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224分
文章編號:90681330
我騎野狼125直行,左邊有台公車,就在我快超過他車頭時,也就是前面車門位置,這台公車他右轉了,就這樣避無可避的情況下,我跟他擦撞了,我倒在地上起不來,透過前面的車門,我只看到公車司機,就只是靜靜的看著我躺在地上,還好有路過的騎士,好心幫忙叫救護車,當下我很想衝上公車揍司機。(因為有受傷,一時無法起身)
說真的,我騎車行駛在公車的右側,我根本不知道他要右轉,當然也不知道,他有沒有打右轉方向燈,就這樣,這個公車司機突然想轉就轉,也不看一下右側有沒有直行車輛,我連躲的機會都沒有,就被撞到了。
事後和解,他賠償人、車共1萬元。
麻煩騎車、開車的人,要右轉前,提早打方向燈並靠右行駛,就算不提早靠右行駛,麻煩要轉彎之前,先確認你的右側是不是有其他車輛好嗎,不要讓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
如果可以的話,當下我氣到,比較想要揍司機,不需要賠償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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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683101
交通部101.10.25.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 101年10月 4日南院勤刑元 101交易
88字第1010047175號及南院勤刑元 101交簡 336字第1010047176
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爰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
0138號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
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
之規定」,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
讓直行車之疑義課題。
強調一下,不是現實情況,而是如標題所寫,討論法規層面。
首先,樓主已經分享了,汽車跟汽車就一定是前後車關係,同車道汽車不存在轉彎車要讓直行車的情況。
所以就是汽車跟機車的討論,
如果同一車道汽車機車不可以並行,那轉彎汽車在前,後面的直行機車不應該同車道超車,而是應該用隔壁車道超車,所以應該走左邊車道。
如果同一車道汽車機車可以並行,就存在轉彎汽車應該要讓直行機車先行的討論空間。
可以並行的情況下,一開始汽機車就是併行的,那汽車突然轉彎那絕對汽車問題。(某樓公車跟機車的例子)
可以並行的情況下,一開始汽機車不是並行的,那我覺得還是有前後車的關係討論的空間,不過依照轉彎車要讓直行車的觀念來說,轉彎汽車還是要禮讓後面的直行機車。
再次強調,要討論的是法規不是實際上用路人的習慣。
我個人比較傾向,行駛中汽機車不該同一車道併行。(但我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法規在懇請先進們補充!?)
機車只能在汽車靜止時做車道分割而跟汽車並排。
所以我是傾向同一車道,在法律上是不用禮讓後面(非並排)的機車。
相反的,支持轉彎汽車應該要禮讓後面的直行機車的人,
也請思考互換角色,當轉彎機車在前直行汽車在後時,你是否也支持轉彎機車要停下來讓直行汽車先走?(如先前某樓某大所言)
最後補充一下現實層面,
現實層面為了自身安全,當然要關門,當然要再三注意後面有沒有來車,現實上就算自己合法,讓一步還是能省很多事。
但這不影響我們討論法規層面,因為當你再三注意還是有個萬一時,這時就要用法規層面來爭取自身的權利。
我讓你,不代表你合法,真的出事了,違規的人還是要負擔比較多責任,才符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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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684187
Bookwarm wrote:
在台灣右轉, 一定要把門關好, 另外再注意人行道衝過來的機車, 這個我也差一點被撞過(依照這文章來說是我撞他)
沒錯
要右轉你要先打方向燈至路口30~60公尺處切入右線慢車道(機車沒路可以直直衝)再右轉
這樣才是正確的
也不會訪害直行車的車流
你開車右轉有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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