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Kelly920925 wrote:
啊~ 早就明白 告知"如何HOW檢舉"了!

請直接撥 110檢舉報案! <= 誤植/已更正

也已明示兼暗示~書寫說明~好幾遍? 又不懂?

您之前說曾經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舉發成功

而且所提供的截圖顯示是透過"線上檢舉交通違規系統"檢舉

還很肯定被您舉發的人會被罰款6000元起跳



而第33條中罰款是6000元起跳的只有這項



然後您現在說佔用內線是"惟警方才能取締"?

herblee wrote:
法規早就改了, 不能再照著民國 94 年的舊法規解釋現行法規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都是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這是民國94年前的舊法規, 不能以舊法規的邏輯來解釋現行法規?現行法規改了!要加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H大您好

請問您上述綠色的部分,分別是紀錄在哪一年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此則規定為:行車速率低於80km/hr(屬較慢速之小型車輛),必須行駛於外側車道。

換言之:

行駛於中線車道,最低(行車速率)至少需等於或大於80km/hr以上。

Herblee大 所申論探討是法源根據之緣由 涉及至修訂法律層面問題吧
herblee wrote:
方法就是回到法律的範圍內, 依法行政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根本不是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的時空,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此非車道路權!


要人讓車要如何做?

最內側小型車只跑90公里照高公局的說法你要在他8,9台車左右的位置跟行.

保持住這車距後閃燈,前面你們所說之龜.願意離開

他要在中線的大型車前取得最少11台轎車的距離始可切出.

以上是遵循安全車距的作法.

我們退兩萬步好了,把所有規定的距離除以二,有多少人願意在我們後面4台車的位置待命

然後耐心閃燈,耐心等右側出現距離前後車都有5台車左右的空間再變換車道讓你?

多少人開一百貼一台車的車距等強司.哪邊快選哪邊,哪來的王法公義?

龜也是亂源,急也是亂源,私心才是超級亂源.
基本原則應是: 請讓適切恰當~車輛~ 進入內側超車道內行使~"超車動作"~!

1. 進入內側超車道之前(Before):
該車駕駛人,可以自我先行評估
///於當下時間點,進入超車道"是否恰當"///
///若您毫無把握 可以順利完成超車動作///則請您儘量利用中線或外側車道行車。
(若非恰當時機)請把機會留給其他較為適用者。
...例如:
(1a.) 安全車距較長(擁有~超車能量~較充裕者)。
(1b.) 符合該車道行車速率者..等等;(行車速率未達標 莫提前進入內側堵住通道)
A車當下 確實 若不適合駛入;
但也許B車之行車距離"其相對空間距離與持速"之"能量條件",則是較恰當的...

(1c.) 首選..請以,該路段,附近週邊/較俱備充足"能量者"為之;
以該車,能夠儘速通過~紓解車流
超車條件與能量較充裕者之車輛,給予優先利用權(為超車所用)。

2. 使用中: 不得持續占為己用,並影響及妨礙超車道功能。
///我建議 可自行 粗略估計與後方車輛 至少應保持~兩倍安全距離~///
總之: 完成超車動作後,儘速安全駛離超車道便是。
否則~得密切留意~查看各方行車動態(駕車負荷較大喔)

3. 使用後(After): (於此/不論/行車速率) 均請,儘速安全地返回原車道。

大家行車均有序 交通才可能良好

(用路人/若毫無共識/不整合統一用路方式)

封塞堵住~ 超車道可供紓解車流量通道之出口~ 就真無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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