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在這種抱持,'法律...(恕刪)


老是在說路權來自法規,
事實上,法規明明就寫得很清楚,
行駛內側車道有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這就是法規在分配道路了!

講到最後,就用未依法行政帶過!
herblee wrote:
麻煩貼出判決全文 , 判決是公開的, 不必怕受批評 !
您所貼,節錄之部份, 您的答案是錯的,完全違反路權 !
因為,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否則, 『路權相當』??那就撞在一起了!
速限 是和 有駕照 及 打方向燈 一樣的遵守義務! 是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此得到 "路權"


如果高管規則8-1-3但書真的你所謂的"速限"規定,要無條件遵守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怎麼會用"得"這個法律用語? 強制性的字詞為"應"

【法律小百科】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德」,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所以中線車道的小型車
可以於內側車道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選擇『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作為之自由) 或 選擇『達最高速限之車速而不行駛於內側車道』(不作為之自由)



正牌的速限規定
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規定為強制性,所以用"應"

所以你真的在胡亂解釋法規...

herblee wrote:
又是 Furz ?...(恕刪)

其實,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是先曲解《""法律及法律原則""》,針對曲解後的『"是法律錯"』(替身稻草人)攻擊 。
但無論攻擊再怎麼猛烈,被擊倒的都只是替身稻草人,真正想攻擊的對象《""法律及法律原則""》並未受到攻擊。以猛烈炮火攻擊一個假想的論點就像「打稻草人」一樣。
"法院判決與"法律及法律原則" 認知不同,是法官錯",的狀況下,是法官違反 法律 及 法律原則 , 做出離奇判決 !



哈哈,
出大絕招了⋯⋯⋯⋯原來是法官離奇判決!
你的見解超越法官耶,好棒喔!
為什麼要自問自答
開不快讓人走又沒差
反正對方追到你速度一定是比你快
你若速度沒提升自然對方超車後你也追不到它
lovejerry999 wrote:
所以你認為,高管規則8-1-3的規定是對是錯?
不要逃避回答這個簡單的問題.....
...(恕刪)

已經說過很多次 , 法規沒有錯的, 法規無論怎麼規定, 就必須依法行政 !

錯的是您沒有路權概念, 不知道路權 是相對的, 有權利當然有相對"讓離"的義務 !

法規很清楚規定了『權利 和 義務』, 您這樣說是 權利 和義務 不分
走那一條車道? 是依據路權(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當中賦予"那些車(超車的車)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這是權利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前提的條件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一種速限行駛
對照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能110km行駛)之規定 , 符合車速多少? 要看前方有多少"車距"?(那一種 LOS?)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高管規則6,必須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車距多少就能反映出車速 !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也就是
每1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16個55m長的車距 , 以 110km/h 行駛 , 多一台車都不行 !
17台車容納不了, 就必須降速到107km,才能讓 17台車 , 保持 53.8m 的車距 行駛於 1000m(1km)長的車道上
就是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每公里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走那一條車道? 不是依據速限(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為內側車道之《速限》→時空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才能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是每個用路人都要遵守的義務(遵守速限是義務, 沒有因此有權利使用那一條車道)←這是義務

lovejerry999 wrote:
你的前車超完車後應該要回原車道,
你超車後就不需要回去原車道嗎?
如果你回原車道了,那前車應該就不會有
要不要讓道給你的問題,不是嗎?
...(恕刪)

不是,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任何車超完中線車都要離開 !

並沒有只享使用權利, 卻不盡"讓離"義務這種事 !

lovejerry999 wrote:
這位大哥
高管規則第11條規定的是『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要求的是變換車道者或欲超越前車者(即後車),怎麼會拿來討論
前車呢?
...(恕刪)

要有路權概念?
你的車子在"超車道"上 , 可以不必符合"超車道"路權 ?
您的路權無遠弗界, 都不受法律的限制, 都不必依據法律指定去行駛那一個車道????
都不必超車? 都沒有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 就能由匝道→瞬間移動→突然出現在超車道上 ????

您從是飛進內側車道 ??????

lovejerry999 wrote:
你都在批判判決理由了,就不需要貼出來占篇幅了,要聊就針對重點來聊就好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比中線慢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這55m外的內側車道,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所以嘛,如果前後車都以110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前後車都有路權,
前車不必要讓道,但如果前車時速低於110公里,就必須要讓道,
這就符合高管規則8-1-3的規定意旨了嘛。
...(恕刪)


路權是超車! 超車是相對車速比中線車快! 不是速限多少稱為超車 。
路權不是依據 速限 ←這是遵守義務 !
有無路權?
那就要看這台車有沒有正在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

法規給予多長的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道路是公用的! 路權最多只有60m ,60m之外 是別人的路權 ! 超過60m之外,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仍然是喪失路權 !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 不是只有110km這一種! 還有最低60km-最高速限110km區間

是高管規則5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這兩種速限不同!由車距多少(車流密度)決定!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速限訂多少?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這件事完全無關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

要先取得路權, 四個車輪都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稱為"行駛" 也才有可能遵守那個車道的速限 !

17台車/公里 ,車距只有53.8m ,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當"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時! 速限只能回到最低60km-最高速限110km區間
17台車/公里, 就必須降速到107km,才能讓 17台車 , 保持 53.8m 的車距 行駛於 1000m(1km)長的車道上


如果高管規則8-1-3但書真的你所謂的"速限"規定,要無條件遵守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怎麼會用"得"這個法律用語? 強制性的字詞為"應"
正牌的速限規定
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規定為強制性,所以用"應"
所以你真的在胡亂解釋法規...


