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不認同,你可以舉法...(恕刪)
光哥,我也覺得您這個例子跟樓主的情況不同。
我是不知道國外是否有"行人在任何地點穿越馬路仍有優先路權",但總是覺得這樣的行為會造成很多不可測的危機。
壓力鍋 wrote:
光哥,我也覺得您這個例子跟樓主的情況不同。
我是不知道國外是否有"行人在任何地點穿越馬路仍有優先路權",但總是覺得這樣的行為會造成很多不可測的危機。
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不認同,你可以舉法...(恕刪)
wetty wrote:
光大您好,這種情形是有法條的,只是一般駕駛人都不知道而己
(103-3):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134-1-2):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
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就是那個光 wrote:
幫忙解釋這條吧
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免責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