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rien wrote:認真跟你解釋被被當成是廢話~呵呵
這些不是廢話嗎?標準的禮貌性回答還煩勞您解釋囉
但你明白他第一段的意思嗎?
一、有關「闖紅燈認定之標準」,依據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示,基本上與您的論點相符合,另外參酌各判例為輔,但實務上仍以該行為是否已妨礙橫向人、車動線為開罰基準。
給你那麼多次都裝作看不懂
還是在打哈哈啊...真的懶得跟你扯了
碰到重點關鍵就閃躲/輕蔑,再加幾個看似相關卻毫不相關的例子引導沒有思考能力的人
這就是你的攻防邏輯
給你的資料沒有一個有先查證就胡亂猜測
既然知道該案例屬符合緊急避難原則(又講得頭頭是道),其他所有駁回的呢?裝瞎?
如果您認為這不是闖紅燈,那就這樣認為吧:)
判決書在司法院網站內都查的到,多說無益
唉,官方回答也能被你說成是鴻毛
你那約莫30位的警察朋友,大概也只能倍感無奈了
實務上,在執行時,不完全按照法條所載,法條上的構成要件寫得很清楚,去擴大解釋來莫名加罪,反正去申訴的人少之又少,何樂而不為
再來,你說其他都被駁回,26樓我貼的案例,就是一個非緊急避難的例子,他遇到紅燈時煞車不及,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最後也成功撤銷闖紅燈罰單,所以我才說,我該給的東西早就給完了
其雖有騎乘車輛之車身伸入路口範圍之客觀行為,尚難憑此遽認其主觀上有穿越路口之意圖。
是的,那就是鴻毛
呵呵,你以為警察就都懂法嗎?
多接觸才能多瞭解,其實你去電詢問是件好事,但你接觸的是執行者,那有機會推翻執行者的認定,是法院,文山交通隊還曾有女警跟我說當事人未與對造碰撞,不構成肇事逃逸,我也只是呵呵一笑請他回隊上問問前輩
wetty wrote:
所以:
1. 停在斑馬線,干擾行人,不算闖紅燈
2. 路口一半前,停車,干擾左方來車,算不算闖紅燈?
3. 超過路口一半,停車,干擾右方來車,算不算闖紅燈?
4. 完全通過路口,才算闖紅燈?
有別的條例去懲處這樣的行為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
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六十條第三項可處900~1800,當然跟闖紅燈的1800~5400相比是弱多了,但闖紅燈之所以重,是因為對人命造成傷害威脅的機會,遠大過停等於不當之處,後者對交通妨礙,前者對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嚴重程度不可同語,就好比肇事逃逸,同樣是逃逸,是否有人受傷卻有兩種不同結果產生
一種是未造成傷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另一種則是造成傷亡逃逸,此時卻由刑法共同懲處,因為刑法的肇事逃逸罪,在促使駕駛人肇事後即時救護被害人以減少死傷。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