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沒有車種能合法鑽車縫


tansywen wrote:
但我覺得有趣的是,一般道路上萬一是小羊跑來跟重機並行,
那小羊該不該罰?

所以嘛

這怎麼管理?怎麼開單?


單車道併行根本不是這個意思
ahph_gmail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7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分享給大大 右側超車真的違規喔

你看你看

我前幾樓剛說完也貼過這法條

馬上就有人回我右側超車真的違規


ahph_gmail 兄:
右側超車違不違規在版上已經討論到爛了
麻煩爬一下文

你不是第一個貼這個條文給我看的 也不會最後一個


更何況我34樓已經先破梗了
神川速人 wrote:
你說的那篇我還是沒找...(恕刪)

中華民國是一個很奇怪的國家, 每個單位解釋法律都不一樣!

這篇就證實45-1-2確實可以運用在違反同車道超車規定!

如果連警察都不懂法律, 那台灣還有誰懂法律?

警察只同意無法舉證誰違規, 所以徹銷罰單!

警方也呼籲550CC以上大型重機既然視為汽車,大型重型機車騎士不能因為貪圖方便又把自己當作機車,在車輛間穿梭繞行,違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2款「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處以600至1800元罰款。

新竹縣府行政室發出的新聞證實45-1-2

警察不懂? 縣政府不懂? 請問誰懂?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ahph_gmail wrote:
政府不是已經不斷宣導 大型重機不可以同車道併行了嗎
不懂開版的大大還有什麼問題...(恕刪)

在於很多人質疑45-1-2適用問題!

而且中央政府也不敢說死(不適用白牌與率牌機車)!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中華民國警察只是不敢對白牌與綠牌機車開出45-1-2的罰單!

中央政府也不敢說白綠牌機車不適用45-1-2!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警察不懂? 縣政府不懂? 請問誰懂?

當然問交通主管機關啊

法不是那些單位訂的 他們懂啥?

之前不就有人PO了:
來自公路總局回函,解釋單車道及機車超車定義...
以下是從公路總局,對於以下問題的回函:

問: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中,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請問此處之單車道定義為何?
請問對於機車(機器腳踏車)是否適用?
請問對於機車是否可於車縫中行駛,有無明確的法條規定?

答:
主旨:有關您詢及「單車道」之定義乙案。
回覆意見:    

一、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且上開規定已施行多年並無窒礙,尚無立法解釋之必要。

二、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定有:「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行為之處罰,且未排除機車之適用,如有上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

三、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行駛之車道、轉彎、超車、讓車...等分別定有規範,且對於違反各類行車規範有造成危險之虞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處罰,您所詢事項仍應視其具體行為有無涉上開條文規範而定。


PS:我已經說過好多次,只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會誤事的

郭采潔 wrote:
PS:我已經說過好多次,只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會誤事的

出事時不看法規才會誤事,
法官是依法規來判決而不是函釋也不是任何的行政命令~
althewind wrote:
出事時不看法規才會誤事,
法官是依法規來判決而不是函釋也不是任何的行政命令~

有必要亂曲解我的意思嗎?

交通法規不是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瞭嗎?

不要亂入OK?


而且法官不懂法規涵義時就是要看交通部對法規的函釋
甚至行文給交通部

懂嗎?


還有
請爬完前面討論再發文

郭采潔 wrote:
有必要亂曲解我的意思...(恕刪)

路權的判定主要是根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判定,
其中前者又是後者的母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文所討論的鑽車縫問題(同車道超車與併行)前述法規中已明訂清楚,
交通大隊的公文裡說:
經查機車行駛車道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訂有特別規範,亦未規定"機車不得與汽車併行"...
但是回文的人忽略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母法,
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款裡已有不得併行的規定,
該條法規是不分汽機車皆適用的,
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把汽車跟機車分開而是放在同一定義裡討論,
母法有規定的事項子法就不一定要重複說明了...
交通大隊的公文很明顯是對法規的解釋錯誤,
且法理上來說交通大隊並不具有解釋法條的權力,
交通部才有,
此公文在法官面前是不具效力的,
因此當有並行事故時法官自然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者為判決依據...

交通大隊這一紙函釋公文根本是在挖洞給人跳的,
千萬別傻傻地相信啊...

懂嗎?????
althewind wrote:
路權的判定主要是根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判定,
其中前者又是後者的母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文所討論的鑽車縫問題(同車道超車與併行)前述法規中已明訂清楚,
交通大隊的公文裡說:
經查機車行駛車道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訂有特別規範,亦未規定"機車不得與汽車併行"...
但是回文的人忽略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母法,
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款裡已有不得併行的規定,
該條法規是不分汽機車皆適用的,
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把汽車跟機車分開而是放在同一定義裡討論,
母法有規定的事項子法就不一定要重複說明了...
交通大隊的公文很明顯是對法規的解釋錯誤,
且法理上來說交通大隊並不具有解釋法條的權力,
交通部才有,
此公文在法官面前是不具效力的,
因此當有並行事故時法官自然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者為判決依據...

交通大隊這一紙函釋公文根本是在挖洞給人跳的,
千萬別傻傻地相信啊...

懂嗎?????

你有看46樓嗎?(明明前面是回我46樓的文,還搞不清楚狀況貼這一大堆給我看)

以錯的東西去解釋
就是一直錯下去

不然所有的右側超車也都違規了

暈...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