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休旅車剪線肇逃網友卻狂射他佔內線


katana057 wrote:
這我知道,以前也說...(恕刪)

這種狀況就像大家都知道1+1=2,
但有人會說法律有明文規定嗎?


沒人說剪線的車沒錯啊,
只是沒辦法同情原PO....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katana057 wrote:

CUFOX wrote:
這影片只能證明有德國人會這樣做,無法證明作者的該論述。

德國人開車時相對更加嚴格地遵守“超車時才走超車道”這個規定,而且當發現後方有更快的車趕上來時,他們會更加自覺地自動變到右道避讓。作者的"該論述"
https://youtu.be/9Nxgzn9lMRs

一個單一國家的影片,幾台車,就妄想證明兩個國家普遍的行車差異?
會不會太天真?

更好笑的是,影片中還是有人在非超車時走內線。

katana057 wrote:
你有錯喔,
並不是和你的論點沒衝突喔,(沒衝突?那就聽我的囉~)
當你的表速不準確,就有衝突喔,

簡單的說,你和該文作者提出了讓車可能降低事故率的狀況,
而我提出了讓車可能增加事故率的狀況,
這些狀況都有可能發生,互相沒有衝突,跟錶速也無關。
結論就是讓車不一定能降低事故率。


katana057 wrote:
右側超車較危險怎麼可以是另外一回事,我告訴你,
因為本國規則管不住,所以道處47條的禁止右側超車,不適用多車道,
更說明了 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甚至明文說國道可以右側超車。

提這些你還是無法證明右側超車較危險阿。


katana057 wrote:
不好笑喔,速率計上市就有合法誤差範圍(依車種廠牌),
且車況間接影響實際速度。
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所有測速器材都有誤差,這是廢話。
要減少速差也不須要讓車速完全一樣。


katana057 wrote:
並不會喔,我說的去閃燈示意超車,
是指前車有"安全"且"不減速""不加速超過5km/h,可以合法讓的空間,
與後車並不會有速差問題,

錯了,
有空間不代表沒有速度差異。

katana057 wrote:
且"左快""右慢",
既然是"快",那變換車道就不會影響到中線車輛。

錯了,
左線車不一定比較快喔,
就算真的比較快,讓車時就會在右線產生速差問題。

katana057 wrote:
跟你說了原文並不是正體中文了,
你把那句作者文裡的 最高的大陸"之一" 看去哪了?
有這之一,就不代表他是最高好嗎。

這我知道啊,
但顯然美國跟德國還差的遠。



其實版主本來就要讓出內線,前面就沒車,何必佔住內線。
CUFOX wrote:
一個單一國家的影片,幾台車,就妄想證明兩個國家普遍的行車差異?
會不會太天真?

更好笑的是,影片中還是有人在非超車時走內線。


我有說只有超車才能走內線?
我說超車道明確。

CUFOX wrote:
簡單的說,你和該文作者提出了讓車可能降低事故率的狀況,
而我提出了讓車可能增加事故率的狀況,
這些狀況都有可能發生,互相沒有衝突,跟錶速也無關。
結論就是讓車不一定能降低事故率。


我也說過讓車,左快右慢確實,既然你在左,照理就是快,
回到右線照理就是不會衝突他車,因為它比你慢,
且身為中線的後車,看到內線有較快車超越,卻不切換到中線,自然就會有警惕。

CUFOX wrote:
提這些你還是無法證明右側超車較危險阿。


這很基本的認知好嗎,
你的駕駛座在哪邊就是由副駕駛座那邊超車較危險。

CUFOX wrote:
所有測速器材都有誤差,這是廢話。
要減少速差也不須要讓車速完全一樣。


雷射測速槍誤差2以內,
超過多少才有可能誤差3忘了(160以上的樣子),
也懶得幫你查。

CUFOX wrote:
錯了,
有空間不代表沒有速度差異。


我說的是"問題"並不是速度"差異",
你的國文老師在哭哭囉。

CUFOX wrote:
錯了,
左線車不一定比較快喔,


這就是我國不守規則的源頭,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CUFOX wrote:
這我知道啊,
但顯然美國跟德國還差的遠。


當然,文不就說了超車道明確的差別,
還說了美國"提高速限","死亡率上升",可是德國建議速限130又有無限速路段,
且英國、日本那才是真正的超車道,

https://www.ptt.cc/bbs/car/M.1473066739.A.99F.html
這包含一般道路,且我國肇事最高的是什麼,你自己看看,
英國跟日本,比我們守規則太多了,
日本多數速限80,大家都超速,120~140常常出現,

反正在大陸跟台灣,行車都是搶來搶去,
當然目前是比大陸稍微好一點啦...
大陸也修法把超車道漸漸拿掉囉,
我們要不要跟進啊~
katana057 wrote:
中線淨空時,就代表車流稀疏,
行車靠右確實,相對有效率是事實,

若切中線後開一開遇到車要超,又要多切兩次車道,
這樣並不會比較有效率。

katana057 wrote:
且這句有說會降低運輸效率? 並沒有,
這句有說只為超車道? 並沒有,
這句有說不得持續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

是"只為超車道"流量"小於開放行駛且不違背原則"流量...好嗎...

