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lebewohl wrote:
去過日本自駕的很多台灣跟國外駕駛都有一種印象,日本高速公路超速的狀況很普遍(其實歐洲也很多),所以日本人不守法?我的判斷也是執法選擇,高速公路這麼長,執法成本太高,執法選擇與其放在抓低危害的些微超速,不如放在讓車流順暢,在無危害的情況下,讓駕駛依據現場狀況開最舒服的速度。這樣也不用一直去變更道路速限。講白了日本就是選擇低強度抓超速,但交通反而順暢安全。
我同意速限不要變來變去,忽高忽低,這樣對用路人而言很困擾,有些確實也是陷阱。
不過我也得說,以紐西蘭來說,他們速限也是會忽然降低,100->50->70 等等都有。
但我完全不同意超速是低危害!
我認為基本上超速是大多數危害的根源,只是在計算上超速被其他事由所掩蓋了。
比如說,超速所以安全距離抓不足。
會超速的很不會保持安全距離,因為以公式來說車距要車速的一半,當你超速150,你就該有75m的車距。
而台灣車多,你根本走沒多久前面就有車,所以你根本不可能維持時速150km/75m的車距。
但還是有人開150,所以那就是沒保持車距。
而當問題發生之後,超速的車緊急煞車,車速降了下來,變成沒超速了。
但車距不夠煞不住而發生事故。
事後這條事故會被歸類在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不是超速。
因為在撞擊前是沒超速的。
又比如說,
愛超速的都覺得前車開太慢,所以自己就會找路鑽,
這樣就產生了很多變換車道的問題。
再加上速度快,就容易發生擦撞或是急煞被後車追撞。
而這些事故都只會算在變換車道上面而不算在超速上面。
還要排除駕駛不承認自己超速的事故!!
在沒有客觀證據下,更難證實肇因是超速,
所以超速的事故數量嚴重被低估。(感謝612提供。)
再來,無論超速是不是肇事主因,但高速往往是傷亡主因。
速度的高低絕對跟傷亡的高低有著正相關。
所以要說超速是低危害,真的是無稽之談。
daslebewohl wrote:
國三北段一大段速限90,但相當多小路段是直線寬敞的,順暢駕駛速度不應該只有90。與其讓駕駛有心理壓力死守90速限,不如放寬執法壓力,
回來,我可以認同你,路段的速限可以檢討、也該檢討。
但同時也提醒你,遵守速限行駛的駕駛不應該被檢討。
所以沒有甚麼死守速度的壓力,有的只是想開快(超速)的壓抑。
daslebewohl wrote:
用力抓影響車流順暢的危險駕駛,譬如超速40km,佔用,不保持車距,危險變換車道,
超速20, 30, 40, 對我一個安全的用路人而言都是危險駕駛。
佔用?低於最高速限佔用內車道嗎?還是佔用哪一道?佔用有分道還是沒分道呢?
低於最高速限使用車道,該罵該罰。強力支持通通抓起來。
甚麼!!其他速度的佔用也要抓嗎?那超速佔用的要不要抓?
不保持車距,危險變換車道,這幾乎也都跟愛超速的有關。
都是同一類想開快的人,才會不知覺中忘了保持距離。才會想東想西鑽來鑽去就是想開快一點的。
所以結論,想開快(超速)才是最大亂源與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