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刑事告訴期最後一天告我過失傷害

發問大大妳好,

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檢察官確定起訴後,告訴人可附帶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好處之一,不需要提交法院民事裁判費用。

至於我方,仍可在兩年內向
1.事故地點
2.被告戶籍地點
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告訴";
惟需先行提交求償金額的1%~1.2%裁判費用給法院;

然後,法官做出民事判決之後,法院會再行裁定雙方各自分攤的比例;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j.終生勞動能力喪失(因殘廢所生)

如有進一步的問題, 再詢問或來信.

順利

好爸爸與帥兒子
復健了一年多~加上家裡逢變故~爸爸得了癌症
之後都在照顧爸爸一直到爸爸過世~

趁還記得所以來分享一下後來的結果
我收集了很多証據(主要是交通大隊拍的照片)~雖然不能反轉我被告的事實~
但後來也算順利解決~
還有請律師幫我寫述狀~陳述兩人應該都是有過失傷害的
對方不道德的在最後一天去告我的這件事也有提出~
所以以現有的証據加上述狀~
對方也成為被告~所以最後已和解收場。
雖然有不甘願~但是那時覺得我的事不想再讓得癌症的爸爸擔心~
所以就這樣了。

以上也謝謝用心給我意見的各位朋友們~謝謝你們

黃色螢光筆 wrote:
如果有前科,可能會...(恕刪)


以上五點

在車禍的過失傷害罪內

全都不成立

這已經是老掉牙的話題了

不多做解釋了
bubble_s wrote:

車禍那天是對方撞我,雙方倒地皆有受傷

...(恕刪)

1.你有驗傷證明文件 ??
2.你有6month提告傷害(也去轄管分局提告對方) ??

上敘1,2沒有
3.不必多問..你輸了乖乖賠錢吧 不然刑事伺候

有種東東叫做'時間'程序



法律
只會..保護懂法的人
不管他是好人還是壞人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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