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高速公路內線車道使用有何見解????

dj6106 wrote:
ps 在有些先進國家快速道路的內側是為超車專用道
所使用的柏油材質磨擦力較一般路面大
因此提供需要超車車輛更大的抓地力及安全
也因此帶來輪胎噪音與耗損
所以除非必要大眾是不會長時間使用超車專用道
這點提供給高公局作為建議
只要使用不同系數的柏油路
可以帶來便利與安全...(恕刪)

這個作法真的讚!!!

但是突然想到...
主管ETC的高公局曾在考察各國技術應用與發展趨勢後,
指出微波技術在全球ETC市場佔有率超過95%,而紅外線僅有不到5%市場.
結果國人目前用的是紅外線ETC

台灣要和歐美日同樣進步...還有很大一段路要走
rjchardljn wrote:
指出微波技術在全球ETC市場佔有率超過95%,而紅外線僅有不到5%市場.
結果國人目前用的是紅外線ETC

台灣要和歐美日同樣進步...還有很大一段路要走


台灣的ETC
當初.......
下雨天的測試
是用水管澆澆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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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機車上高速公路
除非超車
不然都是不進最內線的
管理員看我不爽,停權.....魔人人身攻擊,管理員:我沒看見XDDDD
HADES LEE wrote:
說真的,我會讓。你比...(恕刪)

大部分的人看到前車打右邊方向燈準備讓出車道,都不會逼車.......
剩下少部分還是會逼車的,那就真的罪該萬死...

trueno763 wrote:


那您覺得超速可不...(恕刪)




做答前,請先了解題目的意思好嗎?



gogohell2003 wrote:
別醬嘛
好好跟您講道理,講不贏人家就用要搬出我是道德魔人這一套了...
算我輸了好了...
下次我開120在內線道時,不要閃我大燈咧...我會生氣的喔.



道理大家都在講 只是各有解讀不同而已
在此發言 除了發表個人觀點之外 同時也聽到了其他人不同的聲音
輸贏本身並不是重點 輸了也不會怎樣 贏了也沒有錢拿
就算無法扭轉一些人的觀念 但盡自己的一份力 努力推廣自己的觀點 僅此而已

放心 我不會閃你大燈的 我會直接按你喇叭 哈哈


讓道與否是自身的事
我覺得把自己管好就好
別人超不超速, 逼不逼車
這都是個人修養問題
無關讓不讓道這件事
讓道只是讓車流更順暢
而不是讓給別人飆車

即使你自認規矩行駛於內車道
遇到比你慢卻自認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你還不是被擋住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讓道是高級駕駛都會做的事
anna7698 wrote:
各位不要動怒阿

看看 雞仙人 的文章
他可能騎機車居多

應該是又是一個 鍵盤車手... ...(恕刪)


我只能說 你好沒水準
只會說出 完全沒有建設性的話

還有我過去發什麼文章關你什麼事....

而且 我也有駕照

我也有自己的小汽車

不過我都騎機車居多

我可不是像你那麼有錢 每天都開著車子扒扒走

以上只是回你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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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 有人說不討論限速

不過假如不討論限速的話 那就完全沒有討論的"意義"了
假如"不限速"的話 那當然是讓速度比較快的車子過去阿

但是現實面 台灣就是有限速
而國外大部分也都有限速

所以說要討論這個問題 一定要連限速都一起討論下去


還有我發現一點
就是 很多人 根本就不是在講內線的龜速車 (速度低於 法定最高限速)

根本是在講 超越法定最高限速 卻要 要求已到達 法定最高限速 的人 讓出道路來

以我個人的觀點來看 已經到達法定最高限速的人 並不需要讓後面 超越法定最高限速的人

因為後面 超越法定最高限速的人 並沒有任何的權利 可以要求 前面已經達到法定最高限速的人讓路
而前面 已達到法定最高限速的人 也沒有義務 要讓後面已經超越法定最高限速的人

(除非 超越法定限速的人是特殊車輛 可是你並不是 ............)
還有有人說這是品德教育問題
那我問你
已達到法定最高限速的人和
已超越法定最高限速的人
哪個人比較有品德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然後 很多人都把 法定最高限速 自己 在自動加10上去

假如 法定最高限速 是110
那容許誤差是10
(你說我這容許誤差怎麼來?我怎麼知道?你不會問你自己 你那限速110自己加到120是怎麼來的!
那這就是這麼來的)

意思就是說 你開110~120 都可以 只要超過110就好了
而這10的誤差 就可以當作 時速表的誤差

所以說 那些在那邊叫說 時速表有誤差的人 我告訴你
法定限速不是120
是110

假設 我時速表上面行駛速度已達 120 公里 而實際速度卻只有111公里

那你說 我表速準不準? 當然不準 120跟111差了9耶
不過我也確實以經達到規定的110限速了

那你要說 時速表也有差到10以上的
那我也不能說什麼了...........

還有...........
假如 每台佔用內限車道的車速度都達到法定最高限速 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你想嘛 假如每台車都達到 法定最高限速 那怎麼超車?假如要超車!只能超速!
真正有問題的是 佔用內側 車道 但是沒有達到法定最高限速的車子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貳、執法認定標準
一、法令規定: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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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法令的人, 為什麼不看看立法精神
法律明明就不鼓勵駕駛人佔用超車道
若不造成堵塞, 我個人並不反對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如果沒有車子比你更快, 沒道理不能使用超車道
但以上用顏色特別註記的部份請再看看
若造成堵塞即是違法

請別在用烏賊戰術
把主張維持超車道功能, 保持車流順暢的人
一律打為超速飆車族, 別人的錢就不是錢嗎?
雞仙人 wrote:
根本是在講 超越法定最高限速 卻要 要求已到達 法定最高限速 的人 讓出道路來

怎麼每個人都說自己用法定最高限速行駛
真是怪事, 我可從來不敢這樣說
不讓路 被逼車 閃燈
被閃燈 逼車 不爽讓
一值在輪迴

冤冤相報 何時了
退一步海闊天空

題外話
你真的以為
會飆車的人 會差那內線嗎?
等讓線... 煞車就不知道要踩多大了
左鑽右閃 早就放遠遠了...

雞仙人 wrote:


我只能說 你好沒...(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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