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hernstar804 wrote:還有你提到新聞文中說有警示燈我怎麼找都找不到?? 我是看被害人的網誌有寫還有那個彰化新聞部落格有照片可以看到燈亮人都RIP了,若是說"因為他沒穿反光衣" "因為他沒放三腳架"都於事無補了.........至少要拿出誠意,像洪其德人都RIP了,肇事者你過意的去嗎????
皇天無親 wrote:我是看被害人的網誌有...(恕刪) 我現在不是在講肇事者後面的態度而是肇事的原因在我看來會發生這場車禍兩個人都有錯只是多錯少錯而已而從那張圖來看有可能是閃光燈反光或是後來才打的也有可能是原本就打了但無法光從一張圖來判定當時的情況
皇天無親 wrote:我是看被害人的網誌有...(恕刪) 1.洪先生的案子跟這個案子明顯不同..請不要指鹿為馬硬扯2.有本事您自己可以在深夜一個人(不穿反光貼紙的衣服,不能手電筒)走上交流道試試看會不會被撞,我可以肯定的是...一定沒有人可以遠距離看到您走在路上.更沒有人會在近距離看到您後可以安然的閃過去...如果您沒事~~小弟可以鄭重的跟您道歉是小弟的認知錯了~!!!(也請您在決定要冒險的話~記得要填寫自願放棄生命的宣言~如果您不幸往生了,可以保障小弟我跟撞您的駕駛的人權!!!)3.停在高速公路路肩有其條文規定,必須要在後方30~50m處放置反光警示標誌,在夜間或視線不良處必須拉長到100m,請問這位司機有做到嗎???如果沒做到....受傷或死亡的是那位小姐....那就是司機會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罪,只是因為死的是那位司機,所以小弟覺得最倒楣的還是那位小姐,她會被判過失致死罪處罰!!!4.這起車禍如果在美國的依正常判例,撞人的那小姐可以無罪開釋,而且可以向那位司機的家屬求償大額的賠償金!!可惜這裡是台灣,她沒有正常的人權,真的很可笑,台灣是重視人權的基地,可是在交通判例上卻是比極權國家的人權還不如!!!
alexpopo1688 wrote:1.洪先生的案子跟這...(恕刪) 大大...我 知道你這樣說.是對的!!但是如果是你的家人被撞死...是問你會怎麼想.....................................換成我...一定告到底!!!.因為被撞死的是自己親愛的家人.....但在美國如果判沒罪..我會花錢找人.送她上西天..
alexpopo1688 wrote:.洪先生的案子跟這個案子明顯不同..請不要指鹿為馬硬扯 SUA-60 wrote:大大...我 知道你這樣說.是對的!!但是如果是你的家人被撞死...是問你會怎麼想 喂!!!SUA-60大他們討論的是"真理"的問題跟人死不死一點關係都沒有啦洪先生的案子我沒有指鹿為馬啦~我是說他的態度尚佳,有誠意若是肇事者擁有真理,造前兩位大大所言大可安心睡覺無可厚非小弟比較注重肇事後處理的觀念有冒犯請見諒
皇天無親.大大...我沒說你說錯阿...我是說另外一位....你搞錯了啦!!!我只能說..在幾年前.我差點就死在這種駕駛的手下...算我命大.還活著..當時對方也是到早上才去投案.也是說他精神狀況不好..所以撞到我他沒感覺..我的機車撞到當場燒起來.他還沒看到....騙誰喔...後來在處理的時候...他也是找法警跟兄弟來.要我和解了事...結果我要他站在馬路上讓我開我的車撞.如果沒死.就和解...他根本不敢.我只能說.現在家屬的心情..我想我可以體會...不過撞到人不管誰對誰錯...在道義上就應該負責.....就算今天上法庭.沒有刑責但也要負責道義賠償.....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
怎麼沒人逆向思考??30分可以做多少事了...把原本酒駕的男主人換下來...我們可以先看椅子坐位..是男生的長度嗎?情急大多人會忘了調..後照鏡的高度..女生常開這台車嗎..如果可以.就查電話記錄..看當時有沒有打電話....上帝日:你是電影看太多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