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你可以掰出那麼多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路權解釋
然後同時、居然、不可思議、大言不慚、無法令人理解地要求別人不可以不依據法規??
為什麼你永遠都在指責別人的行為時,卻一直在做你指責別人行為的行為??
用這種方式圈粉,你覺得會圈到理智的粉絲嗎??
不要臉天下無敵噁心圈到弱智粉吧噗哈哈
Gullit168 wrote:
為什麼你永遠都在指責別人的行為時,卻一直在做你指責別人行為的行為??
herblee wrote:
又是不依據法規 , 又是自創 圖片沒有的說法
那台藍車 駛出 圖片 之外, 同樣會回到原車道
圖片根本沒有"不用切回中外線? " 這是您自己說的,不是高公局!您自己想像的東西
你也不依據法規 , 你也自創圖片沒有的說法
那台藍車在圖片中,就是在內側車道、就是被標『小行車最高速限行駛』
圖片根本沒有"駛出 圖片 之外, 同樣會回到原車道 " 這是您自己說的,不是高公局!您自己想像的東西
herblee wrote: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只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高公局所說是由法條直接抄下來的
全文是
8-1-3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您自己說的,不是法規!您自己想像的東西
...(恕刪)

Gullit168 wrote:
上面根本不是法規全文,你自行拼裝的法條,還好意思說別人不依據法規??
你的拼裝車法規有『63個國字、5個標點符號、4組括號、3個數字、8個英文字母』
而原本的法規只有『33個國字、2個標點符號』,僅僅如此而已
你的內容多出超過一倍
...(恕刪)
Gullit168 wrote:
要求別人『限縮解釋,禁止倒推』,放寬自己『擴張解釋,隨便倒推』
herblee wrote: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 並非路權? 這不是法規記載的使用權利 ! 這是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的義務 !
法規只說『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你自己生出『(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Gullit168 wrote:
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
制,不得超速。
小行車依限行駛就是小行車不得超速,只要小行車車速低於最高速限都是合法
...(恕刪)
Gullit168 wrote:
8-1-3但書的車速規定真的是這樣子嗎?? 不得超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其車速被放寬到只要"不得超速"就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你還好意思說別人不依據法規??
...(恕刪)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這本來就是兩回事 ! 法規分開描述 , 本來就沒有衝突 ! 路權和速限怎麼會衝突?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
….
法規有明確規定 55m 路權 ,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要離開 ! 而不是憑借"速限"不離開去違反"路權" !
你這段提了75次『路權』
但是"高與快管制規則"條文裡面有『路權』兩個字只有第4條與第26條
第 4 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他道路交接點為分界點。
第 26 條
未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不得擅自在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高與快規則的『路權』跟你提『路權』完全不一樣
你又不依照法規了,你又自創規則了
Gullit168 wrote: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這根本不是法條
『路權 是"位置"! 法規指定位置在那裏?』這也不是法條
『法規會指定那一台車輛去使用內/中/外車道當中的那一條車道←這是法律指定的"車道路權" 』這也不是法條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通通不是法條
族繁不及備載
你可以掰出那麼多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路權解釋
然後同時、居然、不可思議、大言不慚、無法令人理解地要求別人不可以不依據法規??
為什麼你永遠都在指責別人的行為時,卻一直在做你指責別人行為的行為??
用這種方式圈粉,你覺得會圈到理智的粉絲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