿6900買證件也划算啦!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71 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所以很多國家越發展越冷漠.這事, 各種可能性都有, 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應該很少人會為6900去告人, 跑整個過程都不划算.我猜, 既然有影片, 可能有從掉落到被撿起的完整經過, 只有一人撿起.所以失者認為錢一定是被撿拾者拿走無誤, 為賭一口氣告到底.但沒有錢被拿走的片段, 還是敗訴.
曉得 wrote:騎士撿到皮夾送交管理...(恕刪) 如果我是法官..........1. 我會請遺失皮夾的陳姓男子, 把6900元的鈔票號碼一一列出, 以證明裡面有6900元。2. 我會搜索撿到皮夾人家裡及身上全部的鈔票。3. 號碼對上了, 就是侵占; 對不上, 就是誣告。這年頭, 真的不能當好人。 撿到皮夾, 還要限制時間送管理室, 說甚麼45分鐘不合理?? 人家不能因為事忙, 撥空再送嗎? 早知道會被告, 就不送了, 直接丟垃圾桶, 省卻掉兩年間無辜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