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leeeye wrote:
這就和職業駕照逾期審...(恕刪)
剛看了一下法條,請參閱:
第 26 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第 2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
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安全規則有很多是需要再行修改的,要不就實務面與法律面執行起來就會有很大的落差,舉個例深夜警察機關攔查到一部改裝排氣管(直通管)很明顯排氣管的聲音之大就令人不舒服,但警察機關憑什麼認定他製造了噪音?大半夜的去那找環保機關檢測噪音?很多事情執行的機關有責無權,而主管機關有權又不擔責,造成了社會亂象一堆,有時還真的無言!
鮮紅的YARIS真是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