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在這種抱持,'法律...(恕刪)
老是在說路權來自法規,
事實上,法規明明就寫得很清楚,
行駛內側車道有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這就是法規在分配道路了!
講到最後,就用未依法行政帶過!
herblee wrote:
麻煩貼出判決全文 , 判決是公開的, 不必怕受批評 !
您所貼,節錄之部份, 您的答案是錯的,完全違反路權 !
因為,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否則, 『路權相當』??那就撞在一起了!
速限 是和 有駕照 及 打方向燈 一樣的遵守義務! 是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此得到 "路權"
lovejerry999 wrote:
所以你認為,高管規則8-1-3的規定是對是錯?
不要逃避回答這個簡單的問題.....
...(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你的前車超完車後應該要回原車道,
你超車後就不需要回去原車道嗎?
如果你回原車道了,那前車應該就不會有
要不要讓道給你的問題,不是嗎?
...(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這位大哥
高管規則第11條規定的是『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要求的是變換車道者或欲超越前車者(即後車),怎麼會拿來討論
前車呢?
...(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你都在批判判決理由了,就不需要貼出來占篇幅了,要聊就針對重點來聊就好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比中線慢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這55m外的內側車道,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所以嘛,如果前後車都以110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前後車都有路權,
前車不必要讓道,但如果前車時速低於110公里,就必須要讓道,
這就符合高管規則8-1-3的規定意旨了嘛。
...(恕刪)

herblee wrote:
已經說過很多次 ,...(恕刪)
herblee wrote:
不是,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lovejerry999 wrote:
問題是依照規定,
前車(小型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繼續行駛時,並沒有喪失路權啊,
再者,前後二車都因超車而進入內側道時,二車都取得路權,依序
超車,不是前車完成超車後,後車才取得路權。
herblee wrote:
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 "最高速限"! ←遵守義務
『得以』 是因為此為有條件的但書! 條件若成立就"得以" ,條件不成立就不得以! 因為有可能不得以,當然不會是"應"!
這"得以"根本無法改變"最高速限"不為遵守義務。仍然根本不是路權!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5沒有設條件, 沒有但書 ,當然可寫"應"
所以,何為原則速限,應適用所有車道 , 何為內車道之特別速限,得以適用於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之時,一目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