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個但書已經被部份人狹隘解讀成「進入超車道超車時得用最高速限來超車了」! 嗯 這是很奇怪的解讀也許他們以為沒但書就可以合法不限速在超車道超車本文說原則超車完就要閃邊但書說在不堵塞的情況下「得」用最高速行駛在超車道怎麼看但書都不是在講超車行為而是說不為超車的目的下行駛在超車道的規定
看到小賢子 wrote:這個但書已經被部份人狹隘解讀成「進入超車道超車時得用最高速限來超車了」! 這種解讀的代表人物是H哥8哥的解讀又不一樣了8哥的解讀是可以選擇要不要用最高速限來超車 8哥說這叫速限的變化知道01眾網友自行解讀法條 每個也都認為自己是對的 的厲害了吧?
workingdrummer wrote:如果沒但書 不也可以用超車道的最高速限進行超車?這樣還有但書的必要嗎? 超車道的"最高速限"有一定要跟中線一樣嗎?國外可以每個車道"速限"都不同喔沒車可超時順順開有車可超時,可以加速車流您說這樣不好嗎?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律授權範圍只有第33條第1項"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是第33條第2項根本不能更改內車道的使用規定授權的內容是"管制"規則"速限"絕對是一種"管制"措施高管規則能"補充"的,只能是不同的"速限"
8924132 wrote: 超車道的"最高速限"有一定要跟中線一樣嗎?國外可以每個車道"速限"都不同喔 既然走到超車道自然就適用超車道的速限所以說把但書解釋成這樣就是在說這條但書是多餘的但這條但書肯定不是多餘的因為法規曾經漏掉它幾個月後再把它補上去
workingdrummer wrote:既然走到超車道自然...(恕刪) "超車"是要比中線的車"快""得"在法律用語中有可選擇性在超車道起碼要比中線快而在超車道時"可以"用比中線較高的速限行駛----如果可以用"最高速限"自由行駛那維持這樣不是更快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法律授權範圍只有第33條第1項"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是第33條第2項根本不能更改內車道的使用規定 你應該要再多看一次第二項裡面有提到如果致堵塞才違規所以行政規則沒有違反母法的規定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正常車流。(2)無特殊原因。(3)行駛於內側車道。(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5)有超車行為。(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2、違規態樣如下: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參、處罰內容: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workingdrummer wrote:你應該要再多看一次...(恕刪) 第二項是這麼寫的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這是為了防止這種"錯覺"在重複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覆地進行。因而每個參與者都有機會去「懲罰」另一個參與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為。這時,合作可能會作為均衡的結果出現。欺騙的動機這時可能被受到懲罰的威脅所克服,從而可能導向一個較好的、合作的結果。作為反覆接近無限的數量,納什均衡趨向於帕累托最優。要造"共業"當然會"業力迴向"殘存亦沒路兵敗如山倒假如車子的間距夠大,即使前方車輛減速,對後方車輛也完全沒有影響。換句話說,會產生這種連鎖反應,是因為行車間距夠短,一群密集的車輛開到凹形路段的緣故。那麼,車輛多到什麼程度、行車間距多短,才會到達恰好快要發生煞車連鎖反應,但是又尚未發生的狀態──也就是「塞車相變化」的「臨界狀態」呢?在一般高速公路上,這個恰恰好的行車間距大約等於四十公尺。換句話說,以臨界密度來看,一公里內大約有二十五輛車。高速公路上偶爾有確認行車間距用的五十公尺、一百公尺的看板,所以大家應該能大致了解臨界密度是多少。假如和前方車輛之間的距離不得不比四十公尺短,代表我們已經陷入塞車的車陣裡了。
8924132 wrote: 第二項是這麼寫的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沒錯所以在不造成堵塞的情況下就算你沒有回到原車道只要是以最高限速行駛就不違規不管是母法還是子法都是這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