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d521 wrote:
遇到這情況通常我會再...(恕刪)


嗯...我也是這樣耶
不過通常是對向車道剛好有空位
只好請老大先過去站一下
30秒內到 在台北停車本來就分秒必爭
這樣算不好的事嗎?
是的話以後要改進了....
我愛海宰敗類 但總會很不小心跟地球人吵架
fisheries wrote:
車還沒到就先一個人在那站著佔車位
在於民俗習慣與法理上是否正確? 以及爭議點何在?
請各位發表看法...
(恕刪)


你要跟他搶

把他撞飛 OR 碾過

你這樣佔車位肯定是不對.........

netx34 wrote:
你倒是可以撞撞看 告到法院會判誰贏
時速一百 跟時速20撞到人 都是撞到人
只要他提告 傷害罪免不了的吧
有必要為了一個車位 搞成這樣嗎
搞不懂妳的想法
比起站在車位佔位的人 我還覺得有人妳要硬插進去 還更過份


就是這樣過了才講出來
而且我一直強調~倒退路邊停車的速度慢到連時速表都不會動
什麼20公里?有沒有開過車阿?倒車時速20公里路邊停車?可能是我的技術太爛~我辦不到
我的經驗是用非常慢的速度停進去,佔位的人會自動讓開
他如果用生命來跟我賭,躺在停車格佔車位我就投降,但是目前沒有遇到過

對阿"有必要為了一個車位,搞成這樣嗎"?這句話是該對那些缺德鬼車子沒到就人下去佔車位的人說的吧
我過分?這年頭是怎樣,沒有是非喔?
這種人的行為跟"我先看到車位 所以車位是我的"有什麼兩樣?

法律是道德的邊界,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夠規範
缺德就是缺德,不要動不動就拿法律來說嘴,還傷害罪咧
的確遇過這些人

看到車位,會先叫女友家人先去佔車位.

老實說,我做不出來這樣子事情,

基本上看到別人這樣子的.我也不會跟他爭.

等下車子停下去了,回來車子搞不好就多了幾道刮傷.



我遇到的事情是這樣

我在台中逢甲附近停車(過年車超多的)...
旁邊的車子剛走...我本可直接倒車停入
但是考量後方車流實在太多(單行道路邊車格)
我就先往前找可以讓人先過的地方(約4-5公尺前巷口)
請我老婆下來佔車位

我不認為我有錯...
我還太好心了是吧...
結果後來有一位車主開車直接硬擠我老婆
把他逼出停車格

開一台賓士 有老婆有小孩的
我很生氣 跟他理論...
他一臉皮皮的 堅稱先到先停
是沒錯啦...但是有沒有想過...
要不是我想好心一點...
讓後面的車流可以順暢一點....

我直接卡進去慢慢停...
停個三五分鐘你後面也給我塞車個三五分鐘
是怎樣...有公德心在這個社會是給人家欺負的是吧

我不是沒品的人 所以我後來生氣歸生氣
不跟小人計較....
過沒5分鐘 我又繞到一個停車位
我後面一樣是一堆車....但是我這一次就不管了(還在氣頭上)

慢慢停...後面塞車是你家的事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有時候想學歐洲國家
禮貌駕駛 互相尊重
但是誰理你啊
要是有人去佔住停車格...我會略過在找下一個...
因為你不知道他站在那邊的理由是什麼
還有 車位本來就是先到先贏


JUST RUNNING
人佔車位立刻停剛好而已

只為防止沒品的人在你倒車的時候"頭過身就過"

小弟我就在中壢遇過

車上還有兩個小孩

這年頭身教不重要嗎

如果大家都有品有共識

不過前提是....這裡是台灣

cm3296 wrote:
是先佔者贏沒錯====>是嗎?......停車位是給車停的吧....那我把車先併排暫停看後來的車如何停....我是暫停喔並沒違法吧....(停車位沒車應該不算併排吧)等警察來...(恕刪)


把車先併排暫停
1.先被警察開單(併排停車,防礙交通).
2.拒不移除者,警方會強制移除你的車.
3.為避免1.& 2.馬上移開也不會形成"把車先併排暫停"的狀況
4.等警察來,因為您的車不會形成障礙,他的車就一定能停進去.
所以您的行為自始無效.
keeperv wrote:
就是這樣過了才講出來
而且我一直強調~倒退路邊停車的速度慢到連時速表都不會動
什麼20公里?有沒有開過車阿?倒車時速20公里路邊停車?可能是我的技術太爛~我辦不到
我的經驗是用非常慢的速度停進去,佔位的人會自動讓開
他如果用生命來跟我賭,躺在停車格佔車位我就投降,但是目前沒有遇到過

對阿"有必要為了一個車位,搞成這樣嗎"?這句話是該對那些缺德鬼車子沒到就人下去佔車位的人說的吧
我過分?這年頭是怎樣,沒有是非喔?
這種人的行為跟"我先看到車位 所以車位是我的"有什麼兩樣?

法律是道德的邊界,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夠規範
缺德就是缺德,不要動不動就拿法律來說嘴,還傷害罪咧
...(恕刪)



誰先到就誰先停...不是這樣嗎
佔車位的人大多也是從車上下來的....
如果真要硬擠弄傷人....

我搞不懂是你缺德還是佔車位的缺德...
你認為佔車位的缺德...但他沒犯法
但我認為你不但缺德還犯法
JUST RUNNING

台北市交通大隊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不知知符不符合這條.........
keeperv wrote:
我過分?這年頭是怎樣,沒有是非喔?
...(恕刪)


問題就是在於怎樣為是?怎樣為非?
依民法的法理來看..
怎看都是先佔者(不管是人或人駕車)為贏..

而奇怪的竟是似乎許多的人會認為人佔車位/空地者不對

存在此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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