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Hi派 wrote:
怎麼會簡化成「以最高速限行駛內線即符合規定」?(恕刪)


這句話是執法的國道警察局所寫
有疑慮請函文主管機關或執法機關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所寫的


白紙黑字,我沒有任何增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罰新臺幣6,000元

#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
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
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
或逾道路容量,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
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
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
亦提供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但不是超車專用道
所以沒有非超車不得使用的規定
也沒有超車完就失去路權的規定
weiwei0118 wrote:
法規就是這樣寫的,白紙黑字你還在辯三小?被打臉的一直都是你,交通部算哪根蔥?大的過法律嗎?....

你怎一直在這邊秀下限呢?自己做不到叫別人做?
我有說法規不是那樣寫嗎?我有說法規不是白紙黑字嗎?

你不知道你所謂的法律是交通部訂的嗎?
而47-2這條法律已經說了 47不適用高速公路

鍵盤車手算哪根蔥呢?
比交通部大?比法律大?

連鍵盤車手自己都無法遵守47
只剩一張嘴叫別人遵守(果然超車最大派的都一個樣H神.8哥...)
這叫打臉?笑死人
simonni wrote:
內側車道我只要符合交...(恕刪)


內側車道你只要符合交通法規以最高時速-5行駛,後方有車以最高時速-4 -3 -2 -1不管按喇叭或閃燈一律 不鳥 不理 不管 不甩?
自私
Ericdcn wrote:
有空去多看看高公局網站 吸收點知識吧...
直接網址給你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688&p=2650
文字看不懂?不要緊,高公局連圖片都用上了。
圖片懶得貼了 自己去看吧
示意圖也把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的小客車都標上了。
你再無法理解也沒辦法
不需要把超車道的路權無限上綱
若你還是認為高公局圖片所訴說的是違法的
就直接去投訴吧~祝你成功
...(恕刪)

又是不依據法規 , 又是自創 圖片沒有的說法
那台藍車 駛出 圖片 之外, 同樣會回到原車道
圖片根本沒有"不用切回中外線? " 這是您自己說的,不是高公局!您自己想像的東西
高公局新聞稿 明明白白寫了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新聞稿寫的 和小弟說的一樣,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新聞稿告訴你要駛回原車道, 根本沒有提及 『是可以保持最高時速不必離開?』
因為, 對不起,您沒有路權!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只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高公局所說是由法條直接抄下來的
全文是
8-1-3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 並非路權? 這不是法規記載的使用權利 ! 這是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的義務 !

Ericdcn wrote:
其實,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跟超車道超車兩者是能並存的 並無衝突。
前提是要大家都能守法!
...(恕刪)

這本來就是兩回事 ! 法規分開描述 , 本來就沒有衝突 ! 路權速限怎麼會衝突?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路權 是"位置"! 法規指定位置在那裏? 法規會指定那一台車輛去使用內/中/外車道當中的那一條車道←這是法律指定的"車道路權" , 進入車道之後, "路權" 會再指定"使用範圍" , 在那條車道有 多長/多寬/多高的車道空間能夠使用!
行駛必須在法規指定的範圍內 !
"速限"依法為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限制! 不是權利 !
沒有指定"車道"? 先取得權利! 沒有"位置"? 那來的某一條車道速限? 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 如何無中生有?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輪替使用, 論到誰"超車", 誰就進去 , 沒有輪到你, 卻拿一個進去後才會產生的"速限"來插隊 ?時空反轉嗎?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但書只是改變速限 , 由二面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標誌, 改為單一速限"最高速限"標誌 , 速限轉換根本不影響超車道路權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行車時速之限制) ! 這並不是車道之使用(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後的"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前者(本文) 是位置 , 是權利 ! 後者(但書) 是限制 , 是遵守義務!
兩者 是相互 搭配的 ! 本來就沒有衝突 !
和高管規則8-1-3但書 相對的是高管規則5 , 不是 8-1-3 本文

