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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20098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一款
紅線違規停車處以六百以上 一千二以下之罰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
變更車體
處車主兩千四到九千六以下罰鍰 並責令驗車
一年內被查獲違反規定兩次者 吊扣牌照三個月
三年內因為這條被吊扣牌照兩次者 則該車吊銷牌照
或許他的車色沒有申請變更
這樣可以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一項一款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 處九百到一千八 並責令改正
少後視鏡跟排氣管沒有防摥蓋也是第十六條一項二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這也是九百到一千八並責令改正
車牌部分
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一項七款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處三千六至一萬零八百罰緩 並禁止行駛與牌照吊銷
至於說有改裝喇叭&拆除消音器之行為
警方在無專業儀器測量與人員陪同下
如果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一項五款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處兩千四罰緩 並將高音喇叭或製造噪音之物品當場沒入
第四十三條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處六千至兩萬四以下罰緩 並當場禁止駕駛
以及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而且需要員警當場發現攔查 並有環保單位與專業儀器測量確定違規之事實
否則的話是很容易使車主申訴過的
因為沒有專業儀器跟人員判定
製造噪音部分建議可以向環保單位以噪音管制法第十三條檢舉
這項權責在環保單位手上 並不在警察單位 所以要找環保單位檢舉
被檢舉人會收到去指定地點驗音量 看是否真的有超過法定之標準
不去檢驗 或者標準未過
將處所有人或使用人一千八以上 三千六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
如無改善 將會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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