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但書格式是「但...得」請不要自己改格式,所以「得」跟「以」是分開的,「得」一可以,「以」一使用,》? 8-1-3但書就是但..得以,改什麼格式?人皆得以隸使之。明· 張溥《五人墓碑記》分開什麼?2025-11-14 17:37 herblee神還沒跳爽嗎?你去跟法官講啊法官在判決書解釋的8-1-3跟高公局回函還有鄉民見解是一樣的只有你herblee神跟人不同啊不同還不斷亂入PUA別人你這樣做真的對嗎?
herblee wrote:《得」跟「以」是分開的,「得」一可以,「以」一使用,》好啊,您說是可以使用? 那麼「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變成可以使用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看不懂?可以使用什麼?2025-11-14 19:46 法官判決書上面有解釋過啊你herblee都反駁說法官有錯了奇怪了?我們台灣是法治國不是嗎?你herblee的法規解釋跟法官、高公局、鄉民、AI全都不同這時候你該做的應該是從上頭找原因才對啊怎會是不斷對鄉民PUA說你各位都錯了我herblee才是對的你herblee這樣做真的妥當嗎?
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個人覺得這些文字是在講在高速公路或是快速公路上如果現場沒有交通事故、道路施工、警察指揮那麼就該如下列規定行駛規定一(8-1-1)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小型車,你就必須開去外側車道。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小型車,你就必須開去外側車道。且暫時允許你利用你左側車道超越前車如果是三線道就是暫時利用中線超車前車(外>中>外)如果是雙線道就是暫時利用內線超越前車(外>內>外)規定三(8-1-3)最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但小型車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話,就可以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條件1.不堵塞行車 2.用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2.沒啥爭議,該路段多少就多少1.才有爭議,因為你就算是最高速限行駛也會影響到超速追上來的可移動標示個人認為是三角架所以上面直接用交通事故四個字帶過因為這兩條法規蓋了幾百樓了(好幾串文了)我是不太懂看懂這幾個文字到底有啥難度啦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會不會就是在吵這個?因為這個就是那些牌子啊下個交流道XX與XX、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我突然頓悟大神在玩啥了大神可能是說因為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的指示標誌所以必須遵循號誌規定行駛=不符合"無設置者"按照這個邏輯8-1-1、8-1-3都不用遵守了且8-1-3是讓你滿足兩個條件後可以行駛在超車道(內側車道)這就是大神所謂的"反邏輯"嗎?這就是大神說的"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嗎?以上只是本人猜的但我個人覺得就算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標誌也能讓8-1-3生效只要你滿足那兩個條件就可以行駛於超車道那號誌只不過是在提醒你內側是超車道勿占用要持續行駛就要符合8-1-3之規定如果有標誌就廢除8-1-1或是8-1-3的話那麼全部高速公路跟快速公路都不需要遵守8-1-1跟8-1-3了哪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沒有標誌?占用=沒超車時或是沒滿足那兩個條件時我先跟網友BBB道歉我當初沒有把你的文章看完現在才回頭看這篇我有留言但我真的沒看你內容我想法跟你一樣"標誌跟規定講的是同一件事時,子規定也是成立也是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