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甩啥鍋
市長本來就可以要求警察做事
你想24小時長期駐守強力取締跑去找內政部?乖乖隆地咚.......
你是不知道議員可以質詢警察局長嗎?
多了解一下地方自治吧
你的行政觀念全都錯了
那不叫要求,叫請求
地方縣市政府跟警局沒有從屬關係,所以市府不能叫警察做事
只能 "請" 警察做事
而警察做不做需要問上級單位,也就是地方警局
警局不能決定的,那就要請示警政署
由上級單位下令,警察才能給市府做事
議員可以質詢警察局長
那是因為警局在地方駐點,而議員的監督權在地方最大,及於所有在地方駐點的單位
包含國防部在地方駐點的軍隊,若搞出什麼事,議員都能質詢
但這是議員專屬的權力,為民代議
市府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所以警察不做事,可以罵議員
市府方面就看有沒有找過警察
若找過,警察不處理,就沒市府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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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02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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