8-1-3但書, 只有一面速限標誌 , 僅限於內側車道且有55m車距時! 高管規則5 則是二面速限標誌區間, 適用所有車道 !
(高管規則 8-1-1把 80km以下的車搬去外側車道, 並沒有更動那一面 "速限"標誌 )
Ericdcn worte:
但在台灣基本上不可能!
先守法再來談路權,遵守速限就是基本道路規則
一台超速違規的車連上高速公路的路權都沒有了
哪來的臉跟人家談超車道的路權?
...(恕刪)

守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遵守路權就是遵守法規 ! 要什麼"先守法再來談路權?"
以為道路只有速限規定? 沒有路權規定 ?
誰有 "使用權利"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為何不依據法規? 為何不守法?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根本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8-1-3 但書

Ericdcn worte:
只要大家都守法,
內側車都有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情況下,
內側車流一定會比中間車流快。
...(恕刪)

並不會, 內側車流若要比中間車流快 是因為"超車"! , 不是設一個速限就能辦到
超車道有多層意義
(1) 超車道 路權 為超車 !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 後車變前車, 前車變後車 , 後車會由左側繞到前車前方, 一定會比前車快 , 而且會讓出"位置"。
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對 中/外車道 超車 ! 這是"相對車速", 和中線車道比較車速! 貫徹超車道路權, 才能真的和中線分流, 是真的比中線快! 不是只看表面的數字比中線快?
這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辦不到的!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會造成併駛/ 無車可超還佔用? 無法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和中線無法車速分流!
(2)道路容量有限, 不是想要最高速限就能最高速限?
110km要有55m車距, 也就是是 每公里(1000m)內只能容納 16台4.7m長的車 進來 !
每公里超過16台車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也就是 每公里內只能放 16台車 進來 !
每公里超過16台車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都超出道路容量了, 卻壓縮車距去侵犯路權 ! 拒不離開 ?
硬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最高速限"? 前方只有 30m照跑110?? 這樣還沒有警覺即將追撞? 自以為不塞?還能跑? 那裏塞啊 ? 難道是沒看到外車道的車距是5條車道線嗎!
所以,"超車道"超過就離開去中線車道, 就多出 60m長的車距給後車, 同時甩開中線的慢車, 讓中線車速也能達到110km! 只想拼110km拒不離開? 這是和中線併駛? 以及佔用60m長的車道!
(3)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繞道 bypass 。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超車進去一定會離開! 一進一出所以有 調節車流密度, 緩衝"衝擊波"的功能
(a) 速差 : 前車慢後車快 "車距被壓縮" ← 超車過去並離開
(b)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荷,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 超車過去並離開, 就多出60m車距
(c)道路瓶頸 : 交流道, 車道縮減, 三線擠成二線, 同樣 "車距被壓縮"← 超車過去並離開
(d)車流擾動 : 無安全車距硬要換車道 ,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e)未保持安全車距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f)無安全車距硬要"最高速限行駛不堵塞"?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讓"超車道"有功能 , 超車過去並離開, 就不必壓縮車距硬要擠在一起

Ericdcn worte:
(除非中間車違規超速或內側車低於最高速限)
此時中間車道車輛隨時都可以利用超車道超車,
超完車後再回原行駛道路 也不會影響內側車流。
至於那些在超車道違規開180-200
還閃大燈按喇叭要求讓道的
已經算逼車了 直接檢舉吧!
...(恕刪)

奇怪? 我看錯了嗎? 您怎麼會說 "超完車後再回原行駛道路 也不會影響內側車流" 這樣違反您前面說法的話?
您知道"超車後"要回到原車道就對了! 這就對啦! 這就是超車道 路權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不是永遠! 非超車的併駛/比中線慢/ 55m內無車可超, 都是喪失路權!
有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就有遵重它人路權, 禮讓離開的義務!
不知道 您前面最初說『哪來的臉跟人家談超車道的路權?』 ?是反對什麼 ? 我弄錯了嗎?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這個車道是 對應於 中/外車道
超車道是對中線車超車! 不是同車道"超車道"怎麼 超 『"超車道"』?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和前車有55m的距離,依據路權要如何逼車 ???
每台車都有法規給予的路權保障 (都有法律保障的框框), 你前方的安全車距也不能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內

"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三個車道都相同!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之路權 !←這是遵守義務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高管規則2: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高管規則6-2: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還有其它法規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車道路權"完全沒提及 最高速限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B車超過A車後,若無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明確規定 55m 路權 ,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要離開 ! 而不是憑借"速限"不離開去違反"路權" !
herblee wrote:
又是不依據法規 , ...(恕刪)

說了一嘴自己也沒辦法遵守的法規

匝道沒有車道
變換匝道不用打方向燈
哈哈......
鳳翎 wrote: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所...(恕刪)


就都是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的文字啊,所以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自打嘴巴囉!

