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撿到皮夾送交管理室「打開沒錢」仍遭提告侵占6900元

果然我的理念是對的

地上掉什麼我都不會去撿

就是怕有這種鳥事
可謂是濫情上訴的典範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反過來想
以後我一定會幫忙撿皮夾(越厚越好的那種,嘻嘻)
就算只有10公尺我也要繞半個小時後再拿去警察局!
皮夾空空的不甘我的事情!!!嘿嘿
果然發大財的方法都藏在判決書裡面!!

拿6900買證件也划算啦!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遺失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雙起司
想太多, 撿得到再說吧
好心被雷親
檢察官怎麼確定裡面有6900元?不是6萬9,這樣能當官?
skandia
對啊~不是要先證明這錢包內有6900元嗎?
tommycheng wrote:
證件全丟掉
自己多塞$102進去
拿去警局
沒人說得出正確金額
等6個月

太強了.........哈哈哈.

卍 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 ~ 朱昇 卍
Motor123 wrote:
是的 地上手機錢...(恕刪)


如果地上是現金.能不能撿??
鈔票上又沒名字 ^^
SHCC
亦或是,鈔票領出後,我有抄錄號碼存參,我皮夾掉了,你撿到,合理懷疑你皮包內有我那幾張號碼的鈔票在,跟我上警察局去。
skandia
地上東西還是不要亂撿的好.省麻煩省事^^
所以很多國家越發展越冷漠.
這事, 各種可能性都有, 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應該很少人會為6900去告人, 跑整個過程都不划算.

我猜, 既然有影片, 可能有從掉落到被撿起的完整經過, 只有一人撿起.
所以失者認為錢一定是被撿拾者拿走無誤, 為賭一口氣告到底.
但沒有錢被拿走的片段, 還是敗訴.
PostPack
即便拍到從掉落到被撿只有一人碰到錢包,那也要先證明錢包在掉落的時候裡面真的有6900元,不然我隨便喊個2萬元也行
concall81
當然要證據, 但這不是法庭. 只是從合理性的角度看, 喊6900的虛假性是低的. 要隨便喊也喊高一點, 6900根本沒賺甚麼, 還賠上時間吧. 但上法庭就是甚麼證據都沒有, 所以被判輸是毫無疑問.
曉得 wrote:
騎士撿到皮夾送交管理...(恕刪)


如果我是法官..........

1. 我會請遺失皮夾的陳姓男子, 把6900元的鈔票號碼一一列出, 以證明裡面有6900元。
2. 我會搜索撿到皮夾人家裡及身上全部的鈔票。
3. 號碼對上了, 就是侵占; 對不上, 就是誣告。

這年頭, 真的不能當好人。 撿到皮夾, 還要限制時間送管理室, 說甚麼45分鐘不合理?? 人家不能因為事忙, 撥空再送嗎? 早知道會被告, 就不送了, 直接丟垃圾桶, 省卻掉兩年間無辜跑法院。
SHCC
有監視器畫面顯示:是你將皮包丟進垃圾桶的,檢察官合理懷疑你在動作之前有將鈔票取出了。所以,一樣將你起訴;結論:看到遺落的皮夾,要嘛轉頭離開不理不撿它,走人莫管;要嘛一樣現場不移動,原地直接打電話報警。
junsport1983 wrote:
恐龍檢察官是有什麼毛...(恕刪)


啥恐龍檢察官?
你有沒有仔細看文?

有監視器拍著! 從掉落都沒有人碰過
他是第一個拿的!
籠的傳人
只有你不覺得檢察官是恐龍,失主請先證明裡面有6900。
owlowlowl0212
當裡面沒有600萬你說有600萬! 那有一個罪叫誣告罪! 這罪很難成立但一成立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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