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 "最高速限"! ←遵守義務
『得以』 是因為此為有條件的但書! 條件若成立就"得以" ,條件不成立就不得以! 因為有可能不得以,當然不會是"應"!
這"得以"根本無法改變"最高速限"不為遵守義務。仍然根本不是路權!
高管規則5沒有設條件, 沒有但書 ,當然可寫"應"
這是本文規定 , 卻拿來和有條件的但書比較 ??
得在但書,不在本文 得=選擇性的

所以,何為原則速限,應適用所有車道 , 何為內車道之特別速限,得以適用於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之時,一目瞭然。

herblee wrote:
已經說過很多次 ,...(恕刪)


==================================================
法規很清楚規定了『權利 和 義務』, 您這樣說是 權利 和義務 不分
走那一條車道? 是依據路權(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當
中賦予"那些車(超車的車)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這是權利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
8-1-3 本文及但書都是取得路權的條件,
所得到的也都是可以合法行駛內車道的權利
也都是行為人依循合法、有效的法律後,所生法律效果的體現。

===================================================
前提的條件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一種速限行駛
對照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能110km行駛)之規定 , 符合車速多少? 要看前方有多
少"車距"?(那一種 LOS?)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
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高管規則6,必須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車距多少就能反映出車速 !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也就是
每1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16個55m長的車距 , 以 110km/h 行駛
, 多一台車都不行 !17台車容納不了, 就必須降速到107km,才能讓 17台車 , 保
持 53.8m 的車距 行駛於 1000m(1km)長的車道上就是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每公里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
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走那一條車道? 不是依據速限(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為內側車道之《速限》
→時空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才能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是每個用路人都要遵守的義務(遵守速限是義務, 沒有因此有權利使用那一條車道)←
這是義務

........

寫這樣多,你的重點是什麼?
高管規則8-1-3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
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規範的很明確了嗎?


====================================================
不是,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
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任何車超完中線車都要離開 !

.............
問題是依照規定,
前車(小型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繼續行駛時,並沒有喪失路權啊,
再者,前後二車都因超車而進入內側道時,二車都取得路權,依序
超車,不是前車完成超車後,後車才取得路權。

======================================================
毫無路權概念?
你的車子在"超車道"上 , 可以不必符合"超車道"路權 ?
您的路權無遠弗界, 都不受法律的限制, 都不必依據法律指定去行駛那一個車道????
都不必超車? 都沒有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 就能由匝道→瞬間移動→突然出現在超車道上 ????

您從是飛進內側車道 ??????

.............
你到底是在說甚麼啊.......暈!!

駛入最內車道的方式有二
一為達到該路段最高限速時駛入內側車道。
二為無論車速是否達到最高限速之車速,發生有超越前車的需要時,
駛入最內車道超車。

但這個你在扯的車距問題有何關聯?


=========================================================

herblee wrote:
不是,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你看看H神又在搞笑了

後車要等前車超完車才有路權???

所以前車超車中後車沒路權對吧?

後車沒有取得路權 怎能進超車道跟在前車後面?

胡說八道慣 都忘記網內會互打...

lovejerry999 wrote:
問題是依照規定,
前車(小型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繼續行駛時,並沒有喪失路權啊,
再者,前後二車都因超車而進入內側道時,二車都取得路權,依序
超車,不是前車完成超車後,後車才取得路權。

H神在搞笑啊...

herblee wrote:
有無最高速限行駛! 根本和超車道路權無關 !

依你的歪理

沒被前車堵塞時 未用最高速限超車 這樣有超車道路權嗎?

不遵守法規義務 會有權利?

有無最高速限行駛和超車道路權無關???

herblee wrote:
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 "最高速限"! ←遵守義務
『得以』 是因為此為有條件的但書! 條件若成立就"得以" ,條件不成立就不得以! 因為有可能不得以,當然不會是"應"!
這"得以"根本無法改變"最高速限"不為遵守義務。仍然根本不是路權!


亂扯,條件不成立,那就跟本條法規的規定無關,沒有什麼叫做"條件不成立就不得以"
內側車道堵塞 ==> 適用法規就跑到高管規則8-2

你根本就無法區分法律上"應"跟"得"的用法

難怪每次到最後就是警察未依法行政,法官曲解法條
尿不準怪馬桶歪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5沒有設條件, 沒有但書 ,當然可寫"應"
所以,何為原則速限,應適用所有車道 , 何為內車道之特別速限,得以適用於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之時,一目瞭然。


高管規則第5條沒"但書"?? 開始睜著眼睛說瞎話....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是"速限"規定,就是要強制遵守
但書中提到遇到大雨、濃霧等情況,最高速限就是40,所以法規使用"應"字

這邊也是"有條件的但書"
照你的歪理,怎麼就不用"時速得低於四十公里"?? 大霧隨時會消失,條件不成立就不得以??





讓給別人快速通行很難嗎?一直說自己霸佔超車道好棒棒,真符台灣人素質,每隔半年一年都有這種文跟人來吵,現在假設台北火車站小便斗有十個,你老兄突然想小便於是佔了一個,但這時候你只是心中一個感覺想小便但沒有真的想上,你想說小便斗是公用的你有權益使用於是就佔住不走等到尿真的來反正一切符合規定,結果廁所裡都是這種人佔著毛坑不拉屎,真的想上廁所的人急死都跟你無關,你們反而罵政府為甚麼廁所不多蓋一些,不管路或廁所是給真正有需求的人使用而不是有排洩器官就有合法權益佔著毛坑不拉屎,法律在刁民眼中看來當立法完成那一刻起就落伍了,因為刁民開始找法律的漏洞並攻擊利用法律漏洞,還說為甚麼法律立的不清不楚。世上的一切一切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所以孔子才有千古名言留世,內車道你慢慢用等到那一天你真的需要的時候千萬不要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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