不然就是你誤解或曲解了。

再說,自相矛盾的文字能信嗎?
Hi派 wrote:
就都是高公局和國道警...(恕刪)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局內車道用途說法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公局以及國道警察局下面公文和宣導
講白話一點就是

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主,最高速限車輛為輔
(為何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下方公文有解釋,無論實際是否合理和效果
至少政府研擬相關但書是有其理由)


2: 小型車在內側車道
以最高速限行駛雖然是合法的
但最高速限有誤差及認知落差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與保持超車道功能
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強調超車後在安全距離
儘量駛回原車道,不要佔用內車道
最高速限誤差與爭議在第3點會提到

3: 最高速限定義上有2個層面,也是爭議點
(1) 真實車速
車輛超速或者未達速限皆是警察儀器測速
車輛的真實速度
雖然雷射槍也是有+-2km/h誤差
但已相當精準
且最高速限法律已給予+10km/h的寬容值
而內側車道要求達到最高速限
法律雖沒有-10km/h的寬容值
但是實際執法層面卻默許100km/h
就未達開罰標準
原因就是沒有任何一台車錶速110km/h
其真實車速能達到110km/h的
這樣子的話每台車子都會被罰
造成執法上更大的爭議
(2)儀表指示速度
其實因為大家錶速的110km/h
其真實車速都不一樣
很有可能以下誤差
1:設計誤差(國際車速錶規則,必須滿足「 實際車速/10+ 4km/h≧儀表車速-實際車速≧0 」
而有的廠牌車子誤差較大有的車子誤差較少)

2:指針式儀表機械性誤差
(指針轉軸黏滯或者吸引線圈損壞)

3:輪胎規格錯誤或同規格不同品牌花紋
(有的輪胎雖同規格但在不同廠牌及花紋等等
在圓周上就會有微量差異)

4:輪胎胎壓不正確
(胎壓過低會造成圓周變小,使得實際車速變慢)

5:新舊輪胎磨損
(輪胎胎面磨損,圓周也會越來越小
實際車速也是越來越慢
6:加減速中時間延遲誤差

然而一般正常車輛就算是剛出廠車輛
錶速開到110km/h
真實速度會比表速慢3~5km/h都是基本誤差
有的廠牌可能慢到10幾公里
本人是保養廠
也修過指針誤差20-30km/h以上的儀表
(儀表指針故障)

所以開內車道發現後方常常有車接近
或者從旁邊幾線車道超你車
表示你已經是路隊長
就算你真實速度高於100km/h
不到警察開罰標準
但已經讓超車道失去作用
就失去當初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的用意

個人建議:
1: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雖合法
但駕駛人無法知道真實車速
如果偶爾後方有車接近
或有車從旁邊幾個車道超車
表示自己車速較慢
需要讓出內側車道
若常常有車從你旁邊超車或逼近
表示你車速真的太慢
不建議行駛於內側車道

2:可以利用GPS來輔助
至少巡航速度下誤差不會很大
來提升實際車速約110-115km
但是前提還是要保持超車道功能
後有車就讓車

3:若不想提升車速
只想開錶速110佔住內車道
就算實際車速100km/h以上
仍是造成車輛堵塞的元兇
此種車還是建議開中線就好
真的別佔用內側車道

而且有的錶誤差更大
你開錶速或定速110km/h
仍有可能真實速度低於100km/h
而被警察開罰單










鳳翎 wrote: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恕刪)


你能無誤差的開最高速限?
不然要怎麼確定比你快的都超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