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的代價 ==== 正妹的微笑與招手


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不認同,你可以舉法...(恕刪)

光哥,我也覺得您這個例子跟樓主的情況不同。
我是不知道國外是否有"行人在任何地點穿越馬路仍有優先路權",但總是覺得這樣的行為會造成很多不可測的危機。

就是那個光 wrote:
至於在"路口"就是行人路權大於汽機車路權的說法,我還真的沒聽過,能否指出相關法條


光大您好,這種情形是有法條的,只是一般駕駛人都不知道而己

(103-3):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134-1-2):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

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壓力鍋 wrote:
光哥,我也覺得您這個例子跟樓主的情況不同。
我是不知道國外是否有"行人在任何地點穿越馬路仍有優先路權",但總是覺得這樣的行為會造成很多不可測的危機。


我懂你的意思,不過說實話,那個行人帝王條款,是全世界都差不多的法條,也不是中華民國獨有的東西

拿到駕照時,大家就應該知道有行人要通過馬路,車輛就必須減速慢行並優先禮讓行人通過,只不過近年修法已經將絕對路權從一般道路縮小至人行道上,但一般道路的相對路權,仍是行人大於車輛,也就是當你撞到不依規定過路的行人,你仍然要承受較大比率的肇責,因為交通法規的設立有個前提,就是保護沒有防護能力的行人

當然有判例行人胡亂通過出車禍,行人判賠的案例,但這些案例通常基於汽機車駕駛已完成法規要求的各種注意責任下,無法避免撞道的情況下,所做的判決,不過這是在交通法規上的判決,刑事上呢,就得看法官認定有無過失,刑法再看人命的問題,有武器跟沒武器是有很大差別的

台灣現實狀況就是不尊重行人,當然行人也很多無視法規的狀況,但就汽機車來說,行人就是弱勢,回歸法規,駕駛汽機車的其中一條義務就是要禮讓行人,這是取得駕照使用車輛的代價,但行人呢,各種年紀都有,他不一定得了解法律對他的限制才能使用馬路,你無法奢求一個十歲的小孩通過馬路時非常清楚的知道所有的交通規則

你是基於道路現實,被迫於實際安危的狀況表達不甚認同,我才會說這種狀況就是所謂的積非成是

討論而已,請別掛在心上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不認同,你可以舉法...(恕刪)


Wetty大已經先我一步把法條找出來給你

不知道你看懂了沒??

行人不見得"最大"

當然禮讓行人是好事


但也請看一下地點

否則陷彼此於不利之中只是害人害己


wetty wrote:
光大您好,這種情形是有法條的,只是一般駕駛人都不知道而己

(103-3):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134-1-2):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

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突然停車你可能會被後車追撞, 更有可能導致這位行人(正妹?)被機車撞到

什麼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什麼應該禮讓行人(行人是這樣禮讓嗎?那麼畫斑馬線幹嘛?)

什麼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類了.......扯法律扯不完

等真的出事了再搬法條出來,說不定人都撞死了

阿彌佗佛~~~

不是所有人都跟樓主一樣守規矩,防衛性駕駛的觀念還是要有的

我是認為"小心幫人變害人!"
你會讓隔壁車道的車未必看的到行人又會禮讓!

i700623 wrote:
Wetty大已經先我...(恕刪)


幫忙解釋這條吧

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免責嗎?????
重機喜好者
我也覺得這樣讓岀這樣的空間
會逼的正妹不得不過...反而更危險
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不認同,你可以舉法規告訴大家真正的做法應該是如何,我想你拿了駕照應該更知道法規是怎樣維護行人的行的權利

至於在"路口"就是行人路權大於汽機車路權的說法,我還真的沒聽過,能否指出相關法條

老實說

你的駕照怎麼來的?
就是那個光 wrote:
幫忙解釋這條吧

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免責嗎?????
...(恕刪)



免不免責在於法官
不在於我的決定
但是現今很多案例(請自己去GOOGLE)
是判駕駛免責的

然後請你回頭看我最先的發文以及候續的發文吧
然後如果你堅持你的理論是對的是站的住腳的
那就算你贏吧
我懶的回覆你
也祝福你永遠不會遇到類似狀況

然後請不用私訊給我
跟你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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