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workingdrummer wrote:
如果沒但書 不也可...(恕刪)


這個但書已經被部份人狹隘解讀成「進入超車道超車時得用最高速限來超車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個但書已經被部份人狹隘解讀成「進入超車道超車時得用最高速限來超車了」!



嗯 這是很奇怪的解讀
也許他們以為沒但書就可以合法不限速在超車道超車

本文說原則超車完就要閃邊
但書說在不堵塞的情況下「得」用最高速行駛在超車道
怎麼看但書都不是在講超車行為
而是說不為超車的目的下行駛在超車道的規定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個但書已經被部份人狹隘解讀成「進入超車道超車時得用最高速限來超車了」!

這種解讀的代表人物是H哥

8哥的解讀又不一樣了

8哥的解讀是可以選擇要不要用最高速限來超車 8哥說這叫速限的變化

知道01眾網友自行解讀法條 每個也都認為自己是對的 的厲害了吧?
workingdrummer wrote:
如果沒但書 不也可以用超車道的最高速限進行超車?這樣還有但書的必要嗎?

超車道的"最高速限"有一定要跟中線一樣嗎?
國外可以每個車道"速限"都不同喔

沒車可超時順順開
有車可超時,可以加速車流
您說這樣不好嗎?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律授權範圍只有第33條第1項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是第33條第2項
根本不能更改內車道的使用規定

授權的內容是"管制"規則
"速限"絕對是一種"管制"措施
高管規則能"補充"的,只能是不同的"速限"
8924132 wrote: 超車道的"最高速限"有一定要跟中線一樣嗎?
國外可以每個車道"速限"都不同喔


既然走到超車道
自然就適用超車道的速限
所以說把但書解釋成這樣
就是在說這條但書是多餘的


但這條但書肯定不是多餘的
因為法規曾經漏掉它
幾個月後再把它補上去
workingdrummer wrote:
既然走到超車道自然...(恕刪)

"超車"是要比中線的車"快"
"得"在法律用語中有可選擇性

在超車道起碼要比中線快
而在超車道時"可以"用比中線較高的速限行駛

----
如果可以用"最高速限"自由行駛
那維持這樣不是更快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法律授權範圍只有第33條第1項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是第33條第2項根本不能更改內車道的使用規定



你應該要再多看一次第二項
裡面有提到如果致堵塞才違規
所以行政規則沒有違反母法的規定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workingdrummer wrote:
你應該要再多看一次...(恕刪)

第二項是這麼寫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這是為了防止這種"錯覺"




在重複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覆地進行。因而每個參與者都有機會去「懲罰」另一個參與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為。這時,合作可能會作為均衡的結果出現。欺騙的動機這時可能被受到懲罰的威脅所克服,從而可能導向一個較好的、合作的結果。作為反覆接近無限的數量,納什均衡趨向於帕累托最優。

要造"共業"
當然會"業力迴向"

殘存亦沒路


兵敗如山倒




假如車子的間距夠大,即使前方車輛減速,對後方車輛也完全沒有影響。換句話說,會產生這種連鎖反應,是因為行車間距夠短,一群密集的車輛開到凹形路段的緣故。那麼,車輛多到什麼程度、行車間距多短,才會到達恰好快要發生煞車連鎖反應,但是又尚未發生的狀態──也就是「塞車相變化」的「臨界狀態」呢?

在一般高速公路上,這個恰恰好的行車間距大約等於四十公尺。換句話說,以臨界密度來看,一公里內大約有二十五輛車。高速公路上偶爾有確認行車間距用的五十公尺、一百公尺的看板,所以大家應該能大致了解臨界密度是多少。假如和前方車輛之間的距離不得不比四十公尺短,代表我們已經陷入塞車的車陣裡了。
8924132 wrote: 
第二項是這麼寫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沒錯
所以在不造成堵塞的情況下
就算你沒有回到原車道
只要是以最高限速行駛就不違規


不管是母法還是子法
都是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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