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uLeE wrote:
畢竟我在超車道
明顯我車速比前面路隊長快
所以照理說他應該要變換至中線讓我超車對嗎?

我覺得你前車應該要讓出內線讓你超車才是對的,
超車道保持暢通才能發揮其功能~
但說真的他那117km的速度已經能贏一堆人了,
碰到能跑117的車,我就覺得超滿足

a900500642002
達隊5
buzzbee
[真心不騙][真心不騙][真心不騙]
曉得 wrote:
and325...(恕刪)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








請看到第三行的(得)字…..
那個都是警察由高處往下打(拍)
申訴過關的機率低(因為你要負責舉證你是被突然插隊的)
法規只說可以以最高速連續行駛超車道
但沒明確定義這個最高速是錶速?GPS?警方測速?含不含寬限值,也沒說後車就能逼車
基本上不管內車道前車時速多少,我都是維持定速GPS+10,視狀況變道超車或放慢車速
只不過要是遇到前車連錶速都沒到速限值,心裡就難免問候人家父母師長
但絕不會像樓主把車逼得這麼近,免得莫名其妙變連環車禍中的第幾台
bbboycloud
無論駕駛參考錶速或是GPS,其準不準(改輪胎?訊號飄移?),其後果都是駕駛要承擔。所以行車前駕駛要清楚車輛的狀況。另外,根據D大的教誨,內線的最高速限行駛沒有向下寬限值,實務上有相關的紅單出現不要冒險
bbboycloud
最後一點,感同身受,遇到那種在內車道真的開不到最高速限的車,換道超越他之後真的會在心裡大罵X一下,祝福他被開單。而遇到像樓主這種,符合速限但不符合自身車速的前車,就只能心裡小小的O一下默默地換道離開。
所以自己有安裝行車記錄器,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嗎?

那我好期待喔!,上國道,限速100,後面就是會有車貼上來
CcCManCcC
可以,我也檢舉過,車流量大還一路貼屁股蛇行的傢伙。我有時路過看到別人被貼都想檢舉一下
henry999
逼車檢舉給讚 [拇指向上]....目中無人,危險駕駛該重罰
若是真能檢舉的話,我也要來裝後鏡頭了,我現在只有裝前鏡頭,且我不曾檢舉過人。我來這不斷被洗禮後,我覺得直接檢舉就好,讓逼車仔乖乖去繳錢,好心上網叫同胞們不要逼車,卻被兩個大神用文字洗禮一年多
HemecoKiss
逼車一定要檢舉,實在太危險
諸葛小花
HemecoKiss 我會的,現在懶得跟同胞們爭論了,直接檢舉就好
鼻子摸摸乖乖去繳罰單吧,
必竟沒有保持安全車距是事實。
諸葛小花 wrote:
若是真能檢舉的話,我...(恕刪)




可以的
我是用前後鏡頭檢舉

後鏡頭要拍對方貼屁股一段時間,然後再丟前鏡頭對方一路貼屁股S型鑽來鑽去

警方看到他沿路貼別人屁股,就會送單了
henry999
[拇指向上] +5
HemecoKiss
感謝分享,渡猴子給讚[拇指向上]
我比較好奇,為什麼你會有駕照?




台灣就是有一堆智障開車時都喜歡貼著前車,不知道這個叫逼車嗎?真不知道這些智障腦袋裝什麼,每次開山路就是最能體現台灣人不會開車的場景,幾乎每台車都貼著前車屁股在開,什麼叫與智障同行,去台灣開一次山路就知道
AsHuLeE wrote:
照理說他應該要變換至中線讓我超車對嗎?

"應該" 那是你的想法,或許他也是這麼想

1. 除非他的前方中線沒有車輛,而他是一直持續待在內線

2. 如果他前方中線有車在跑,他也會認為他是在做超車動作,何須要讓你!

再說這照片是高警所拍,那麼一定是你緊貼前車有段很長距離

否則高警不會舉發你!!


結論: 別浪費社會資源...去繳錢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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