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現場展示,沒妨礙通行「可以走、就是這麼順」

那有點卡了,
不把殘障人士當人看嗎?

又是一個 依法辦事,查無不法?
Gabriellin wrote:
圖利罪,可以參考參考。不過違停是可以勸導的項目,但駕駛不在場又無法勸導,會不會成難說。被告圖利罪的是因為放過不能勸導的違規,才會有成案的機會。

上次另一棟樓在討論圖利罪,我就在看了


老實告訴各位吧,圖利罪除非是重大到雙方有利益.對價關係被抓到,否則要成立沒那麼容易的

有人提到,圖利罪不需有對價關係,只要有一方受益就可

沒錯,法條是沒提到雙方對價關係,但沒規定法官不能參考對價關係去判斷"被告的意圖",我在判決書看過,法官就是用"無對價.利益關係"判無罪的


還有一個關鍵"意圖"

圖利罪只罰"直接故意",而不處罰"過失"

過去我看過一則判例,被告因為"法規曾考不及格"被判無罪,意思就是,被告是"不熟法規(過失)",而非"故意放水(直接故意)"

再拿本樓這例子來說,警察有裁量權,警察認為無妨礙通行,所以沒開單

縱使事後證實這樣違停是要開罰的,也難以成立圖利罪


因為最多只能說"裁量上有過失",而非故意


所以圖利罪,事實上,要是無直接利益.對價關係,是不容易成立的
Taiwan Nice
這樣說來,除了圖利之外,還有一個"瀆職"方向,但其實要舉發瀆職也不簡單就是了。
路跑一哥
你說的沒錯,講白點,這種東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懂法的人都知道怎麼解套,並不難,不然三不五時被告圖利.瀆職,誰還敢當警察
之前有看到檢舉後,警察來沒處理違停,可以舉報該警察瀆職罪。
寫信到總統信箱或是投訴到督察室
tpachung
寫到總統信箱會把你投訴的信轉到事發地的縣、市首長信箱。
這事情告訴我們要隨身帶著輪椅才能檢舉
Taiwan Nice
就跟博愛座一樣啊!其實有些人外表看不出是否行動不便,甚至正常道路行走時也算還OK,但遇到這種彎彎繞繞的路就會顯現出不方便(例如關節變形、關節部分損傷...)。
這可以提告瀆職罪,執法人員有主動查緝告發不法行為的責任,
依法人行道可否停車?若不能停車,則屬違法(行政罰則),執法人員看到違法事件須主動告發,尤其是檢舉案件,執法人員到場經查違法屬實,必須依法裁罰告發,這與行政裁量權不同,所謂行政裁量權乃罰責輕重之裁量,而非違法屬實告不告發的裁量
之前被開人停道違停的罰單是不是都可以申訴了?
人行道停車人走的過去就沒有違規
那只有酒駕沒有肇事要罰嗎?搶銀行沒搶到錢要關嗎?
人行道違規停車就是違規,開罰
硬解釋成有沒有致行人無法通行的模糊地帶真的不妥
那嬰兒車,輪椅呢
太扯了,先不管能不能過,那樣的停車方式就不對了啊
因為你拿的是台灣身分證所以警察根本不鳥你!
要是今天換做是外國人,管他是阿貓還阿狗只要上網PO個文都會被認真對待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員警現場展示,沒妨礙...(恕刪)

去跟市政府要機車停車場,不要眼盲只看到自認為的違規。
沒機車停車場這麼多機車停那能 不違規?
自私。
cougar2015
趙少康批「市長任內明顯政績畫紅線」 柯嗆:比認真 算了吧!快辭中廣董事 發佈時間:2023/12/15
cougar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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