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情形: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經檢視本案相關資料,無法確認該車非因上、下客、貨,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故依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釋,得以施行勸導,免予舉發。
在車流量算大的十字路口違停不是在小巷子,還有交警在指揮交通




原味花生 wrote:這麽説好了:我看到的總是矯枉過正;在先進國家是沒有所謂民眾檢舉這種東西;開車會有路況,不像阿兵哥踢正步總是一版一眼的;不當檢舉:1.路邊有違停,閃過一定會壓到雙黃線;不閃過,後面大塞車 2.突然下大雨,路邊穿雨衣;結果被拍違停 3.開車開到一半心肌梗塞,停路邊休息;被拍違停(還是繼續開撞死一堆人?)4.路邊等候停車格(有車開出,要停進去);被檢舉並排停車$2400 5.禮讓救護車,被拍闖紅燈.....等等等,太多不當檢舉了....反正執法單位就先開單再說,申訴曠日費時;警力不足,那就把警力補足!這2個月全省罰單已逾30億,錢跑到哪裡去了?跑到執政黨口袋?有回饋給各位嗎?是不是應該把它用來把一些無號誌路口,補足燈號;配套、硬體補足再來制定罰則;我是有女兒的爸爸,我也希望我女兒走在路上用路安全;我是駕駛、但同時也是行人;我在多國生活數年,長期觀察國際;我想我說的話大多數人絕對支持,謝謝你們;酸民們,你們從來不開車、甚至不會開車;除非你們也是多重身份,否則說的話絕對不客觀;交通制度,不應該是極左派或極右派,鷹派或鴿派;也希望各政黨也能看見我的文章,選舉要到了,提出你們的交通政見,好讓我們決定把票投給誰....
笑死,違規蟑螂說人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