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s wrote:為什麼不是違停沒有牌...(恕刪) 為什麼不是違停 沒有牌停在道路旁 其實就是違規了法律是以兩件事來看的 違停是停在不該停的地方 沒掛牌是另外一件事法律應該修改一下 在公用道路 未掛車牌長時間停車未使用(三個月) 拖至拖吊保管場 公告滿半年無人認領 既可開啟引擎蓋.車門查詢引擎.車身號碼 請車主前來認領 滿一年未認領既報廢
cdyao wrote:廢棄車輛一定要生銹漏...(恕刪) 廢棄車輛一定要生銹漏氣嗎?? 這個規定也很奇怪吧? 車子外觀好好的就一定不是報廢車嗎都沒跟你講 誰知道哪台是報廢車 第一當然先看外觀 外觀好好的報廢車機率低
如果你開拖吊車的話, 就當拾得遺失物處理如何?民法第 803 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撿到遺失的車輛只能通知警察, 但是警察一定不會理你那就自己把車輛拖到派出所門口, 剩下就交給警察了但是車子裏頭有引擎/車身號碼, 一定可以找到主人這時候再來個民法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這時就可以向車主索取車輛殘值10%的報酬或等著上新聞了或許警察單位會依據這一條直接把車給賣了, 保管現金比保管車輛容易多了第 806 條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以上都是胡亂想像的, 應該不具有實現的可能.
MILK660 wrote:法律應該修改一下 在公用道路 未掛車牌長時間停車未使用(三個月) 拖至拖吊保管場 公告滿半年無人認領 既可開啟引擎蓋.車門查詢引擎.車身號碼 請車主前來認領 滿一年未認領既報廢 我覺得三個月太長了,應該設個三小時或三分鐘之類的。不然會有很多停兩個月29天再來移車的。一般違停可以那麼久才處理嗎?照規定停1秒鐘就可以開單了。總之現在對於無牌車就是不合理的規定。紅線上就是不該有任何東西,包含廢棄物,有價物,有牌車,無牌車。不能用違停(無牌),也不能用報廢車(車況新),那可以用路霸(同放三角椎)來檢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