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20 條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農委會有規定
彼特犬是具攻擊性之寵物
出外要狗鍊及狗嘴箍
飼主已經違法了
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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