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Gullit168 wrote:
你可以掰出那麼多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路權解釋
然後同時、居然、不可思議、大言不慚、無法令人理解地要求別人不可以不依據法規??
為什麼你永遠都在指責別人的行為時,卻一直在做你指責別人行為的行為??
用這種方式圈粉,你覺得會圈到理智的粉絲嗎??

不要臉天下無敵噁心圈到弱智粉吧噗哈哈
劉奕兒612 wrote:
不要臉天下無敵噁心圈到弱智粉吧噗哈哈大笑


喔!
Hi派 wrote:
來源:連結=====...(恕刪)

這位大哥
您腦袋裡裝的東西你確定有作用嗎?
法規認定內線車道能用最高速限行駛為合法行為 我們也認同
但 我們並沒有說 不禮讓別人超車


你要超車時
請依照交通規則規定提醒前車你要超車
我們會非常樂意的禮讓你的
如果遇到不禮讓你的
建議你用力的檢舉下去 交由交通單位去逞罰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reAK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全球概念...(恕刪)


現在高速內線車道最大的問題是龜速行駛,如果其他車輛以高於最高速限5~10公里行駛,且無塞車之虞!我覺得可以接受!至於那些飆車族動輒以150至200公里時速飆車,我倒是覺得不需禮讓!
Hi派 wrote:
來源:連結=====...(恕刪)

這位大哥
您腦袋裡裝的東西你確定有作用嗎?
法規認定內線車道能用最高速限行駛為合法行為 我們也認同
但 我們並沒有說 不禮讓別人超車


你要超車時
請依照交通規則規定提醒前車你要超車
我們會非常樂意的禮讓你的
如果遇到不禮讓你的
建議你用力的檢舉下去 交由交通單位去逞罰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N!
Gullit168 wrote:
你說你沒接觸過就夠了...(恕刪)


不用不好意思,絕大多數人都沒接觸過。
Hi派 wrote:
不用不好意思,絕大多...(恕刪)


噗,我在貼traffic flow references時
你還沒註冊....
Gullit168 wrote:
噗,我在貼traffic...(恕刪)


那還真是失敬了!
Gullit168 wrote:
為什麼你永遠都在指責別人的行為時,卻一直在做你指責別人行為的行為??
herblee wrote:
又是不依據法規 , 又是自創 圖片沒有的說法
那台藍車 駛出 圖片 之外, 同樣會回到原車道
圖片根本沒有"不用切回中外線? " 這是您自己說的,不是高公局!您自己想像的東西
你也不依據法規 , 你也自創圖片沒有的說法
那台藍車在圖片中,就是在內側車道、就是被標『小行車最高速限行駛』
圖片根本沒有"駛出 圖片 之外, 同樣會回到原車道 " 這是您自己說的,不是高公局!您自己想像的東西
herblee wrote: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只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高公局所說是由法條直接抄下來的
全文是
8-1-3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您自己說的,不是法規!您自己想像的東西
...(恕刪)

以上全部都有法規的來源
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速限』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據 法規 高管規則 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沒有 55m 車距能 最高速限 110 嗎?
沒有 50m 車距能 最高速限 100 嗎?
沒有 40m 車距能 最高速限 80 嗎?
高管規則 6 不是法規? 只是您不想要的, 就說這不是法規??? 車距是不是會變化???
(1)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也就是車流以 , 車...車距...車...車距...車...車距..車......車距...行進
車體無法壓縮, 但"車距"可以被壓縮
(2)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手冊, 也是 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 參考手冊, 依照車距, 分類了LOS A →LOS F 6個級距

車體不可壓縮, 但車距會被壓縮 , 很多車擠在一起 ,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道就越短, 車距縮小
LOS A/B/C 就是有很長的車距, 車距的標準就是55m才能最高速限!, 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
依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並非使用權利
駕駛人的車速並不是 『最高速限 』這面標誌!
最高速限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改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標誌不是倒過來說! 不能倒過來說成"駕駛人的車速" ←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若依照其"構成要件", 就能很清楚呈現 《得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法律效果 , 是依限行駛之遵守義務!←非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8-1-3但書 , 對於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 誰能使用這個車道)?》是根本不必去看的!
根本不必去看 !

Gullit168 wrote:
上面根本不是法規全文,你自行拼裝的法條,還好意思說別人不依據法規??
你的拼裝車法規有『63個國字、5個標點符號、4組括號、3個數字、8個英文字母』
而原本的法規只有『33個國字、2個標點符號』,僅僅如此而已
你的內容多出超過一倍
...(恕刪)

全都是法規, 包括"構成要件" ! 那一條不是法規?
會這樣說顯然不知道『涵攝』為何? 也不知道 將"法律事實"該當"構成要件"!
怎麼會誤會成 "算字數" ???
完全看不懂的奇怪邏輯? 這是 以為我國的法規只有半條 , 唯一的半條 8-1-3 但書?
所以不是依據法規原本的解釋", 任何法規只能配合 反面/ 反過來/ 再擴大的變體8-1-3但書? 去做解釋 ?
法規白紙黑字寫了, 也能否認說沒有? 這樣也沒辦法了
這種說法以為其它法規都不是法規 , 通通不必遵守?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將具體的"法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條文"構成要件"之中
不是反過來 ! 去改法規的"構成要件" , 把"最高速限"倒推改成"最高速度"
拿法規"最高速限"去倒推, 再擴張 -去符合→ 另外一項"法律事實" "最高速度"

全部依據法規, 要不要遵守法規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法規不是讓你推衍 , 推論 ? 是尋求適用的法條 !
高管規則 6 不是法規 嗎 ?? 沒有55m也能110km行駛嗎? 法律事實為"車距"和車速有比值1:2, 不是硬要壓縮車距也要最高速限行駛 ! 
堵塞或"不堵塞"的具體法律事實也是看 "車距" ! 
看不出LOS A →LOS F 車距變化而擠在一起嗎 ?
擠在一起是堵塞還是不堵塞????
為何要害怕其它法規被 一一條列出來 ?
當所有法規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事實不就更清楚了嗎?

