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y81099 wrote: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看完之後, 應該知道為何不能佔用內車道, 或是為何別人要超你佔用內側車道的車時, 你應該要讓路吧?
別人從你右邊超過, 嚴格來講, 都是違規的.
依照第五項的規定, 前車無路況障礙及無正當理由時, 對於後車要超車時(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有讓路的義務, 跟你在哪個車道無關, 不然也是違規的, 可以被罰錢的; 更糟的是, 還佔住最左側的車道, 你不讓路, 誰超的了你, 被按喇叭及閃燈是活該, 因為有規定可以用一次來提醒你該讓路.
這個版逛久了,就會知道C大是在反諷
在超車道狂龜的理由不外乎都是那些
沒有警察的強力取締,法條都只是好看而已
你講你的,他龜他的
雖說是月經文,不過還是感謝您的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