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長時間違規停車,就拔車牌,這樣對嗎?


FONG wrote:
我們家大樓樓下前方,...(恕刪)

沒牌的請直接打環保局當 報廢車 托走報廢喔...

千萬別打警察局喔....

一定要當 報廢車 處理喔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照環保局的說法
先把四輪放氣再舉報廢棄車輛

照警察局的說法
既然沒牌照
就幫他掛一張假牌
再舉報假牌車輛疑似贓車

或是等收費員來的時候
跟他說車主拔車牌且車號為何
請他照車號開繳費單


Garys wrote:
為什麼不是違停沒有牌...(恕刪)

為什麼不是違停 沒有牌停在道路旁 其實就是違規了

法律是以兩件事來看的 違停是停在不該停的地方 沒掛牌是另外一件事

法律應該修改一下 在公用道路 未掛車牌長時間停車未使用(三個月) 拖至拖吊保管場 公告滿半年無人認領 既可開啟引擎蓋.車門查詢引擎.車身號碼 請車主前來認領 滿一年未認領既報廢

anneybaba wrote:
請問 四輪族的風範在...(恕刪)

又要扯到族群了 囧

cdyao wrote:
不太懂這樣的規定在紅...(恕刪)

那可以在紅線放冰箱、洗衣機、盆栽、三角錐、

這個很快就會被收走了 再來就要到回收場找了

cdyao wrote:
廢棄車輛一定要生銹漏...(恕刪)


廢棄車輛一定要生銹漏氣嗎?? 這個規定也很奇怪吧? 車子外觀好好的就一定不是報廢車嗎

都沒跟你講 誰知道哪台是報廢車 第一當然先看外觀 外觀好好的報廢車機率低
如果你開拖吊車的話, 就當拾得遺失物處理如何?

民法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撿到遺失的車輛只能通知警察, 但是警察一定不會理你
那就自己把車輛拖到派出所門口, 剩下就交給警察了

但是車子裏頭有引擎/車身號碼, 一定可以找到主人
這時候再來個

民法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這時就可以向車主索取車輛殘值10%的報酬或等著上新聞了

或許警察單位會依據這一條直接把車給賣了, 保管現金比保管車輛容易多了

第 806 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
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以上都是胡亂想像的, 應該不具有實現的可能.
lc wrote:
如果你開拖吊車的話, 就當拾得遺失物處理如何?


"哈囉!警察先生,我剛在XX路某某店門口撿到了一台車!"

不曉得有沒有勇者想去試試看, 這10%可不少呢!
MILK660 wrote:
法律應該修改一下 在公用道路 未掛車牌長時間停車未使用(三個月) 拖至拖吊保管場 公告滿半年無人認領 既可開啟引擎蓋.車門查詢引擎.車身號碼 請車主前來認領 滿一年未認領既報廢


我覺得三個月太長了,應該設個三小時或三分鐘之類的。
不然會有很多停兩個月29天再來移車的。

一般違停可以那麼久才處理嗎?照規定停1秒鐘就可以開單了。

總之現在對於無牌車就是不合理的規定。
紅線上就是不該有任何東西,包含廢棄物,有價物,有牌車,無牌車。

不能用違停(無牌),也不能用報廢車(車況新),那可以用路霸(同放三角椎)來檢舉嗎?
個人認為應該引進第三車牌
(例如:小小一張貼在擋風玻璃,無法隨意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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