事實上"中線淨空就不能開內線"的開法,
中線沒車時也不得持續行駛超車道,
跟內線只能用來超車的缺點幾乎一樣了。


katana057 wrote:
我國中華民國的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6版 (2012出版)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的11個州是哪邊來的?那篇文說的11個州是對"超車"道更嚴格,
那篇連結是超車道限制更嚴格,才更安全,

美國各個州政府對於超車道的規定不完全一樣,例如上圖中黃色的29個州,法規規定任何車速比正常交通速度慢的汽車,都必須在右道行駛,也就是說,即便你是以最高限速在跑,隻要旁邊或後方的車比你快,就必須移至右道。在佐治亞州等部分地區,如果違反這一規定還會遭到處罰。

途中綠色的11個州中,對超車道的限製更加嚴格:你隻有在超車時才允許進入左道;其餘的州份規定較寬松,隻有在對後方快速車輛造成阻礙,或者時速低於最高限速時才要求離開左道。

你貼的這些我都知道,跟我的論點沒有衝突,
美國這11個州以外的地區和台灣,
都是可以合法的在中線淨空時行駛內線的。

CUFOX wrote:
若切中線後開一開遇到車要超,又要多切兩次車道,
這樣並不會比較有效率。


會,左快右慢明確的會,
請問車流稀疏,你超車需要減速?

katana057 wrote:
且這句有說會降低運輸效率? 並沒有,
這句有說只為超車道? 並沒有,
這句有說不得持續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

是"只為超車道"流量"小於開放行駛且不違背原則"流量...好嗎...


事實上"中線淨空就不能開內線"的開法,
中線沒車時也不得持續行駛超車道,
跟內線只能用來超車的缺點幾乎一樣了。


一樣?你確定?左快右慢明確,怎麼會與只用來超車一樣?
我有說不能持續行駛嗎? 沒有,

你引言的言何時說了中線淨空? 變魔術?
你引言的言的三個"並沒有",跑去哪了?

katana057 wrote:
katana057 wrote:
我國中華民國的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6版 (2012出版)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 ...」。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的11個州是哪邊來的?那篇文說的11個州是對"超車"道更嚴格,
那篇連結是超車道限制更嚴格,才更安全,

美國各個州政府對於超車道的規定不完全一樣,例如上圖中黃色的29個州,法規規定任何車速比正常交通速度慢的汽車,都必須在右道行駛,也就是說,即便你是以最高限速在跑,隻要旁邊或後方的車比你快,就必須移至右道。在佐治亞州等部分地區,如果違反這一規定還會遭到處罰。

途中綠色的11個州中,對超車道的限製更加嚴格:你隻有在超車時才允許進入左道;其餘的州份規定較寬松,隻有在對後方快速車輛造成阻礙,或者時速低於最高限速時才要求離開左道。


你貼的這些我都知道,跟我的論點沒有衝突,
美國這11個州以外的地區和台灣,
都是可以合法的在中線淨空時行駛內線的。


顯然你看不懂文或沒看文,
請再看一次反紅字。
katana057 wrote:
我有說只有超車才能走內線?
我說超車道明確。

總之,那影片無法證明作者的該論述。
甚至還出現不遵守"超車時才走超車道"規定的車。

katana057 wrote:
我也說過讓車,左快右慢確實,既然你在左,照理就是快,
回到右線照理就是不會衝突他車,因為它比你慢,
且身為中線的後車,看到內線有較快車超越,卻不切換到中線,自然就會有警惕。

