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86分
文章編號:20323664
etman1999 wrote:
諸位各層的樓友 請...(恕刪)
樓主 PO 文中已經表明 『事前曾經有衝突』中對方是與他們『行徑不同方向』(那台小貨卡違規右轉往淡水),可是事後又追上來所以可說是『預謀犯案』機率很高,而事後該車撞上樓主朋友機車以可算是『殺人動機或傷人動機』明確,最重要的是撞人後又『加速』逃離現場『肇事逃逸』,現在至少光是樓主『加速追趕對方至108km/h』就已能證明對方知道撞到人了,想逃離現場,『人證』就已經夠對方吃不完了。
這並非打嘴砲,這也是一個讓人警惕的訊息!壞人之所以為所欲為,常因好人無所而為!
加油了樓主!一定要把這種『殺人未遂兇手』抓出來!
檢討別人 也別忘了 反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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