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不可以躲起來照相 ?


花輪吃黑輪 wrote:
我想說的意思 是您倒果為因 或是說顛倒主從關係
標題是--警察可不可以....
您認為醫師存在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疾病還是醫治疾病?...(恕刪)


我不認為我的言論是說警察「不可以」躲起來照相,我是認為他如果站出來,效果會比較好,
我記得我說的是「不應該」而不是「不可以」,should not 跟 can not 的語意應該不同吧…
另外,醫生當然是治病,但請問疫苗都是無中生有的?還是疫苗是隨手可得?
沒有病會有疫苗?這個是倒因為果嗎?我倒認為這個是一個循環…

當然不可能每個路口都要站警察,就相當於不是每個路口都這麼容易發生交通問題,
所以也不會無時無刻都警察照相,也不是每支紅綠燈都有照相機,也不會說沒照相就可以違規,
講這個只剩情緒性的話,沒什麼意義…若是我有什麼語病造成你的誤解,只能說深感抱歉,
但我也不會再多做解釋…

我也不能否認你說的,很多違規的人一看到警察就緊急迴轉或逆向逃竄,
但我見過比較多的是警察躲在角落,或路口轉角的視覺死角處,看到違規才突然跳出來,
甚至很多人都有經驗,就算自己沒違規,突然看到警察也會嚇一跳,
這是非常危險的事,而你說的幾乎都是這種情況,如果遠遠就能看到警察,
有違規的話有很多時間可以落跑(也只剩沒戴安全帽這種違規吧…),沒違規的也不會被突然嚇到,
再說,沒戴安全帽或沒掛車牌,基本上對其他用路人並不會造成立即的危害,
會造成立即危害的,不外乎闖紅燈、酒駕等,而警察站在路口可以減少闖紅燈的事件,
一樣一班兩個小時的勤務,可以躲起來輕鬆的照相,也可以辛苦的站出來嚇阻違規或其他違法事件,
差別是一個業績好,一個業績差,但哪一個對人民才真正有幫助?
就是因為台灣人民不守法的劣根性,才需要警察大方的站出來!
你有看過哪一條路因為有警察躲起照相開罰單,而事故變少、交通變順暢的嗎?
我是只看過有警察站出來才能變順暢、且事故也變少的…

教育當然要做,但衛生署宣導要勤洗手,但若不打疫苗還不是可能「被」傳染,
沒有實際的「預防」做為,是不會有實際的防治效果…希望你能及早從理想中走出來,
來面對「現實」的台灣社會…
我在美國的I-5上都看過 State Police把車停在橋墩旁邊拍超速了

只要你不違規 還需要怕這些嗎?
老實說非常不認同上面所回覆的!
如果用這種邏輯沒有違規就不用怕被拍照,那就可以無限上綱啊!
如果現在發生的監聽案,沒有違法就不用怕被監聽啊!
上面舉了一堆美國警察例子,只可惜美國是監聽最多的國家!
我支持警察嚴格取締違規以確保大眾的行車安全!
警察又不是違法違規的人,
要警察「主動」的「避免」違法、違規發生是哪招?
是看到燈號變紅了馬上衝出去阻擋車輛闖紅燈?
還是覺得路上有人油門踩太深快要超速了要趕緊把人攔下來?
拍照取締違規跟違法監聽拿來類比是拿什麼跟雞腿比嗎?
有大大提問
我們有交通警察了....
還要一般警察開罰單作啥?

依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具有警務人員身分
在轄區範圍內的違法行為只要認定屬實都可以執法
不然萬一違規者在警察開單時,可以說你不是交通警察,不能罰我喔!!!


交通警察太少?
多放幾台固定式照像機...不一定全都要能照相
或數位高解析錄影...抓畫面印出來就好

在新竹市的確有業者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
裝設科學錄影設備,進行錄影違規舉發
設備財產為業者所有,針對每筆罰單撥付部分比例給業者作為租金
所以在新竹市真的有看不見的眼睛會盯著你


有大大說照相取締的告示板設在10公里外??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7-2條第三項規定: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警察若未依法行政,可能在行政法庭上罰單會被撤銷



曾看過很多次在路口民眾違規被攔下開單時
跟警察大吵大鬧,不外乎你如何認定我違規?又沒有照片或錄影
或是其他人違規,你為什麼不抓他?

所以在路口當場取締常常抓到一個
卻會因為過程錯失取締其他至少10個違規的狀況
而且許多職業駕駛(例如小黃)眼睛超級尖
經過路口只要1m sec的時間就能察覺警察在哪裡
所以都能躲過光明正大執法的警察
常停紅燈時機車停等區被霸佔的機車族想必心有戚戚焉
請問在路口指揮交通的警察這時會過來取締違規汽車嗎?
用腳頭烏想也知道

有部貨車在雪隧裡趕路,一連變換五次車道
正好被尾隨後方行駛的公路警察匿蹤車全程拍到
一出雪隧馬上攔下來開單五張隧道內變換車道
如果警察沒有隱藏起來,這抓得到嗎?


以前騎機車沒戴安全帽不罰時,戴安全帽的比例高嗎?
有法律處罰依據後,都會區很少看到沒戴的,鄉下只能加強宣導
法律明文規定用意在於保護國民生命
以酒駕加重處罰與取締為例,的確有一點點降低因酒駕死傷人數
所以有人認為向新加坡一樣重罰就能收效???
這只是看到一半而已
法律處分持續加重,但是一個都抓不到,有效果嗎?
重點在於執行面的落實
徹底消滅台灣民眾的僥倖心理
一次闖紅燈沒事不代表下一次就能比照

有大大認為如果警方在馬路上偷拍算無限上綱
台灣的法律是罪刑法定,罪名是負面表列
法律上有規定的才能處罰
美國有些州的法律是正面表列
做這些行為才算合法,不在這些行為裡面的都算違法
那哪一種才算無限上綱???

警察的主要職責在於維護治安與疏導交通
當越來越多民眾不能遵守交通法規時
警察只好依法取締來阻止
當民眾會躲到警察看不見的地方違規時
警察也只好變通別的辦法來執法

最近經濟真的很不景氣
但是如果因為不景氣要全民加稅的話
是非常不公不義的,他X的!!!
但如果是讓違規者依法繳出一點收入貢獻
例如趕時間闖紅燈,綠燈的用路人讓一點時間與安全給闖紅燈的人
闖紅燈的人提撥罰單的錢買一點時間回來用
很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各位應該可以認同證據是很重要的
所以警察在馬路以照相機或是錄影機拍下違規的證據
回到辦公室後可以公平的一個一個處理
不會為什麼有只抓我?不抓那一個的問題與爭吵
更何況這些證據都是違規者在大馬路上表現出來的行為
大家都眾目睽睽看得到,只有違規人看不到警察在哪裡而已
再說交通違規只是行政處分,罰錢而已
又不像犯了刑事要抓去坐牢,犯了民事要賠錢
我也被罰過,下次不要再犯就好了
萬一發生死傷事故,那就不是罰錢就能了事了
抓太多=政府搶錢
不抓發生事情=這邊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政府漠視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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