錯了,
快車切進慢車群裡就會產生速差問題了,就算不衝突後車也會與前車衝突。

katana057 wrote:
這很基本的認知好嗎,
你的駕駛座在哪邊就是由副駕駛座那邊超車較危險。

錯了,
如果從右側超車,超車者觀察被超者的視野會更清楚,
並沒有哪一側一定比較安全的道理。

katana057 wrote:
雷射測速槍誤差2以內,
超過多少才有可能誤差3忘了(160以上的樣子),
也懶得幫你查。

我沒興趣知道這個。

katana057 wrote:
我說的是"問題"並不是速度"差異",

我知道,
但一樣是錯的,
有空間不代表沒有速差問題。

katana057 wrote:
這就是我國不守規則的源頭,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你先去搞清楚這條適用範圍吧。

katana057 wrote:
當然,文不就說了超車道明確的差別,

說是說了,但沒有證據。

作者不但無法證明兩國內線讓車情形的差異,
也沒法證明整體駕駛素質相近,就妄想推論出讓車可以降低死亡率的結論,
不是讓人笑掉大牙嗎?




katana057 wrote:
會,左快右慢明確的會,
請問車流稀疏,你超車需要減速?

可以不減速,
但等速情形下多切車道還是會降低效率喔。

katana057 wrote:
一樣?你確定?左快右慢明確,怎麼會與只用來超車一樣?
我有說不能持續行駛嗎? 沒有,
你引言的言何時說了中線淨空? 變魔術?
你引言的言的三個"並沒有",跑去哪了?

前面已經回答得很清楚囉,
再看不懂我也幫不了你了。

katana057 wrote:
顯然你看不懂文或沒看文,
請再看一次反紅字。

錯了,
我早就看懂了,恐怕沒看懂的是你。

台灣並沒有規定中線淨空時就不能走內線,
那29個州也沒有這樣規定,
只要車速比正常交通速度快,就可以在中線淨空時走內線。
CUFOX wrote:
可以不減速,
但等速情形下多切車道還是會降低效率喔。


有說不能加速嗎?

CUFOX wrote:
前面已經回答得很清楚囉,
再看不懂我也幫不了你了。


變魔術?是你跳過了我的回答吧。

CUFOX wrote:
錯了,
我早就看懂了,恐怕沒看懂的是你。

台灣並沒有規定中線淨空時就不能走內線,
那29個州也沒有這樣規定,
只要車速比正常交通速度快,就可以在中線淨空時走內線。


美國各個州政府對於超車道的規定不完全一樣,例如上圖中黃色的29個州法規規定任何車速比正常交通速度慢的汽車,都必須在右道行駛也就是說即便你是以最高限速在跑,隻要旁邊或後方的車比你快,就必須移至右道。在佐治亞州等部分地區,如果違反這一規定還會遭到處罰。


立法程序與技術去哪了?我國法規是成文法,
一定有規則,另外請你回答一文一條主義。
CUFOX wrote:
總之,那影片無法證明作者的該論述。
甚至還出現不遵守"超車時才走超車道"規定的車。


文內並沒有說只是"超車時才走超車道",
是說德國人開車時相對更加嚴格地遵守“超車時才走超車道”這個規定,而且當發現後方有更快的車趕上來時,他們會更加自覺地自動變到右道避讓。

CUFOX wrote:
錯了,
快車切進慢車群裡就會產生速差問題了,就算不衝突後車也會與前車衝突。


有前車,就不會要你讓好嗎,
你的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勒?

至於蓄意並排,通常都是內側故意。

CUFOX wrote:
錯了,
如果從右側超車,超車者觀察被超者的視野會更清楚,
並沒有哪一側一定比較安全的道理。


被超車者的原本相對位置,在正前方,駕駛人轉頭的幅度,
左側超車相對由右側超車小,
拿前車來說?根本在硬柪,很多國家都禁止慢側超越喔。

CUFOX wrote:
我沒興趣知道這個。


自己去查。

CUFOX wrote:
我知道,
但一樣是錯的,
有空間不代表沒有速差問題。


有速度對應的空間,怎不代表沒有速差問題?
換到中線就不可以回去嗎?

CUFOX wrote:
你先去搞清楚這條適用範圍吧。


一個連高管規則第8條第二項都看不懂的人在對我說這個?

CUFOX wrote:
說是說了,但沒有證據。

作者不但無法證明兩國內線讓車情形的差異,
也沒法證明整體駕駛素質相近,就妄想推論出讓車可以降低死亡率的結論,
不是讓人笑掉大牙嗎?


你有大牙嗎? 讓車,絕對可以降低右側超車帶來的危險性,
就像你說的,變換車道到右車道,還是會注意前車好了,
前方空曠,你只會注意右方,相對比右側超車安全。

快慢明確,才相對安全,
還是你認為擾亂的流動才安全?

速限是單一數字去哪了?
你只不過在為了自己的便利硬柪罷了。

----------------------------------------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救護車、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當然對看不進去+看不懂的人沒用,)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