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錯錯,是無法確認是否為最高速的情況下,應保持安全距離跟車你的100跟我的100不一樣,一切都以警察的測速槍為準我無法證明你是否超速,你也無法證明我是否龜速大家扯個直反而是警方取締超速有個寬限值10公里,慢速卻沒有,似乎不公平阿....無聊上來練練瘋話我可是高速公路的模範生
超車禮讓道是你自己發明的台灣沒有這種東西內側是超車道但可以依最高速限行駛人家也是照法規你是不會從外側超喔我這個人注重安全不喜歡沒必要的變換車道我就是高興開著110-120佔著內線道要開130.140的請自己想辦法超如果前車只開100我也會從中外側超難道你是技術不好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樓上你要時速多少佔內線都可以 紅斑馬不罰你 我們也拿你沒轍 是吧?危險罷了!看你沒文化 其他人也只能盡量小心從右邊繞過你 阿彌陀佛保佑不要被你害到就是了遇到技術不好的 修車 理賠 罰單 都是小事要是沒機會再上01噴屁話就不好了
認為"最高速限"是超車道的"例外"者應該想辦法"舉證"自己是符合法律上的"最高速限"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高管規則的關係根本不是"原則法"與"例外法"是"母法"與"子法"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此外,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非如同特別法與普通法間具有優先適用的關係,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然後"立法程序與技術"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可以看得出來"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而是"補充規定"在超車時可以用另一種"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可以看得出來"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而是"補充規定"在超車時可以用另一種"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沒但書 不也可以用超車道的最高速限進行超車?這樣還有但書的必要嗎?
會有彼此錶速誤差以及寬限值的認定問題,所以一樣最高速,誤差下來最後不是慢慢被後方逼近,就是慢慢逼近前車,所以政府機構才說建議讓道,這沒有對與錯,一樣都在最高速與寬限值之間,一樣都是在法規規定內,如果佔用到內車道個人會選擇讓後方較快的車子,沒要超車,還是在中線跑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