Gullit168 wrote:
要求別人『限縮解釋,禁止倒推』,放寬自己『擴張解釋,隨便倒推』
herblee wrote: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 並非路權? 這不是法規記載的使用權利 ! 這是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的義務 !

法規只說『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你自己生出『(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這全部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白紙黑字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
請依限 行駛! 是什麼意思? 並沒有法規 說這是使用權利!
法規只說『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只說? 只有無關路權的8-1-3但書 這是法規 ????
果然??以為我國的法規全部只有半條 , 唯一的半條 叫做 " 8-1-3 但書"????
所以不是依據其它法規原本的解釋", 任何法規只能配合 反面/ 反過來/ 再擴大的變體8-1-3但書?才能做解釋 ?
這樣說只是更證明您不知道『涵攝』為何? 也不知道 將"法律事實"該當"構成要件"!

Gullit168 wrote:
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
制,不得超速。
小行車依限行駛就是小行車不得超速,只要小行車車速低於最高速限都是合法
...(恕刪)

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告示是反面,已經相反了! 不是它自己這面標誌 不得超速 ?

限制是使用權利嗎 ?
這個錯誤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以速限混淆路權?←未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以為"速限"合法就一切合法? 以為道路沒有路權規定 ? 其它法規通通不是法規 ?
(1)這是法規 指定以一面單一"最高速限"速限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這沒有區間 ! ,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一個數字! 不存在『只要行車速度低於最高速限都是合法』這種事。
法規一再強調的"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完全置之腦後 ?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既已指明是"最高速限" 行駛, 而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一個數字, 指定那個數字行駛, 怎麼可能有其它數字 ???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
(2)"速限" 只能無條件遵守 ! 這是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任何使用權利 !
這種錯誤說法如同遵守速限(義務)就能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而非路權! 只有內側車道是在有 55m車距時, 速限改為最高速限 ! 無55m車距時速限會改回來!
這只是『依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不是路權!
法規指定"路權"去走那一個車道, 用路人就要去那一個車道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是倒過來拿一個"速限義務", 就以為可以不受"路權" 的規範 ?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是義務,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有駕照轉彎車就不讓直行車 !
這和打方向燈一樣, 是一定要做的遵守義務! 不是有打方向燈就有路權不讓直行車 ! 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3)車道之使用, 根本無關"速限" 『 車速低於最高速限都是合法』 ? 根本毫無關係 !
況且,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要 進入 那個車道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 是 前後 和 時空 不分 !

Gullit168 wrote:
8-1-3但書的車速規定真的是這樣子嗎?? 不得超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其車速被放寬到只要"不得超速"就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你還好意思說別人不依據法規??
...(恕刪)

無關路權 ?
麻煩依據法規 ? 你自己想像的? 完全不知所云 ?
請問您的『法律事實』適用那一條法規 ?
但書限縮解釋! 拿擴張解釋的東西 來 適用 "但書"嗎 ?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會超速行駛 ???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這本來就是兩回事 ! 法規分開描述 , 本來就沒有衝突 ! 路權和速限怎麼會衝突?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
….
法規有明確規定 55m 路權 ,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要離開 ! 而不是憑借"速限"不離開去違反"路權" !

你這段提了75次『路權』
但是"高與快管制規則"條文裡面有『路權』兩個字只有第4條與第26條
第 4 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他道路交接點為分界點。

第 26 條
未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不得擅自在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高與快規則的『路權』跟你提『路權』完全不一樣
你又不依照法規了,你又自創規則了

說很多次了
路權 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
您看不出來這是 使用權利分配 ? 這也沒辦法了!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分配 於一方

Gullit168 wrote: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這根本不是法條
『路權 是"位置"! 法規指定位置在那裏?』這也不是法條
『法規會指定那一台車輛去使用內/中/外車道當中的那一條車道←這是法律指定的"車道路權" 』這也不是法條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通通不是法條
族繁不及備載
你可以掰出那麼多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路權解釋
然後同時、居然、不可思議、大言不慚、無法令人理解地要求別人不可以不依據法規??
為什麼你永遠都在指責別人的行為時,卻一直在做你指責別人行為的行為??

用這種方式圈粉,你覺得會圈到理智的粉絲嗎??
...(恕刪)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就寫在法規當中
你看不到不代表路權不存在! 白紙黑字也看不到實在沒辦法了!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在寫假的嗎 ?
只要稍有路權的概念, 知道交通運作最基本的使用"權利" 和 禮讓"義務"
就不會誤解至此種地步
沒辦法了!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違規車輛有路權?
超速駕駛300公里者有路權?
警察在高速公路上追逐槍擊要犯,
槍擊要犯以300公里行駛,有人見義勇為擋在前面,
導致車禍,請問槍擊要犯和民眾之間,
誰要負責車輛損毀的責任?
法院和保險公司會不會判民眾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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