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
8-1-3 本文及但書都是取得路權的條件,
所得到的也都是可以合法行駛內車道的權利
也都是行為人依循合法、有效的法律後,所生法律效果的體現。
...(恕刪)
果然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何為路權 ?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而這個權力必須依"法"指定/分配/排次序 , 誰走那一個車道? 誰先走誰停等?都必須依據法律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義務! 並不會因為有駕照就有路權 !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這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項義務 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這個使用車道的權利!
這樣說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lovejerry999 wrote:
寫這樣多,你的重點是什麼?
高管規則8-1-3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規範的很明確了嗎?...(恕刪)
這是內側車道"有條件"的特別速限規定 ! ← 這是義務! 無關路權!
lovejerry999 wrote:
問題是依照規定,
前車(小型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繼續行駛時,並沒有喪失路權啊,再者,前後二車都因超車而進入內側道時,二車都取得路權,依序
超車,不是前車完成超車後,後車才取得路權。...(恕刪)
(0)並沒有『前車(小型車)以該路段最高速限繼續行駛』這種法規! 法規早改10幾年了! 還在照舊函釋照抄?
"繼續行駛"是民國94年之前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 廢止的法規並不適用!
(1)取得路權是對中線車超車 ! 不是對 同車道前車超車 ! 前車超過中線車後離開,輪到後車對中線車超車!
(2)取得的路權是一段內側車道60m長的車道而已 ,不是路權沒有範圍,能對1km以外的超車嗎? 以為超出法律授權的60m路權之外行駛完了, 仍然還有路權? 所以這個路口的綠燈,也能挪到下一個路口去使用? 這一個路口綠燈能延伸幾個路口 ?
lovejerry999 wrote:
你到底是在說甚麼啊.......暈!!
駛入最內車道的方式有二...(恕刪)
並不是 駛入最內車道的方式不可能有二???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綠燈亮取得十字路口路權, 但以○○速限行駛路口
會誤會成進入十字路口的方式有二嗎? 此種說法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
能反過來說成
沒亮綠燈那就以○○速限行駛闖紅燈?
速限變更規定是在但書, 而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怎麼能反過來說?
(1)路權為超車! 不可能是拿"速限"義務當成路權!
(2)"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中/外 所有車道 , 法規根本沒指定內側車道而排除其它車道! 全部車道都可以的"最高速限"當然不是路權! ←是義務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空,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在駛入內側車道之前,『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怎麼能拿尚未發生的事當成路權????先上車後補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出自"但書",必須符合但書規則
法律但書規定,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必須從嚴解釋,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為限, 8-1-3 但書 明文 的 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 !
速限標誌 並非"超車道"之例外! 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標誌! 不是例外!
只能說是 "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速限之"特加限制"!
如果沒有 8-1-3 但書(速限110km/h), 速限是不是依據 高管規則5(速限60-110km/h),因此,這是高管規則5的例外!
請參考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但書沒有半個字說是超車的例外!沒說是"超車道"的例外!
但書只有說"速限"的例外,只說是"內側車道速限", "超車道速限"之例外!
不是"超車道"之例外
這是將 "超車道速限"之例外(依速限行駛),誤為"超車道"之例外(依路權行駛)
lovejerry999 wrote:
一為達到該路段最高限速時駛入內側車道。
...(恕刪)
那一個車道? 沒有車道要如何跑出最高速限?
拿不知道發生於那個車道的"最高速限"說成路權?????
要有 路權觀念
法規是 "行駛於內側車道" , "行駛"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
不是達到該路段最高限速時駛入內側車道? 車的位置在中線車道?還是內側車道?
還是 最高限速跨行內/中車道 ? 這根本不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與 法規 有所出入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與終點
(1)這是最高限速跨行內/中車道 , 是高管規則9禁止的行為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空,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之時, 根本尚未發生!
這是無路權侵犯到"超車道路權"
lovejerry999 wrote:
二為無論車速是否達到最高限速之車速,發生有超越前車的需要時,
駛入最內車道超車。
...(恕刪)
法規是"超車道",是因為在中線車道超越時,車距不足55m,為保持安全車距才換車道"超車"
內側車道車道路權是"超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那是中線車道路權
法規是規定每台車的"位置"在那一個車道上, 超車者使用"超車道" ,非超車讓離超車道 !
非超車根本沒有法律上規定的方法去使用"內側車道"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既然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怎麼跑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而不是去看但書
(依速限行駛) 和 (依路權行駛) 是兩回事!
8-1-3但書 (依速限行駛) 是遵守義務 , 是已經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要遵守的義務 !
當然是先有超車道路權, 才會有"超車道"速限!
最高速限必須依附在"超車道", 沒有超車道能行駛, 又何來"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不可能失去"超車道"而單獨存在!
lovejerry999 wrote:
但這個你在扯的車距問題有何關聯?
...(恕刪)
任何變換車道都要 保持安全車距, 怎麼會沒有關聯? 無車距是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
切入它人的安全車距, 就是侵犯到它人的路權!
況且, 車距限制了車速! 高管規則6 , 限制了車速 和 車距 有 2:1 的比值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在Q有上限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是呈現反比 !
提高 V(車速), 當然是壓縮車距D(密度/車距), 讓車距變小,車距變小當然車都塞在一起堵塞 !
只要1公里內有17台車,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每公里擠入17台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 每台車只有車距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107km )
自稱能"最高速限行駛"?必然違反高管規則 6!
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去達到 自稱的"最高速限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