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是法律33-2的詞...(恕刪)
有沒有合法卻被判刑的案例呢?
法律之上還有「良知」
與其說理,不如案例更能說清楚問題。在西方司法實踐中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例——《槍口不要抬高那一厘米的權利》(案例德文地址)。這個案例其實距今不是很久遠,有許多人還可能記得那段往事: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被政治者分割成了兩塊——東德與西德。柏林圍牆橫亘在東、西德分裂線上,是德國分裂和冷戰後的重要標誌,兩邊都有士兵把守。1989年2月5日夜間10點半,22歲的東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與一好友嘗試逃往西柏林。於23點30分左右觸發報警器,遭到5名守衛射擊。其中東德士兵亨里奇在約39米的距離上用AK—47衝鋒鎗命中其腿部,但由於受害人的動作沒有受到影響,亨里奇以為沒有命中,故而將瞄準點抬高,並繼續射擊,這次直接命中心臟,導致受害人當場死亡。事後,亨里奇受到上司的嘉獎。但是,歷史總是喜歡跟人開玩笑,僅過了幾個月,在1989年底,柏林圍牆被推翻,東西德回歸統一。由於他是最後一個死在柏林圍牆下的逃亡者,2003年為了紀念他,在他逃亡的地方設立了一個紀念碑。
東西德統一後,當年士兵亨里奇射殺翻越柏林圍牆的東德青年格夫洛伊事件,遭到格夫洛伊家人的起訴,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責任。
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辯護律師稱,這些士兵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5ozAx4.html
台灣目前的狀況不是法律有漏洞
而是執法單位沒有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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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來個像這樣的標題?
超車道都被沒在超車的佔滿你不生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