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罰單已經繳納, 但真的很不甘心!!!!!!!!!!!!!!!!!!!!!!!


~獄吏~ wrote:
想問問大家是否曾碰過快到路口的時候, 交通號誌突然轉換,..(恕刪)


除非沒有黃燈,不然是不可能用突然來形容燈號變換的。
我用600D寫日記
停止線前紅燈已亮
說真的 這個無解了
有時照片會比感覺準的
40KM那支
據說是沒有10KM緩衝的

所以那邊我都很小心
因為 它那個10KM 並不是不得舉發
它只是可以選擇性的 開或不開
如果他真的要開 除非你能證明它不準(通常沒辦法) 不然你很難申訴成功
現在有個很有說服力的東西叫行車紀錄器
把它秀出來打警察臉大家都會支持你
如沒拿出來就繳錢當學費或神明保佑的香油錢
畢竟警察拿的出證據而你只有靠一張嘴
就當學到教訓吧要申訴空間真的不大畢竟行經停止線前已經是紅燈狀態

去討論黃燈秒數沒啥意義!不過說真的很多用路人不知道急什麼愛搶黃

燈就算了有些甚至覺得淨空時間他也應該要通過?何必呢!
據說兩個字就失敗了!

Auroras777 wrote:
40KM那支
據說是沒有10KM緩衝的

所以那邊我都很小心
因為 它那個10KM 並不是不得舉發
它只是可以選擇性的 開或不開
如果他真的要開 除非你能證明它不準(通常沒辦法) 不然你很難申訴成功
...(恕刪)

負家子弟 wrote:
誰跟你說速限40然後...(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開車習性與心態不改的話
很快就有下一張送過來了

chen0423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恕刪)


你這只是"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表示警察可開罰也可不開罰

但並不是絕對不開罰喔

法條要引用之前要先知道他代表的意思喔

所以速限40公里

超速1公里成為時速41公里也是可以開單告發的喔
如果樓主的車速只有五十公里,看到黃燈時,除非你注意到後面有車跟著,不然正常的反應應該是減速而不是加速衝過去,因為五十公里不是什麼很快的速度,要停下來蠻簡單的。一般通常是車速有比較快的情況下,看到黃燈才會選擇順勢過去,這是我個人開車十多年的經驗。不過就樓主PO的照片,看來是已經看到紅燈了,還是決定闖過去,這樣一來就沒什麼好說的了,出來混的,總是要還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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